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关系并未成立 无权申请遗产继承

孟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张艳(化名)与孟娇(化名)曾以子女的身份落户于其名下,登记在同一户口。2009年9月,孟某去世,其父母均先于孟某去世,张某于2017年7月去世,张某的父母亦先于张某去世。2017年6月,张某立有代书遗嘱一份,载明:“我和丈夫孟某在某村房屋被拆迁后安置了两套楼房,在我百年之后,两套房屋全部由我的女儿孟娇一人继承。”张某在立遗嘱人处签字,代书人处有王某签字,见证人处有李某签字。

2017年10月,张艳向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自己系孟某、张某的养女,要求对孟某、张某的遗产进行分割继承,张艳称其与孟娇均是张某、孟某养子女,已经建立了合法的养父母子女关系,并登记在同一户口。张某、孟某并无其他子女。

法院审理认为,张艳要求继承张某、孟某夫妇的遗产,应证实其具备继承人的身份。张艳主张其系张某、孟某的养女,根据收养法的规定,收养关系应当自向县级以上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之日起成立。张艳主张的收养关系发生于收养法颁布之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相关规定可以认定,事实收养关系需要双方以养父母子女的关系长期共同生活。

庭审中,孟娇申请出庭的证人与张某、孟某均存在一定的邻里或亲属关系,对孟某、张某生前的生活状况较为了解,他们的证人证言具有较强的证明力。结合各证人证言及张某生前的录音内容,可以认定张艳没有以养子女的身份与张某、孟某长期共同生活。张艳所提及的相关证明,因张某、孟某均非本村村民,该村委证明不具备证明双方身份关系的效力。张艳未能举证证实其与孟某、张某以养父母子女的身份长期共同生活,也未能证实其在孟某、张某年老生病时期尽到了赡养义务。对其要求依法分割张某、孟某遗产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不予支持。据此,依照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判决驳回张艳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解释,收养关系一经成立,养子女便取得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法律地位,有权继承养父母的遗产。本案中,根据相关证据及相关陈述得知,张艳并未与被继承人共同长期生活,而是在形式上因为特殊历史原因将张艳登记在其家庭户籍簿中,故对于其所主张的系被继承人养女的事实并不能成立。张艳在此情况下,无权主张对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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