馮鑫涉嫌何罪?

馮鑫涉嫌何罪?

馮鑫

近些日來,朋友圈被暴風集團實控人馮鑫因涉嫌犯罪一事刷屏了,想當年,逢機必備的暴風影音的實際控制人怎會落到如此地步呢?根據7月31日暴風集團發佈的公告所知,此次被拘留是因馮鑫涉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

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規定於《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以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四款,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依照《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三款規定,單位犯本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按照2010年5月7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十一條,單位犯本罪的追訴標準為20萬元。

馮鑫涉嫌何罪?

從該條文可知,該罪是目的犯,即行為人主觀上要有“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僅僅給予非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但其目的是搞好業務關係、獲得正當關照、提供正當幫助等,而沒有謀取“不正當利益”的主觀目的,則不構成本罪。

“謀取不正當利益”是指行賄人謀取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或者政策規定的利益,或者要求對方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政策、行業規範的規定提供幫助或者便利條件。在招標投標、政府採購等商業活動中,違背公平原則,給予相關人員財物以謀取競爭優勢的,屬於“謀取不正當利益”。 違背公平、公正原則,在經濟、組織人事管理等活動中,謀取競爭優勢的,應當認定為“謀取不正當利益”。

“不正當的利益”可以是實體上的不正當利益,也可以是程序上的不正當利益。實體上的不正當利益是“本不能得而得到的利益”,如不正當獲得某項工程、某個業務、某方面補貼指標等。程序上的不正當利益是指比正常程序更為便利的程序利益,包括縮短應有的審批時間、減少對審批資料的要求、優先服務、供貨等等。不正當利益是否實際獲得並不影響該罪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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