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末过渡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大清现行刑律》是清政府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稍加修改,作为《大清新刑律》完成前的一部过渡性法典。

清末过渡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与《大清律例》相比,有以下变化:

(1)改律名为“刑律”;

(2)取消了六律总目,将法典各条按性质分隶30门;

(3)对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4)废除了一些残酷的刑罚手段,如凌迟;

(5)增加了一些新罪名,如妨害国交罪、妨害选举罪、私铸银元罪。

清末过渡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但是只是形式上对《大清律例》稍加修改,在表现形式和内容上都不能说是一部近代意义的专门刑法典。

清末过渡刑法典:《大清现行刑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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