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9-23】週一維權小講堂 (NO.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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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9-23】週一維權小講堂 (NO.63)

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婦聯組織職責所在。縣婦聯利用每週一例會時間,開設“週一維權小講堂”,作為集體學習中的固定欄目,學習維權案例,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開展提供知識儲備。

【2019-9-23】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3)【2019-9-23】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3)

維權案例

本期知識要點: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法院應當受理。

【2019-9-23】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3)

【群眾來訪】

前夫反悔,可以要求補償款和違約金嗎?

我與前夫在一次旅行中一見鍾情,相識不到兩個星期便結婚了。很快,新婚的甜蜜被柴米油鹽淹沒,因為婚前瞭解不足,爭吵成了家常便飯。儘管如此,我們都相信時間久了可以磨合,倉促結婚不能再草率離婚。我們嘗試過很多方法,希望能挽救這段婚姻。但對事物的不同看法和生活習慣的差異,讓我們特別吃力,稍微遷就對方就會覺得委屈。我們分居了兩年多,再見面依然不能愉快相處,矛盾更加升級。去年底,我和他到民政局辦理離婚,並簽訂協議,約定全部財產歸前夫所有,20天內他一次性補償我30萬元,如未按協議期限支付相應款項,前夫除應如數支付補償款外,還應向我支付違約金2萬元。離婚後,前夫並未在20天內交給我補償款,我幾次催要,並讓他支付違約金,他卻稱當初籤協議是被脅迫的,現在反悔了。如今一年過去了,前夫依然拒絕,我能要求他支付補償款和違約金嗎?

來訪群眾 李女士

【2019-9-23】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3)

【婦聯回覆】

李女士:

你與你的前夫已經離婚,並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了給付補償費的期限及違約責任。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的規定,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或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法院應當受理。雖然你前夫提出受脅迫才簽訂協議,但他必須對此提供充足的證據,否則你們之間的協議合法有效。而你們離婚一年後,他仍然未按約定履行協議,你可以要求他支付補償款和違約金。如果他拒絕,不妨打官司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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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內容選自《祝你幸福》(山東省婦女聯合會主辦)。學習更多實用的家庭教育知識,歡迎向雜誌社訂閱原版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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