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入、收入額、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的幾個概念不要傻傻的分不清了

2019年最後一天,稅務總局公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辦理2019年度個人所得稅綜合所得彙算清繳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46號),終於明確了彙算清繳的流程、責任等重要內容,但個人所得稅裡有幾個概念經常會讓人混淆,甚至有些搞稅務的也弄不明白,比如收入、收入額、所得額這幾個個人所得稅裡重要的概念就是需要釐清的。

收入、收入額、所得額?個人所得稅的幾個概念不要傻傻的分不清了


它們的關係簡單點說是:收入≥收入額≥所得額

以個人所得稅的綜合所得為例,居民個人的綜合所得,以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額減除費用六萬元以及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而綜合所得裡的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減除百分之二十的費用後的餘額為收入額。稿酬所得的收入額減按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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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某人給他人提供設計勞務取得10萬元,這個10萬就屬於收入,計算個人所得稅時要按10萬元減除20%後的餘額即8萬元計入當年的收入額,再按規定扣除減除費用以及各項扣除後的餘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

同時,在46號公告裡提到,無需辦理年度彙算的納稅人包括納稅人年度彙算需補稅但年度綜合所得收入不超過12萬元的,這裡的指的是收入,不是收入額,也不是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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