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徵求《浙江漁業局關於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漁禁漁的通告》意見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關於2018年浙江省海洋休漁禁漁的通告

(徵求意見稿)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浙江省漁業管理條例》和《農業部關於調整海洋伏季休漁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8〕1號)有關規定與要求,結合我省實際,現將2018年我省海洋捕撈禁漁規定通告如下:

一、休漁作業類型

除釣具外的所有作業類型。

二、休漁時間

(一)單船桁杆拖網(桁杆拖蝦)、籠壺類、刺網類、圍網類及船敷箕狀敷網(敷網)作業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8月1日12時。

(二)單錨張綱張網(帆式張網)作業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其它張網作業休漁時間:5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

(三)拖網類及其它未列舉海洋捕撈作業休漁時間均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

(四)捕撈輔助船休漁時間原則上為:5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確需為一些對資源破壞程度小的作業方式漁船提供配套服務提前結束休漁的,應報農業部批准同意。

(五)捕撈許可證核定兩種作業類型或一種作業類型兩種作業方式的,只要其中某個作業仍處於休漁期內,則該捕撈漁船仍要進行休漁。不得在休漁期間實施作業變更(變更為休漁時間一致或更長的作業除外)。

三、禁漁時間

(一)梭子蟹禁漁期:北緯27度至31度沿岸和近海,4月1日12時至9月16日12時禁止以抱卵梭子蟹或幼梭子蟹為主要捕撈對象的作業漁船生產。

(二)產卵帶魚保護區禁漁期:北緯28度30分至30度30分、東經125度以西到機動漁船底拖網禁漁區線以東海域,5月1日12時至6月30日12時禁止拖網漁船及其他以捕撈產卵帶魚為主的作業漁船進入該保護區生產。

(三)東海帶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禁漁期:核心區4月16日12時至7月1日12時,禁止所有捕撈作業生產。(注:核心區由以下6點連接而成:A點:北緯30度30分、東經123度10分;D點:29度0分、122度35分;H點:28度30分、122度10分;I點:28度30分、122度30分;E點:29度0分、122度55分;B點:30度30分、123度30分)。

(四)大戢洋、馬鞍列島、岱衢洋、舟山漁場、韭山列島、漁山列島、大陳洋、溫臺漁場、七星島、官山島等10個產卵場保護區禁漁期:4月1日12時至8月16日12時禁止除釣具以外的其他捕撈作業生產。

其他未盡事宜,按照“農業部通告〔2018〕1號”有關規定執行。

上述調整後的海洋捕撈休漁禁漁規定,自2018年4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海洋與漁業局

2018年2月24日

漁政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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