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收購、兼併、合併與併購的區別

公司收購、兼併、合併與併購的區別

公司合併


所謂的企業合併,是指一家或多家企業(以下稱為被合併企業)將其全部資產和負債轉讓給另一家現存或新設企業(以下稱為合併企業),被合併企業股東換取合併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兩個或兩個以上企業的依法合併。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的規定,公司合併可以採取吸收合併或者新設合併。一個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為吸收合併,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的公司為新設合併,合併各方解散。有關合並的法務處理如下:


(一)公司合併的程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三十七條第(九)項、第四十六條第(七)項、第一百七十三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應遵循以下法律程序。


首先,如果是國有企業,必須由有關主管部門批准合併事項。

其次,公司應召開股東大會就合併事項作出決議。

再次,由公司董事會就公司合併事項,制定具體的合併方案。

最後,簽訂合併合同並在相關報紙媒體上進行公告,然後在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一百七十三條規定:“應當由合併各方簽訂合併協議,並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併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公司合併應準備的相關法律資料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發佈《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4號)第二十五條的規定:企業發生合併,應準備以下資料:

1、當事方企業合併的總體情況說明。情況說明中應包括企業合併的商業目的。

2、企業合併的政府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 

3、企業合併各方當事人的股權關係說明。

4、被合併企業的淨資產、各單項資產和負債及其賬面價值和計稅基礎等相關資料。

5、證明重組符合特殊性稅務處理條件的資料,包括合併前企業各股東取得股權支付比例情況、以及12個月內不改變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原主要股東不轉讓所取得股權的承諾書等。 

6、工商部門核准相關企業股權變更事項證明材料。

7、主管稅務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證明。


(三)被合併企業未履行應盡的納稅義務和有關債務的處理

  

被合併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和承擔的債務由合併後企業承繼。

  

如果以公司合併形式進行併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主席令第63號)第一百七十四條的規定,公司合併時,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應當由合併後存續的公司或者新設的公司承繼。因此,被合併企業應盡而未盡的納稅義務和承擔的債務,在合併之後,由於承繼關係的存在,合併後的企業就會面臨承擔合併前企業納稅義務的風險。

  

(四)被合併企業未彌補完虧損處理


選擇特殊性稅務處理的合併企業可以限額彌補被合併企業的虧損,選擇一般性稅務處理的合併企業不能彌補被合併企業的虧損

  

企業在發展過程中,有時會遇到吸收合併其他虧損企業的機會,甚至有少數企業試圖採用吸收合併虧損企業的方法,達到降低稅負和逃避監管的目的。其實,合併企業合併被合併虧損企業,被合併虧損企業的虧損不一定可以在合併企業得到彌補。因為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企業合併業務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簡稱“一般重組”)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簡稱“特殊重組”),合併企業不得彌補或限額彌補被合併企業的虧損。即根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適用於一般重組的吸收合併,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適用於特殊重組的吸收合併,合併企業限額彌補被合併企業的虧損。可由合併企業彌補的被合併企業虧損的限額=被合併企業淨資產公允價值×截至合併業務發生當年年末國家發行的最長期限的國債利率。因此,限額彌補時,如果被合併企業淨資產為零或負數,可由合併方彌補的虧損金額等於零。


基於財稅[2009]59號的規定,合併企業合併被合併虧損企業時,被合併虧損企業的虧損不一定能夠完全在合併企業得到彌補。只有在特殊重組的吸收合併過程中,被合併虧損企業的虧損也只能在合併企業中限額彌補,在一般重組的吸收合併過程中,被合併企業的虧損不得在合併企業結轉彌補。而且根據財稅[2009]59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促進企業重組有關企業所得稅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14〕109號)的規定,特殊重組的吸收合併必須滿足以下條件:

  

1、具有合理的商業目的,且不以減少、免除或者推遲繳納稅款為主要目的。

2、企業重組後的連續12個月內不改變重組資產原來的實質性經營活動。

3、企業重組中取得股權支付的原主要股東,在重組後連續12個月內,不得轉讓所取得的股權。

4、企業股東在該企業合併發生時取得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以及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對價的企業合併。


基於特殊重組的吸收合併必須滿足的以上四個條件,企業不以合理的商業目的且只以降低稅負為目的合併一些與自身業務毫無關聯虧損企業的行為,不符合財稅[2009]59號文中帶有反避稅特徵的限定條件,那麼,稅務機關可以依據財稅[2009]59號文的規定將其合併行為認定為一般重組,被合併方的虧損也不得在合併企業中彌補。另外,無論是一般重組還是特殊重組,企業想通過吸收合併虧損企業進行避稅的行為不僅不會實現其降低稅負和逃避監管的目的,而且還可能會因為吸收合併虧損企業為自身的發展背上沉重的包袱。


公司收購


公司收購(acquisition)是指對企業的資產和股份的購買行為,是將資產、運營、管理的控制權從一個企業轉移到另一個企業,前者變成後者的子公司,但是其法人地位並不消失。收購的目的是為了實現業務的戰略投資組合。


《國際會計準則第22號——企業合併》指出,企業收購是指由一個企業,即購買方,通過轉讓資產、承擔負債或發行股票等方式來獲得對另一個企業,即被購買方的淨資產的控制權和經營權。


企業收購的直接目的就是獲得目標企業的經營權或控制權,收購對象可以是目標企業的股票,也可以是目標企業的資產。


在股權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成為被收購方的股東,根據收購方購得的股權數量,收購結果大致有以下幾種類型:


參股,收購方購得目標企業的部分股權,收購方進入目標企業的董事會,不一定以控股為目的;


控股,收購方獲得目標企業較多股權,成為目標企業的控股股東;


全面收購,收購方以全面控制被收購方為目的,收購對方的全部股份,目標企業轉化為收購方的全資子公司。


在資產收購的情況下,收購方取得目標企業的經營性資產,不成為目標企業的股東。


與股權收購相比,資產收購的對象不是目標企業的虛擬資本,而是目標企業的實物資本,是實物交易。


併購企業不需要承擔目標企業債務償還和人員安排等責任,交易的風險小,交易也比較方便,而且所負責任較輕。


當然,資產收購不利於充分發揮目標企業的整體資源,一般也無法享受虧損遞延稅收優惠。


公司收購、兼併、合併與併購的區別


公司收購流程


  

一、收購意向的確定(簽署收購意向書)

  

收購股權涉及一系列複雜的法律問題及財務問題,整個收購過程可能需要歷經較長的一段時間,包括雙方前期的接觸及基本意向的達成。在達成基本的收購意向後,雙方必然有一個準備階段,為後期收購工作的順利完成作好準備。這個準備過程必然涉及雙方相關費用的支出及雙方基本文件的披露,如果出現收購不成或者說假借收購實者獲取對方商業秘密的行為,必然給任一方帶來損失,同時為防止被收購方有可能與他人磋商收購事宜及最終拒絕收購的問題,必須有個鎖定期的約定,因此這個意向書必須對可能出現的問題作出足夠的防範。

  

二、收購方作出收購決議

  

在收購基本意向達成後,雙方必須為收購工作做妥善安排。收購方如果為公司,需要就股權收購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如果收購的權限由公司董事會行使,那麼應由董事會形式收購決議,決議是公司作為收購方開展收購行為的基礎文件。如果收購方為個人,由個人直接作出意思表示即可。

  

三、目標公司召開股東大會,其它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

  

這點是基於的《公司法》規定而作出的相應安排,我們知道,股權收購實質上是目標公司股東對外轉讓股權的行為,該行為必須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根據《公司法》規定,股東轉讓股權必須經過公司持表決權股東過半數同意,其它股東對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有優先購買權。那麼要順利完成收購,目標公司的股東必須就上述事項召開股東大會並形成決議,明確同意轉讓並放棄優先購買權。上述股東會決亦是收購和約的基礎文件。


  

四、對目標公司開展盡職調查,明確要收購對象的基本情況

  

盡職調查是律師開展非訴業務的一個基本環節,也是律師的基本素質要求,在盡職調查過程中,律師必須本著勤勉、謹慎之原則,對被調查對象做全方位、詳細的瞭解,在此過程中,必要情況下可聘請相關會計機構予以協助調查。盡職調查所形成的最終報告將成為收購方簽定收購和約的最基本的判斷,對盡職調查的內容,可根據《律師承辦有限公司收購業務指引》規定的內容操作,實踐中根據收購的目的作出有側重點的調查。

  

五、簽訂收購協議

  

在前述工作的基礎上,雙方就收購問題最終達成一致意見並簽署收購協議,收購協議的擬訂與簽署是收購工作中最為核心的環節。收購協議必然要對收購所涉及的所有問題作出統一安排,協議一旦簽署,在無須審批生效的情況,協議立即生效並對雙方產生拘束,同時協議亦是雙方權利義務及後續糾紛解決的最根本性文件。


公司兼併


兼併(merger)含有吸收或合併、吞併之意。一般情況下,兼併是兩家公司在相對平等的基礎上將業務進行整合,將其擁有的資產、運營、管理等資源進行整合,實現協同效應。


其實,幾乎所有的合併都是由一家企業作為主導,接管另一家企業。


有人指出,狹義的兼併是指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使目標企業喪失法人資格,並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廣義兼併是指企業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的產權,並以獲得目標企業控制權為目的的行為。


無論是狹義還是廣義,兼併都是一種產權交易活動,是一種有償交易,可以通過購買資產或股權實現,支付的手段既可以是現金,也可以是股票或其他形式。


吸收合併是一家公司吸收另一家公司,被吸收公司解散,並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喪失法人資格,被吸收公司的債權、債務由吸收公司繼承,吸收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新設合併是指兩個以上公司合併設立一個新公司,原合併各方解散,合併各方的債權、債務由新公司繼承,合併各方依法辦理註銷登記,失去法人資格,並依法辦理新設公司的登記事項,成立一個新公司。


公司併購


併購的涵義則更為廣泛。它是指涉及目標公司控股權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因此企業併購的過程實質上是企業權利主體不斷變換的過程。兼併與併購兩者相較,僅僅是語意表達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前者強調行為,而後者更重結果。並且兩者都是經濟學詞彙,而非嚴格意義上的法律術語。


進一步總結:


收購是指一個企業通過購買和證券交換等方式獲取其他企業的全部或部分股權。收購是指一家企業購買另一家企業的資產、股票等,從而居於控制地位的交易行為。按照收購的標的,可以進一步分為資產收購和股份收購。

  

併購是指目標公司控股權發生轉移的各種產權交易形式的總稱,主要形式有合併、兼併、收購等。併購是兼併與收購的簡稱。兼併一般指兩家或兩家以上公司的合併,組成一個新的企業。原來公司的權利與義務由新的公司承擔。按照新公司是否新設,兼併通常有兩種形式:吸收合併和新設合併。

  

合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原有的公司都不再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併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公司通過法定方式重組,只有兼併方繼續保留其法人地位。

  

兼併和收購之間的主要區別在於,兼併是企業之間合為一體,而收購僅僅取得對方控制權。由於在實踐中,兼併和收購往往很難嚴格區分開,所以習慣上都將二者合在一起使用,簡稱併購。


公司收購、兼併、合併與併購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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