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懲戒權真的來了,這次寫進了中央文件!您支持嗎?

最近,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

,這是第一個聚焦義務教育階段教育教學改革的重要文件,是新時代我國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綱領性文件。《意見》中要求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引發了廣大網民的熱議。

有網民表示應該把懲戒權還給老師,這代表了整個社會對教師職業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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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建議懲戒權也應注重分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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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網民則表示懲戒權會給老師更大的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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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麼教師究竟需不需要懲戒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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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則清代“老師”和“學生”的故事,頗有趣味。

乾隆時期,王傑曾任上書房總師傅,教當時的皇子、後來的嘉慶皇帝讀書。

其執教相當嚴厲,皇子不用功,他也敢罰站甚至罰跪。

有一次,乾隆碰見皇子被罰跪,即令站起,生氣地對王傑說:“教者天子,不教者亦天子,君君臣臣乎?”

你教不教我們,我們將來也都是當皇上,你這樣罰我們,是臣對君應該有的態度嗎?

但王傑說:“教者堯舜,不教者桀紂,為師之道乎?

受教的將來成為堯舜,不受教的將來成為桀紂,老師的作用就是這樣啊!

乾隆聽了,深為歎服,令皇子復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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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個家長都有護犢子之心,當了皇帝的乾隆當然也不例外。

看到了自己的兒子、未來的皇上被人家罰跪,當然心裡不爽。

但如果他看到兒子被罰跪就龍顏大怒,把王傑給“咔嚓”了,或者王傑看到乾隆生氣就嚇得誠惶誠恐,死罪死罪,往後再也不敢管皇子,那麼未來的嘉慶皇帝會是個什麼樣,還真的說不準。

有句話說,王子犯法,與庶民同罪,同理,不管是誰的兒子上課犯了錯,也都應該受到老師的管教與懲罰,這應該是一個最基本的道理和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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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憾的是,近些年,我們已經沒有了這樣的規則。

孩子在學校犯了錯,很多家長都不願意讓老師管教,更不用說稍加懲罰。

現在有些家長對學生的保護,比乾隆皇帝對兒子的保護更甚。

老師由於管學生而惹禍,被家長告、被上級罰,甚至被學生或家長打的事情,屢見報刊網絡,我們已經習以為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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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師應該是服務者,是為學生服務的!”

這樣的理念,不只是存在於一些學生的頭腦當中,很多家長也這麼想。

如果學生真的成了享受服務的“上帝”,如果老師真的成為被學生頤指氣使的“服務員”,那將不僅是教師這個群體的悲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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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的教師網友曾評論說:

越是負責的老師越總是錯誤地把別人的孩子當成自己的孩子。切記,別人的孩子別人打得,自己打不得;別人的孩子別人罵得,自己罵不得……

此乃悲憤之語,也未嘗不是實情。

現在的老師,還敢管孩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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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上課經常遲到,可不可以在教室外面罰站?

學生屢次不交作業還在課上與老師頂撞,應不應該讓他當著全班同學的面向老師道歉?

學生上課時吵鬧影響教育秩序,能不能先讓他站到教室後面反省?

以上都是學生最常犯的錯,也都是老師最常見的應對。結果是,有些老師做了沒事,也有些老師做了受到了處分。

到底該不該做,並沒有一個標準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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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很多老師不是不想管學生,而是不敢管,或者不知道應該怎麼管

如果老師連學生課堂違紀都不想管、不敢管、不能管、不知道怎麼管,顯然無益於學校開展教育教學活動,也無益於學生在校健康成長。

正因如此,很多教育專家都在呼籲,要給教師以懲戒權,把戒尺還給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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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年初,達州市大竹縣第二實驗小學校長,在學生家長的見證下,把36把戒尺分發到了該校一至六年級的36個班。

戒尺,是古時候私塾先生在孩子犯錯時用於懲戒的工具,現在則代表了老師在學生犯錯時可以給予管教的權利。

對此,有人贊成,有人擔憂,也有人反對。

事實上,老師合理地管教學生,目的並不是懲戒,而是讓孩子意識到錯誤成本,對自己的錯誤行為進行矯正。

學校教育不僅應該讓學生學到文化知識,還應該讓他們學會遵守規則。而負有傳道授業解惑之責的老師,本應該是知識的傳授者和規則的維護者,他們應該有足夠的威信和尊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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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直在呼籲教育的權益,現在終於有了很大的突破,教師教育懲戒權這回寫進了中央文件。”全國人大代表、華中師範大學教授周洪宇在接受採訪時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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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洪宇介紹,教育懲戒權是教師根據國家賦予的培養學生的職責,通過立法而獲得並在教育實踐中履行的一種職業權力,它是國家教育權的具體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徵。

教師是按照國家要求來教育培養學生的,這是教師的職責所在。

教育懲戒權既是教師的基本管理權,也是其責任和義務。在依法治教的要求下,對學生進行批評教育也要用法治思維,形成相應的法律或機制。

專家也強調,賦予教師教育懲戒權,絕不是給體罰學生找一個藉口。還要明確教育懲戒權的邊界是什麼、內容和形式又是什麼,哪些行為不屬於教育懲戒的範疇,以保證教育懲戒不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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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家指出,教育懲戒權主要應該包括:

■ 批評權,即批評和制止學生不當的言行舉止;

■ 隔離權,將侵犯其他學生合法權益的犯錯誤學生隔離開來,以保護其他學生;

■ 沒收權,沒收手機、玩具、寵物等擾亂課堂紀律的學生個人物品(注意要在事後返還家長或學生本人);

■ 警告權,要求犯錯誤學生寫認識到自己錯誤的檢討書,以保證不再犯錯;

■ 留校權,視情況要求犯錯誤學生放學後留校,反省自身錯誤;

■ 剝奪權,視情況取消犯錯誤學生參加某些集體活動(如春遊、秋遊)的權利。

此外,還可視情況讓家長對犯錯誤學生進行批評教育;視錯誤嚴重情況給予犯錯誤學生處分,並真實、客觀記入檔案;視錯誤嚴重情況給予學生停學等處理。

“在教師行使教育懲戒權的同時,學生和家長也擁有申訴權,可對存在異議的懲戒行為進行申訴。”周洪宇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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