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什麼時候可申請法律援助?

一個朋友問,我是外來務工人員,最近接到公安的刑事拘留通知書,說我兒子因涉嫌盜竊工業電纜線被抓,朋友說,請不起律師可以申請法律援助,請問從什麼時間起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張律師解答: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法律援助條例》的有關規定,在經濟困難無法自己聘請律師的情況下,刑事案件的當事人或近親屬下列情形下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依法申請刑事法律援助:(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託訴訟代理人的。

李先生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近親屬,已經收到有關兒子的刑事拘留通知書,按照相關法律規定,可以自收到該通知書之即日起持父子身份證明、戶口本、刑事拘留通知的法律文書來所轄區域的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根據規定,外地務工人員申請法律援助刑事法律援助,援助機構一般實務操作中免於經濟困難審查。具體可致電12348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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