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澳大利亞海外投資暫停FIRB新政!審批門檻收緊!

過去的一個月,對於整個地球來說,是黑暗的。


新冠疫情在全世界範圍內蔓延,全球新冠確診病例突破百萬!


重大!澳大利亞海外投資暫停FIRB新政!審批門檻收緊!


疫情的蔓延,無疑對澳大利亞這個多元化國家產生了空前的影響!


數千百姓被病痛折磨,

大半企業不得不閉門休業,

經濟大幅度下滑!


為了早日贏得這場“戰役”,澳大利亞政府不得不頒佈強硬的“抗疫政策”。


重大!澳大利亞海外投資暫停FIRB新政!審批門檻收緊!


這些政策不光改變了當地人的生活,也影響著廣大海外投資者們。


新政簡介


根據澳大利亞財政部的宣佈,澳大利亞外國投資審查委員會(FIRB)從2020年3月29日晚上10時30分開始,


對於審批相關海外投資的最低限額將降至澳幣0元。


換句話說,所有適用的有海外資金注入的投資項目,


不論價值,均需要通過FIRB審批,獲批後方可進行。


同時,FIRB審批時間的上限從30天延長至6個月,但表示不代表審批一定需時6個月。


政策時間


澳大利亞財政部表示,新規則是臨時性質,適用於疫情期間。


不過,由於疫情情況轉變迅速,現階段不能估計規則何時復舊,亦不知道即使疫情過後,政府會否有其他經濟措施影響FIRB的政策。


行業限制


需要特別留意的是,政府新聞稿中並沒有限制新規定適用於某些行業,意味著

新規適用所有行業、所有投資,


那麼任何海外機構或個人購買、投資澳大利亞公司和生意都可能需要經過FIRB審批。


住宅審查


在購買澳大利亞住宅物業方面,在既有的限制下,海外人士購買任何住宅物業均需先行申請批准或申請豁免,在新規則下對於審批的範疇沒有改變,還是要預先申請。


故此,新規則對買澳大利亞住宅的資質沒有實質影響,唯一的影響是審批時間會從30天內延長至6個月以內。


買家需要留意,買賣合同裡面有關FIRB申請的條款是否允許買家有足夠的時間獲得FIRB批准,例如是否給買家稍長於6個月的時間給FIRB審批並通知賣家。


如果時間不足,買家會需要與賣家商討修改條款,應對FIRB新政策。


如果已經簽署了購買合同,合同已經交換的案件中,買家已經申請FIRB批准但是尚未獲批的,需要仔細審查原先合同中的關於FIRB審批的條款,確保買家不會由此承擔違約責任。


投資限額


在原有FIRB法律框架下,在很多領域和行業只有高於某一額度的海外投資才需要向FIRB申請,並且這個限額額度隨不同性質、不同領域、不同行業的投資而有所不同。


新規則將面對澳大利亞所有行業、領域、性質的海外投資額度調為0,


代表高於0元的投資都需要審批,


所以效果就是所有海外投資都需要審批,即使該投資額為0(比如贈與、換股等交易類型)。


原因分析


普亞律師事務所認為,FIRB新規則下的限制,是要保護澳大利亞企業在疫情導致經濟下行的情況下不被海外資本惡意收購,以至影響國家利益。


例如,因為疫情而導致澳大利亞股市大幅下滑,導致公司市值蒸發,政府擔心外資有可能會在這個時候海外資本收購澳大利亞公司或資產,澳大利亞資產被賤賣,新政策想要避免的是這種情況。


新政策沒有分開處理普通和敏感行業,也是反映了疫情下所有行業都受影響,同時所有行業都可能在特殊時期對社會有戰略功能,屬於澳大利亞國家利益的事實。


深入分析


購買土地/物業


在FIRB新政策下,如果購買非住宅用地方面,原本規則下的農業用地、商業用地和礦產用地的審批最低限額都降至澳幣零元,即現在購買所有種類的澳大利亞土地和物業,都需要向FIRB申請。


例如,原規則下,已開發商用地的審批最低限額是澳幣$275,000,000或$1,192,000,000(視乎地區和自由貿易區背景,若干細節從略),現在限額變為零,代表許多相對小額的商用物業交易都將需要審批。


同理,原規則下,農業用地的審批最低限額由澳幣$15,000,000到$1,192,000,000(視乎地區和自由貿易區背景,若干細節從略),現在都變為零。


如果您個人是海外人士或者您的公司被視為海外身份,要購買商鋪或者辦公樓的話,不論購買價格為何都會需要向FIRB申請;原本幾百萬的辦公室商用物業在額度之下不需審批,現在都需要審批。


值得留意的是,在原規則下,不論價格,本來任何海外政府背景的買家購買任何土地都需要審批,而任何海外人士購買所有空置商用地都需要審批,這兩點在新規則下沒有改變。


購買公司股份/生意/單位信托


在購買公司和生意方面,需要了解重大行為(Significant action)和需申報行為(Notifiable action)這兩個概念。


即使審批限額降至0,投資行為也需要是符合一定程度才會受FIRB審批影響。


首先,重大行為不需申報,需申報行為才有必要申報。但是,如果財務大臣認為某項重大行為對國家利益有影響,可以要求還原該項重大行為,或命令放棄該項行為購置的資產。


所有購買公司權益/股份和資產的而導致公司控制權改變的行為,都是重大行為(農業業務不需控制權改變)。


而所有購買公司權益/股份和資產,以至擁有公司20%或以上,就是需申報行為,需要FIRB批准,不論價值。


例如海外人士購買澳大利亞公司達到20%的股份,不論價格多少,即使是一元的價格,都需要FIRB批准。如果是農業公司的話,則在舊規則下已經是所有投資均需FIRB批准。


影響分析


1.海外投資移民客戶

2.海外企業投資併購

3.海外房產投資

4.其他商業行為

5.違反規定的後果


海外投資移民客戶


由於投資移民簽證188A類、132類等都需要海外身份的申請者在澳大利亞投資以滿足簽證條件或者以便申請永居簽證比如888類簽證,FIRB的新規則會令他們的投資計劃或需要跨過審批的門檻。


之前此類簽證持有者獲籤後可以考慮自己建立新公司,或者購買現有公司,或者投資入股成為現有公司的股東。但是在新政策下,第二、三種情況鑑於移民法律要求和需申報行為的特點,目前很大可能需要獲取FIRB審批許可。


澳大利亞政府機構之間如何就新政策聯動,現在尚未可知。客戶需要特別留意審批時間對於他們符合簽證投資時間要求的影響。


以簽證188A為例,簽證要求在投資項目中申請者要提升澳大利亞經濟的競爭力,投入新科技,出口澳大利亞產品等等,在原則上都是促進澳大利亞利益的投資行為,在疫情影響經濟下,這種投資似乎顯得更為重要。在這個角度來看,雖然新規則可能令投資行為需要審批,但是如果該投資會促進澳大利亞的利益,這種投資在原則上應該會獲批,但是獲批時間會很長。同時增加了申請FIRB的各種成本。


海外企業投資併購


併購意味著公司的股權和控制權都會大幅改變,而海外企業會掌握澳大利亞企業的控股權。在這種情況下的投資併購都會需要FIRB批准。此情形需要考慮上訴需申報行為的定義。


海外房產投資


海外投資者需要與開發商溝通,確保購房合同的條款因應新規調整,放寬時間限制,以令買家不會因需要更多時間獲得FIRB許可而蒙受損失甚至被取消合同。


Q&A



如果在新規則生效時間前已經簽訂商業合同,但股份/資產尚未過戶,在新政策下會否有需要申請FIRB許可?


新規則不影響生效之前已經簽訂的合同和投資計劃。



現有進行中的FIRB申請,審批時間會否受新政策影響?


FIRB表示會將現有FIRB申請的審批時間也延至6個月內,但不代表一定需要6個月才能審批完成。



海外人士或機構能否在澳大利亞成立新公司?


新規定沒有影響既有開立新公司的規定,海外人士或機構仍然能在澳大利亞成立新公司開展業務。


違反規定的後果


如果沒有就需申報行為申報或違反其他FIRB規定,可以處以監禁及/或罰款,承擔刑事和民事責任。


結語


澳洲政府應對疫情和經濟危機的政策預期會不斷更新,政策執行的細節也會越見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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