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冠狀病毒引發的肺炎疫情是否構成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一百八十條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

《合同法》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據不可抗力的影響,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責任,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當事人遲延履行後發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責任。本法所稱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當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應當及時通知對方,以減輕可能給對方造成的損失,並應當在合理期限內提供證明。

當前疫情的發生不論是普通民事主體,還是專業的醫務人員、醫學專家,均無法準確預見,具有不可預見性,且無法避免、無法克服,應當屬於法律規定的不可抗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防治傳染性非典型肺炎期間依法做好人民法院相關審判、執行工作的通知》(已被廢除,但仍具參考價值)規定:由於“非典”疫情原因,按原合同履行對一方當事人的權益有重大影響的合同糾紛案件,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適用公平原則處理。因政府及有關部門為防治“非典”疫情而採取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者由於“非典”疫情的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而引起的糾紛,按照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和 第一百一十八條的規定妥善處理。

根據前述規定,當因疫情采取的行政措施直接導致合同不能履行,或由於疫情影響致使合同當事人根本不能履行合同,可以認定為《合同法》上的不可抗力。根據《民法總則》第一百八十條的規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民事義務的,不承擔民事責任。因此,法院在適用不可抗力,一般都極為謹慎,會綜合考慮各方權益和合同履行各方面因素。此處重點提示以下問題:

1.適用不可抗力的時間要件為:疫情必須發生在合同簽訂後,各方履行完畢前。

2.適用不可抗力的結果要件:只有當疫情防控措施或疫情影響,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情況下,才可以認定為不可抗力,即屬於《合同法》九十四條規定的法定解除事由。

如果在合同履行中遇到疫情,但並沒有導致當事人不能按合同履行,此種情況不能視為不可抗力,必須防止債務人借疫情發作,以不可抗力為藉口逃避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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