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發佈重磅新政!落戶門檻再放寬!(附最新落戶政策)

4月8日,南京市政府召開新聞發佈會,發佈《支持促進高校畢業生在寧就業創業十項措施》

並進行解讀。會上傳來諸多好消息,其中第一項措施就是,南京落戶門檻再放寬,40 週歲以下大專學歷人員參保半年可落戶!


南京發佈重磅新政!落戶門檻再放寬!(附最新落戶政策)


①研究生及以上學歷、45週歲以下本科學歷人員(含留學回國人員、非全日制研究生,下同),憑學歷證書即可落戶。

②40週歲以下大專學歷人員,在寧就業參保半年即可落戶。

還有保障人才安居、拓寬就業渠道、

促進企業吸納

……

一圖讀懂新政亮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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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發佈重磅新政!落戶門檻再放寬!(附最新落戶政策)


目前,落戶南京實行雙軌制:


一、積分落戶:


2019年3月1日起,南京施行積分落戶新辦法!3月1日起實施!有效期兩年!具體細則如下:


在南京申請積分落戶,須同時具備三個條件:

(一)持有本市有效的《江蘇省居住證》;

(二)正在本市合法穩定就業、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且累計繳納城鎮職工社會保險不少於24個月;

(三)無嚴重刑事犯罪記錄。


按照辦法,南京積分落戶指標由基礎指標、加分指標和減分指標組成。累計積分達到100分,即符合落戶條件。


近期,南京為了支持企業復工復產,適度放寬復工企業返寧務工人員落戶政策。根據“第12號通告”,疫情防控期間,對符合《南京市積分落戶實施辦法》中規定的落戶申請條件的復工企業返寧務工人員,給予一次性落戶積分12分的獎勵。


二、戶籍准入

具體來說,戶籍准入落戶分為以下三種情況:

一、政策落戶

以下4種情況可以直接向民政部門申請落戶:

(一)從本市應徵入伍的士兵退伍;

(二)非本市應徵入伍的士兵退伍符合易地安置南京的;

(三)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伍士官安置南京的;

(四)軍隊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安置南京的。

屬第三項情形的,允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戶本市。

駐寧部隊現役軍人的家屬隨軍;駐寧部隊女士官的未成年子女可以向軍隊有關部門申請落戶;

退役運動員安置南京並被用人單位錄用的,可以向體育部門申請落戶;

華僑可以向僑務部門申請落戶。


二、人才落戶

以下情況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組織部門申請落戶:

以下11種情況可以直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組織部門申請落戶:

(一)軍隊幹部轉業安置本市的;

(二)被江蘇省聘為大學生村官並在本市工作的;

(三)屬於國家“千人計劃”專家、國家特支計劃(萬人計劃)專家、本省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享受國務院特殊津貼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四)持有《江蘇省海外高層次人才居住證》或者《南京市人才居住證》B證,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五)博士後出站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六)在國(境)外取得本科及以上學歷的留學歸國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七)取得全日制普通高等院校研究生學歷的畢業生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八)研究生及以上學歷、45週歲以下本科學歷人員(含留學回國人員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憑學歷證書可即可落戶,40週歲以下以下大專學歷人員參保半年可落戶!

(九)具有副高級(含)以上專業技術資格,或者具有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一、二級,或者具有國家職業資格三級且年齡在35週歲以下的人員,在本市就業或者創業的;

(十一)經省、市政府批准引進的其他人員。屬於第一款第一、三、四、五、十一項情形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可以在本市落戶。


三、投靠落戶

以下12種情況可以直接向公安部門申請落戶:

(一)投靠配偶,且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該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三)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或者父母在本市城鎮無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但均為本市集體戶的(高校學生集體戶、江蘇省高校招生就業服務指導中心除外);

(四)原籍系本市居民的現役軍人,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五)現役軍人父母投靠現役軍人配偶,父母年齡均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並按國家、省規定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現役軍人配偶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六)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現役軍人父母,現役軍人父母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的;

(七)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現役軍人的父母投靠現役軍人成年子女的,現役軍人成年子女在本市城鎮有家庭戶口和合法穩定住所,且遷入後該住所人均住房面積不低於本市住房保障面積的;

(八)本市生源的高等院校學生(含職業院校學生),申請戶口從高等院校學生集體戶遷回本市城鎮的;

(九)港澳臺同胞經省級以上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批准定居本市城鎮的;

(十)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華僑,回國申請恢復戶口的;

(十一)原戶籍系本市居民的刑滿釋放戶口註銷人員,申請恢復戶口的;

(十二)原戶籍系本市居民,後因下放、支邊、支援三線建設等原因戶口遷入外地,現在本市有合法穩定住所,並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第一、三、四、六項情形中,被投靠人無合法穩定住所的,被投靠人戶口登記地的合法穩定住所應為其直系親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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