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研行為不誠信,嚴懲!

4月23日,全省首個科研領域誠信管理規範性文件——《瀋陽市科研誠信管理暫行辦法》印發施行。瀋陽市將對參與申報科技計劃、科技人才、科技獎勵、科技創新平臺與研發服務機構等項目的責任主體,在項目申報、立項評審、過程管理、結題驗收、監督檢查、績效評價等各個環節的科研誠信履責情況進行客觀記錄和公正評價,並據此進行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等。


科研行為不誠信,嚴懲!


失信行為包括一般失信行為和嚴重失信行為


一般失信行為


1、違反科技計劃及其它專項管理規定,擅自越權調整合同(任務書、委託書等)約定內容,導致偏離約定目標的。


2、承擔的科研項目(專項)因主觀故意或未勤勉盡責被終止,以及無正當理由逾期未完成項目考核指標,或違反科研項目(專項)管理規定逾期未提交驗收申請材料的。


3、故意違反專家迴避制度要求,或與相關單位或人員串通,組織“打招呼”、請託或遊說,影響評審公正,洩露評審評估相關信息,對諮詢評審評估結果造成不良影響的。


4、違反科學技術保密相關規定,管理失職,不配合整改或虛假整改,在一定程度影響科技管理(服務)工作正常開展的。


5、其他未按規定履行職責,以及在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中發現科研失信並造成不良影響的行為。


嚴重失信行為


1、開展危害國家安全、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危害人體健康、違反倫理道德的科學技術研究開發活動。


2、採取賄賂、變相賄賂、造假等不正當手段,獲取科技計劃項目(專項、基金)、科研經費、獎勵、榮譽、管理服務事項和科研活動審批等。


3、在項目申報、實施或驗收過程中抄襲他人科研成果,故意侵犯他人知識產權,捏造或篡改科研數據、圖表、結論和報告,故意誇大或虛構研究成果,虛構科技專家及評議意見等。


4、不配合監督檢查和評估工作,提供虛假材料,對相關處理意見拒不整改,嚴重違反科研資金管理規定,套取、轉移、挪用、貪汙科研經費,謀取私利等。


5、其他違法違紀及科研不端,以及在監督檢查和投訴舉報中發現嚴重失信並造成惡劣影響的行為。


科研行為不誠信,嚴懲!


對被列入失信行為記錄的責任主體

將採取如下處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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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一般失信行為


採取警告或在一定範圍內通報批評方式,責令限期改正。自處理之日起,取消相關責任主體1年內申請或承擔各類科技計劃及評比表彰獎勵,以及參與項目實施、管理與服務資格;終止科技專家資格。對多次督促整改不力、失信行為頻發且不構成嚴重失信行為的,原則上終止項目、管理與服務資格,收繳剩餘財政補助資金。


對嚴重失信行為


自處理之日起,取消相關責任主體3年內申請和承擔各類科技計劃及評比表彰獎勵,以及參與項目實施、管理與服務資格;移出科技專家庫;撤銷已獲取科研項目並追繳財政補助資金。


以上處理措施可單獨或聯合使用。


鼓勵失信行為相關責任主體

積極進行信用修復


對處理期滿或完成信用修復的相關責任主體,及時移出科研失信行為記錄清單,並報請市信用辦或科技部等移出聯合懲戒對象名單數據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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