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停車位不能進行買賣?小區的車位都是誰的?

摘要:很多人對於車位產權可能不太清楚,究竟哪些車位能買賣,哪些不能買賣?

現在,隨著私家車的增多,伴隨而來的問題就是停車難。為了給愛車安個家,各位車主也是煞費苦心。但是在買車位的時候需要注意什麼呢?

  • 一、小區的車位分幾種

一般情況下,車位分為三類:產權車位、公攤車位、人防車位。

產權車位主要是指開發商自建的地下車庫,且開發商單獨取得車庫產權。在這種情況下,開發商可以委託物業公司租售車位。

公攤車位是車位面積已經列入公攤面積被分攤。根據《物權法》第七十四條第三款規定,佔有業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場地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屬於業主共有。

人防車位是人防工程的規劃車位。按照《物權法》和《人民防空法》立法中“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在不妨礙防空功能和滿足業主需要的前提下供業主使用,並可按約定收取一定的費用。開發商只擁有使用權,不擁有產權,只能出租,但租期不得超過20年。

  • 二、車位能不能進行買賣

能,但是分情況。

1.產權車位:有產權的車位有“車位本兒”,可以跟房屋一起進行買賣交易。

2.使用權車位:只有使用權的車位沒有“車位本兒”,不能買賣,只能進行使用權的變更。車位使用權變更一般是在物業交割時進行,涉及車位租賃合同簽署或轉交(租賃不超過20年),合同到期後可以辦理更名,部分小區可直接續費使用。

  • 三、哪些車位不能進行買賣

1.小區的公共空地

《物權法》七十四條規定,建築區劃內,規劃用於停放汽車的車位、車庫的歸屬,由當事人通過出售、附帶或者出租等方式約定。如果開發商所售的地上車位屬於規劃範圍內用於停放車輛的區域,且開發商與業主在《商品房買賣合同》內對此明示該面積未計入公攤且屬於開發商所有,那麼,開發商完全有權售賣該地上車位。如果當初修建小區並未規劃,後期劃分的停車位是無權出售的,屬於小區所有業主所有。

2.無約定的地下車位

在房屋買賣合同中,開發商必須申明該小區裡的地下車位的產權屬於單獨轉讓,不隨房子一起賣。如果沒有類似的文字說明,地下車位也應當歸業主按份共有,其收益也應歸業主。

這部分收益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收取,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3.已被公攤的地下車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37條規定:“未依法登記領取權屬證書的不得轉讓。”因此若不能辦理產權,車位買賣合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業主買到手的只是一張白紙。

這類的地下車位辦不了產權證,屬全體小區業主所有,嚴格地說屬於小區的配套設施,可以由小區業委會委託物業公司出租給業主使用,出租收益扣除必要的管理成本後歸入小區維修資金。

4.人防工程禁止開發商銷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五條規定:“人民防空工程平時由投資者使用管理,收益歸投資者所有。”開發商的投資已經隨著土地使用權的轉移而自動轉移給了全體業主,所以利用人防工程改建的車庫收益歸全體業主共有。

  • 四、購買車位注意事項

1.購買無產權車位風險大

業主高價與開發商簽訂的“車位買賣合同”,不辦理或者無法辦理車位的產權證的,一般情況下只能視為長期租賃協議,一旦發生自然災害等狀況時,車位就不再屬於業主了。其次,一旦遇到小區拆遷等問題,沒有產權登記的車位是拿不到拆遷補償款的。儘管開發商宣稱業主購買停車位之後可以自由轉讓使用權,價格自定,物業還可以免費辦理變更登記,但是沒有權利轉移憑證的停車位交易,始終存在風險。

2.銷售使用權超過20年屬於欺詐

根據《合同法》第214條規定:“租賃期限不得超過二十年。超過二十年的,超過部分無效。”消費者租賃車位,即所謂的銷售使用權,最長期限也只有20年,20年後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凡是銷售使用權超過20年並且不向消費者聲明20年後不受法律保護的,都是欺詐行為,消費者可請求雙倍賠償。

圖示:

哪些停車位不能進行買賣?小區的車位都是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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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物權法》、《人民防空法》、《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鏈家網綜合整理

/鏈家網原創 /孫莎 -鏈家經紀人姬學河對此文亦有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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