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了!焦作原車管所所長被判刑!貪汙受賄細節全曝光!反腐倡廉,警鐘長鳴!

近日,焦作原車管所所長楊道華貪汙、受賄案二審刑事裁定書在官網上公佈,其利用職務便利先後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711.9144萬元,個人貪汙174.93498萬元……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審理孟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楊道華犯受賄罪、貪汙罪一案,於2019年12月18日作出(2019)豫0883刑初1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楊道華不服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此案。現已審理終結。

判了!焦作原車管所所長被判刑!貪汙受賄細節全曝光!反腐倡廉,警鐘長鳴!

一、受賄罪

2012年8月至2018年春節前,被告人楊道華利用擔任焦作市公安交通管理支隊機動車車輛管理所(以下簡稱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共計711.9144萬元,為他人駕校預約考試、崗位調整等方面謀取利益。具體如下:

(一)2013年2、3月份,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以幫助博愛順風駕校負責人陳某3開辦駕校需要協調關係為名,向陳某3索要100萬元,為其籌建駕校協調關係、駕校學員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博愛縣順風駕校出具的證明、營業執照;2、河南省農村信用社存款、取款憑證;3、證人陳某3、陳某1、陳某2、秦某1、呂某、鄭某等人的證言;4、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二)2014年中秋節前、2015年春節前,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以過節需要走關係為名分4次向陳某3索要共計27萬元,為其駕校學員報名、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陳某3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供述及辯解及自述材料。

(三)2014年,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授意陳某3為其特定關係人喬某裝修位於焦作市農信小區1號樓2單元54號房屋,裝修價款12萬元由陳某3承擔,為其駕校考試預約、考場驗收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劉某書寫的裝修金額明細;2、焦作市房產交易所檔案資料科出具的查詢對象基本信息表;3、證人喬某、陳某3、劉某的證言;4、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四)2015年,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收受焦作市連順駕校負責人張某1所送現金共計150萬元,為其駕校增加考試預約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陳某3、李某1等人的銀行流水明細;2、證人張某1、李某1、陳某3的證言;3、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五)2015年,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要求張某1出資146.9144萬元為楊道華購買焦作市錦江現代城和誠外灘的房產和車位

,為其駕校考試預約、加考指標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楊道華分兩次退還張某180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李某1的取款憑證、銀行流水明細等證據;2、河南和誠房地產有限公司收款收據、現金交款單、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3、證人張某1、李某1、呂某的證言;4、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六)2015年秋天、2016年春天,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向張某1索要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2016年楊道華把4萬元全部退還給張某1。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李某1銀行流水明細;2、證人張某1、李某1、的證言;3、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七)2012年9月至2013年下半年,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孟州市武院駕校負責人王某1共計110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2017年被告人楊道華分兩次將110萬元退還王某1。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王某1、呂某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八)2012年中秋節前、2014年中秋節前,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2次收受沁陽懷府駕校負責人李某280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楊道華退還李某240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李某2、李某3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九)2013年至2018年期間,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7次收受溫縣順風駕校駕校負責人李某4共計1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准考證發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被告人楊道華退還李某46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李某4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2013年年初至中秋,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修武縣鵬程駕校駕校負責人王某2共計14萬元

,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准考證發放、增加考試名額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4、5月份,被告人楊道華退給王某2現金15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王某2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一)2012年中秋至2014年底,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縣眾興駕校負責人魏某5萬元、索要2萬元,共計7萬元,為其駕校的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底和2017年底,被告人楊道華分兩次退還魏某4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魏某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二)2012年至2014年,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修武縣金秋駕校負責人楊某1共計6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被告人楊道華退還楊某15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楊某1、閆某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三)2013年中秋前至2016年春節前,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6次收受武陟**駕校負責人李某5共計6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9月份,楊道華將6萬元退還李某5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李某5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四)2014年4、5月份,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收受武陟華興駕校負責人白某5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4年8月,被告人楊道華把5萬元退還白某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白某、王某3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五)2012年至2014年期間,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7次收受溫縣陽光駕校負責人張某2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被告人楊道華將4萬元退還張某2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張某2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六)2013年中秋節至2014年底,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4次收受武陟路安駕校負責人何某共計4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2017年下半年,楊道華將4萬元退還何某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何某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七)2013年春節至2015年春節期間,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3次收受沁陽市汽車駕校負責人楊某2共計3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楊某2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八)2013年中秋至2013年底,楊道華利用職務之便,分2次收受焦作市泰安駕校負責人張某3共計1.5萬元,為其駕校報名預約、考試預約等方面提供幫助。

之後,楊道華退給張某3500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張某3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十九)2015年至2017年春節前,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車管所幹警司某共計12萬元,為其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司某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二十)2013年至2015年,楊道華利用職務便利,分5次收受焦作市車管所幹警崔某共計5.5萬元,為其崗位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楊道華退還崔某3萬元。

認定該起事實的證據有:1、證人崔某的證言;2、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二、貪汙罪

(一)2012年至2015年期間,被告人楊道華利用擔任焦作市車管所所長的職務便利,指使車管所辦公室幹警崔國平通過截留和套取車管所幹警伙食補助和宏達考場考試用車燃油費的手段,

形成小金庫共計194.45668萬元,其中楊道華個人貪汙174.93498萬元。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1、崔國平提供的小金庫流水賬及支出明細等證據;2、崔國平提供的車管所用油情況明細表;3、崔國平書寫的伙食費套現統計表;4、崔國平書寫的流水賬燃油費提現統計表;5、崔國平書寫的流水賬;6、崔國平書寫的流水賬;7、崔國平書寫的現金支付表明細;8、焦作市公安局的證明以及伙食費明細等證據;9、焦作市公安局關於車管所伙食費的財務憑證及附件等證據;10、焦作市宏達運輸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證明、財務憑證等證據;11、焦作市公安局撥付車管所燃油費統計表及財務憑證等證據;12、焦作市鑫宏機動車安檢有限公司會計楊敏提供的鑫宏支付車管所伙食費和廚師工資的證明以及具體金額的財務憑證等證據;13、證人徐某、張某4、鄧某、張某5、陳某3、趙某、楊某3、王某4等人的證明材料;14、證人崔國平、秦某2、宋某、田某等人的證言;15、被告人楊道華的供述。

綜合證據:1、戶籍證明及證明等證據;2、楊道華幹部任免表、焦作市委任免通知等證據;3、立案決定書、留置決定書、延長留置措施呈批表等證據;4、發、破案經過,情況說明;5、扣押決定書;6、孟州市檢察院對李濤的立案決定書、李濤的刑事判決書等證據;7、焦作市連順汽車駕駛員培訓有限公司出具的報表;8、車管所提供的統計表;9、焦作市公安局出具的更正、焦作市車管所出具的更正說明;10、焦作市元之宏實業有限公司營業執照、焦作市元之宏實業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議及補充協議;11、證人呂某、陳某3、馮某1、馮某2心的證言。

判決

據此原審法院判決:

一、被告人楊道華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萬元;犯貪汙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十二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百五十萬元。

二、暫扣的被告人楊道華贓款4697993.8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楊某1、李某4、魏某、李某5、李某1、王某2、張某2、何某、白某、崔某所退贓款共計136萬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楊道華退給王某1的110萬元、李某240萬元、張國平500元涉案贓款繼續予以追繳,追繳後上交國庫。

本院認為,原判認定上訴人楊道華犯受賄罪、貪汙罪的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楊道華的上訴理由及辯護人的辯護意見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採納。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裁定為終審裁定。

(來源:中國裁判文書網、東方今報焦作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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