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不能提拔任用,不能繼續擔任領導幹部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勤人員,不能轉幹,不能參公,不能提拔任用,這是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管理中明確規定的。以前的以工代幹、轉幹、聘乾等,在上個世紀就已經開始清理,2006年以前全面停止,即使通過代幹、轉幹、聘幹提拔為副科級以上幹部身份的,也已經停止了進一步的提拔晉升。

目前,黨政機關工勤人員只出不進,工勤編制只減不增,並且隨現有工勤人員的退休、調出、死亡等自然減員,隨退隨銷。新舊《公務員法》都明確規定,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不能登記為公務員,參公管理的事業單位中,工勤人員也不能過渡為參公人員。即使是以代幹、聘幹、轉幹身份,已經提拔在領導崗位上的工勤人員,也要逐步退出實職,只享受相應級別的待遇。至於黨政機關的工勤人員享受公車補貼,是以司機崗位人員享受的,和公務員身份沒有關係。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不能提拔任用,不能繼續擔任領導幹部

參公事業單位對工勤人員的管理,和黨政機關是一樣的。工人同樣不能參公,不能提拔任用,已經提拔任用的,也要逐步退出實職。不僅如此,行政執法體制改革方案中,明確要求嚴禁工勤人員直接參與行政執法工作,即使是以前取得執法資質的,也不能從事執法工作。新成立的執法機構中,明確要求進入執法隊伍,不僅要有執法證,而且還要有參公身份。

事業單位雖然沒有像黨政機關、參公單位一樣,明確要求已經取得領導幹部身份的工勤人員退出實職,但也已經明確規定不得進一步提拔任用。在實行了聘用制管理的事業單位,工勤人員符合條件,可以競聘管理崗位、專業技術崗位,並享受該崗位對應的身份待遇,但享受待遇不等於可以提拔任用,這方面有點例似於已經取消的黨政機關的“非領導職務”,只享受相關待遇,不擔任實職。

過去通過代幹、轉幹、聘幹,已經擔任副處級以上的工勤人員,不在上述限制之列。因為時間推移,這類人員基本上已經都不在崗了。

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人不能提拔任用,不能繼續擔任領導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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