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典案例:合同終止後發現早已懷孕怎麼辦?

目錄

一、案例回放 2

二、裁決:發現晚,仍是合同存續期間懷孕 2

三、案例提醒 3

因為懷孕、哺乳而使得女性在職場中受到歧視的情況時有發生。《勞動法》、《女職工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對女性的權益做出明確規定。當女職工的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時,應該果斷拿起法律武器捍衛自己。

一、案例回放

某製造型企業的女職工F,與企業簽訂了為期1年的勞動合同,於2003年11月10日到期。

2003年10月10日,合同到期前一個月,該企業通知此女職工,公司將不再與其續簽勞動合同。女職工F於是做好了工作的交接,於2003年11月10日離開了公司,並辦理了檔案的轉出手續。

但是,一個多月後,事情發生了變化。

同年11月16日,該女職工感覺身體不適,就去醫院檢查,結果發現自己已經受孕一個半月。也就是說,她在2003年9月底就已經受孕了。

在此種情況下,F感覺自己正在懷孕期間,工作恐怕不好找,所以就去原單位進行協商,看能不能與原單位再保持一段時間的勞動關係,結果被單位明確予以拒絕,F查閱了相關勞動法規,發現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是不能解除勞動合同的。

於是,F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原單位續簽勞動合同。

二、裁決:發現晚,仍是合同存續期間懷孕

製造企業認為,F發現懷孕時,勞動合同已經終止,企業沒有理由延長合同期。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就F的懷孕時間在婦幼醫院進行了檢查後確認,懷孕的時間正是勞動合同的存續期間。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雖然F發現自己懷孕是在勞動合同以後。但女職工在受孕後都有一個待發現的過程,從客觀受孕到主觀認識到已經懷孕,本身就有一個時間過程。F9月底受孕,11月中旬發現懷孕,中間隔1個半月,但仍然屬於在勞動合同存續期間懷孕。

根據《勞動法》第二十九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時,如果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單位應當將勞動合同的期限順延至哺乳期滿為止。

三、案例提醒

委員會認定,2003年11月10日雙方辦理了勞動合同的終止手續是無效行為,判定雙方重新簽訂勞動合同,至哺乳期滿為止。

生育醫療服務:指由醫院、開業醫生或合格的助產士向職業婦女和男工之妻提供的妊娠、分娩和產後的醫療照顧以及必須的住院治療。生育醫療服務是生育保險待遇之一。大多數國家為女職工提供從懷孕到產後的醫療保健及治療。我國生育保險醫療服務項目主要包括檢查、接生、手術、住院、藥品、計劃生育手術費用等。

產假計算:單胎順產90天;單胎難產105天;符合計劃生育晚育條件的,另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妊娠3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30天;妊娠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自然流產,產假45天。

孕期禁忌勞動:

1、作業場所空氣含鉛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鎘、鈹、砷、氰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氯丁二烯、氯乙烯、環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質超過國家衛生標準的作業;

2、製藥行業中從事抗癌藥物及乙烯雌酚生產的作業;

3、作業場所放射性質超過《放射防護規定》中規定劑量的作業;

4、人力進行的土方和石方作業,《體力勞動強度分級》標準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作業;

5、伴有全身強烈振動的作業,如風鑽、搗固機、鍛造等作業以及拖拉機駕駛等;

6、工作中需要頻繁彎腰、攀高、下蹲的作業,如焊接作業等;

7、國家標準《高處作業分級》中規定一級高處作業,即凡在高度基準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墜落的高處進行的作業。對懷孕7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工作時間哺乳期:女職工有不滿1週歲嬰兒的,其所在單位應當在每班勞動時間內給予其兩次哺乳(含人工餵養)時間,每次30分鐘,多胞胎生育的,每次哺乳一個嬰兒,每次哺乳增加30分鐘。

女職工每班勞動時間內的兩次哺乳時間可以合併使用,哺乳時間和在本單位內哺乳往返途中的時間算作勞動時間。女職工哺乳嬰兒滿週歲後,一般不再延長哺乳期。如果嬰兒身體特別虛弱,經醫療部門證明,可將哺乳期酌情延長。如果哺乳期滿正值夏季,也可延長一二個月。

《勞動法》第二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假、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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