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項目發生風險時有哪些解決方法?

信託終止時,受託人按照信託合同約定需要向受益人支付信託資金及預期信託收益,如果屆時現金類信託財產的金額無法覆蓋應向受益人支付的信託資金及預期信託收益總和,則該信託項目出現風險。

此時可能有兩種情況,一是發生流動性風險,即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足值,但是由於技術、操作等原因導致變現處置需要一定的時間,或者說是融資方出現暫時的資金週轉困難,這種情況首先可以通過召開受益人大會,對信託計劃進行延期,然後在延長期內以合適的價格將信託財產變現或進行抵質押物的處置。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市場上資產管理公司等第三方公司願意接盤的項目通常只是出現了暫時的流動性風險。

二是發生價值風險,即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發生重大損失,或者融資方已沒有能力償還,此時受託人可能會通過追加抵質押物、尋求其他資金接盤、或者股東出面協調解決,下面簡要介紹幾種常見的方式:

(1)信託計劃延期

如果項目現金流出現問題,導致沒有足夠的資金用於信託計劃兌付,出現暫時性的流動性風險,此時,延期可成為化解信託項目兌付危機的方式之一,信託公司可以在信託項目延長期間處置抵質押物或者尋求外部資金來源等,如中信信託三峽全通計劃因三峽全通公司違約行為,導致其優先級信託受益權無法於預定到期日屆滿時獲得足額兌付,因此將該項目延期三個月進行相關處置安排。按照《信託公司集合資金信託計劃管理辦法》規定,出現需提前終止信託合同或者延長信託期限等事項時,需要召開受益人大會進行審議。

但是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該辦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出現以下事項而信託計劃文件未有事先約定的,應當召開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由此小編可以清晰看出,“信託合同約定”優先於“受益人大會審議”。也就是說,如果信託合同中已經對“延長信託期限”等事項的處理方式進行了事先約定,則無需交由“受益人大會”審議決定。例如有的信託合同中有如下條款:“資產出讓方可在信託計劃期限屆滿1年前3個月提出書面申請並經受託人認可,可將信託計劃期限增加1年”。有的則約定“本信託計劃期限為12個月,信託期限屆滿,信託財產未能及時變現時,信託期限自動順延至信託財產全部變現之日”。

(2)擔保的實現

在信託終止時,融資方無法償還借款或按協議約定支付回購款的,受託人可以處置抵質押物,或者向保證人進行追償。

關於抵押權的實現,其方法有折價、拍賣、變賣三種方式,折價又稱協議取得抵押物,是指抵押權人以確定的價格取得抵押物所有權以受償其債權;

拍賣又稱為競賣,是指以公開競價的方法把標的物賣給出價最高的人;變賣是以一般買賣形式出售抵押物,以所得價款優先償還抵押債務的一種方式。這三種抵押權的實現存在的前提是均須由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同意。如果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協商不成的,抵押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而不能直接申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如果在信託產品的風控措施設計中存在強制執行公證措施,則當債務人逾期不還款,抵押權人可以基於強制執行公證書向公證機構申請強制執行證書,再依法持強制執行證書向債務人所在地或債務人可供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質押權的實現方式與抵押權相同。

關於保證擔保的實現,保證擔保作為《擔保法》規定的五種擔保方式之一,是唯一的人的擔保,根據擔保法的規定,要實現保證債權利益,受託人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仲裁;對於連帶責任的保證人應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內和法律規定的保證期間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將免除保證責任。

投資者可能認為,多數信託產品存在較強的抵質押等風險控制措施。如果融資方不能按期償還信託本金及其收益,也可以通過處置抵押物等方式來挽回損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資產處置需要一定的過程,即使對抵押物進行風險處置,也是需要信託公司向法院提出申請,由法院進行處置,不是信託公司可獨立行使的。法院進行司法處置的時間週期則是信託公司本身難以控制的,因此這也成為信託公司風險處置的現實壓力。

如果處置時間週期較長,甚至長達一年半載,信託投資者將面臨長時間不能按期回收信託本金及收益所帶來的心理煎熬。另外,資產處置也存在處置結果不理想,投資者最終遭受損失的可能。因此評判信託公司儘快完成項目風險處置的能力也至關重要。目前,在很多情況下,信託公司為了維護其聲譽,可能會以第三方資金先行償付後,再行對抵押、質押物進行變現處置。

(3)資產管理公司接盤

信託計劃到期尋找第三方資金接盤也是信託公司處置兌付發生風險的信託產品的一種常見方式。我國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是經國務院批准設立,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管理和處置因收購國有獨資商業銀行不良貸款形成的資產的國有獨資非銀行金融機構,其在各地設有分支機構,具有較為豐富的訴訟和強制執行追索債權的經驗和資源,而且與各地政府、銀行、國企的合作由來已久,因此其在接盤存在兌付問題的信託項目時存在一定的優勢。

2012年8月銀監會擬定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收購信託公司不良資產業務指引》(以下簡稱“《指引》”)對信託公司不良資產的邊界、收購範圍,資產公司的風險控制、操作合規性等作出了詳盡的規定。《指引》所指信託公司不良資產是指由信託公司以固有財產開展業務或因管理運用、處分信託財產形成的不良債權。主要包括以下六類形式:

第一,信託公司以自有資金開展業務產生的不良債權;

第二,信託公司開展信託貸款業務形成的不良債權;

第三,信託公司開展特定資產收益權類信託計劃業務形成的不良債權;

第四,信託公司開展附回購條款的股權投資類信託計劃業務形成的不良債權;

第五,信託公司設立結構化信託計劃,優先受益人以現金認購優先受益權,劣後受益人以其持有的債權資產認購劣後受益權,由於債務人未按期履行償付義務,信託公司通過處分上述債權財產而形成的不良債權;

第六,信託公司開展其他業務所形成的不良債權。此六類形式包含了可以收購的全部不良信託。其中第一類與金融機構不良資產類似,是以自有資金開展業務產生的不良。而權益類信託計劃產生的不良,如信託計劃中一方有回購義務而不履行,就作為不良債權的認定,銀監會關於此類業務明確了准入,這也是大多數房地產信託接盤的模式。

本報數據顯示,2012年房地產信託總到期規模超過1700億元,總量較大而且兌付時間相對集中,再加上房地產調控政策未有放鬆,房地產信託危機四伏,資產管理公司、私募基金等各路資金卻蠢蠢欲動。目前市場上主要是由資產管理公司進行接盤,據瞭解,截至2012年上半年,信達、華融、東方和長城四大資產管理公司收購的房地產信託規模已超過300億。一般來說,資產管理公司接盤的房地產信託通常滿足四證齊全、資金價值充足、可變現性較強等條件,其流程大致包括以下幾個步驟:

第一,形成不良債權。對於貸款模式的房地產信託,首先由項目公司出具函件說明無法還款,從而信託公司向資產管理公司出具不良債權證明文件;對於以股權附加回購的模式操作的房地產信託,由項目公司股東與信託公司簽署股權回購協議,確認信託公司對項目公司的債權,然後項目公司出具無法還款的函件,再由信託公司向資產管理公司出具不良債權證明文件。

第二,簽署債權轉讓協議、債務重組協議等相關協議。約定信託公司將其享有的對融資方的不良債權轉讓給資產管理公司,資產管理公司支付轉讓價款。另外,在資產管理公司支付轉讓價款之前融資方應將信託計劃剩餘金額支付給信託公司。

第三,辦理債務重組涉及的抵質押手續。

第四,涉及股權過戶的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如以股權附加回購模式操作的信託計劃,需要將股權從信託公司名下轉回原融資方。

第五,資產管理公司按照約定支付債權收購價款。

另外,不少信託項目中,在信託成立之初資產管理公司就與信託公司或者相關方簽訂遠期受讓協議,為項目的兌付提供潛在或者間接的保障。

(4)股東協調

根據中國信託業協會的問卷調查,在企業風險管理活動中,76%的信託公司認為股東起到很重要的作用,16%認為重要性中等,只有9%的認為重要性一般。股東對信託公司風險管理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股東的要求決定了信託公司的文化、治理結構、制度建設等方面的風險管理體系建設;股東的風險偏好影響著信託公司的風險管理決策和效率;股東的入股意願和支持力度對信託公司確定合理的風險承受水平有重要影響;股東的投融資經驗及相關風險控制體系可以向信託公司傳輸;股東平臺可以為信託公司創造相關業務的便利性。

信託公司多數擁有強大的股東背景。通常情況下在信託產品發生兌付危機時,股東為了保全信託公司的行業聲譽,可能通過受益權轉讓的方式實現該項目的兌付。另外,由於股東的資源廣泛,通常有能力協調相關政府機構,幫助信託項目實現兌付。

另外,部分信託項目可能通過以新兌舊的方式進行償付,即信託公司可能會發行一個新的信託項目,募集資金將原信託資金置換,以實現按期兌付。投資者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資管公司接盤還是股東協調,都具有一定的侷限性,不能就此認為“零風險、零時滯”,投資者需要根據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進行資產配置。(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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