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蒐集了5個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忠實義務,損害公司利益的高院案例。與通常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不同,這些案例中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經營行為都比較特殊。
速覽目錄
1.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訴,導致公司支付較高律師費的
2.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配合司法鑑定,造成公司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的
3.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獲取銀行貸款,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4.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公司借款用於公司經營的
5. 拍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現送拍品為贗品,影響公司聲譽的
1.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濫訴,導致公司支付較高律師費的
◎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於忠山與新疆博瑞投資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2016)新民申720號】
本案中,於忠山作為博瑞公司的股東接受公司的委託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時,因其失誤行為,導致博瑞公司的兩位股東對博瑞公司提起股東權訴訟。於忠山本應當儘可能消除因自身原因產生的負面影響,積極配合博瑞公司化解矛盾,採取補救措施維護公司的利益,但其在較長的時間裡卻不斷提起訴訟,致使博瑞公司花費較多金錢聘請律師,給博瑞公司造成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應當提供證據加以證明,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於忠山的多起訴訟均被人民法院認定無理而駁回,相應的法律文書已經生效,且於忠山亦未能舉證證實其對博瑞公司及案外人提起的訴訟屬於正當合理地行使股東權利。……於忠山申請理由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2.董事、高級管理人員配合司法鑑定,造成公司在訴訟中處於“不利地位”的
◎ 最高人民法院“陳志雄與陳志文、萍鄉市凱旋投資有限公司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2015)民申字第3333號】
陳志雄申請再審稱,……陳志文未經股東會討論,在法院詢問筆錄上簽字同意解除合同並對黃旭凡等人投入酒店的投資進行審計,該行為導致二審法院認定凱旋公司自行放棄了無償取得酒店設施的權利,並判令該公司支付裝修款兩千餘萬元,這與凱旋公司的訴訟目的和訴訟請求相違背,陳志文依法應承擔賠償責任。本案二審法院以陳志文不存在故意造成公司損失的主觀惡性為由認定其不承擔侵權責任,混淆了特殊侵權與一般侵權的概念,屬適用法律錯誤。……
本院認為,《公司法》第二十條規定的股東濫用權利的責任以及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損害賠償責任,其責任成立須同時滿足行為的違法性、有損害結果以及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三個構成要件。
在凱旋公司訴黃旭凡、李榮興解除房屋租賃合同、收回出租房屋及設備設施的案件中,凱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陳志文代表凱旋公司參加訴訟、在詢問筆錄上簽字,系執行公司事務的職務行為,不違反凱旋公司《章程》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董事長職權。陳志文代表凱旋公司作出同意解除租賃合同的意思表示,與該公司的訴訟請求和訴訟目的一致,未損害公司利益;其同意對承租人黃旭凡、李榮興投入酒店資產進行司法鑑定,是基於法院查明事實的需要以明確承租人投入資產的數額。
承租人對租賃房屋的裝修投入來源於其向凱旋公司的借款。依據《房屋出租補充協議》第一條第三款的約定,凱旋公司在租期屆滿或者租賃合同被中途撤銷時可取得酒店設施設備,但其應支付相應對價,即應向黃旭凡、李榮興支付借款餘額,陳志雄主張該公司在租賃合同解除後享有無償取得酒店設施的權利無事實與法律依據,陳志文同意對承租人的投入資產進行司法鑑定不構成權利放棄。
另案江西省高級人民法院(2009)贛民一終字第5號民事判決,判令凱旋公司向黃旭凡、李榮興支付酒店裝修資產殘值2360餘萬元,黃旭凡、李榮興向凱旋公司支付租金、歸還借款本金及利息,是在查明案件事實的基礎上對雙方權利義務作出的認定與劃分,依據的是案涉租賃合同及其補充協議的約定,上述判決結果與陳志文是否同意對承租人的投入資產進行司法鑑定沒有因果關係,陳志文同意對承租人的投入資產進行司法鑑定未損害該公司的利益。據此,二審判決認定陳志文不應承擔損害公司利益的賠償責任,結果並無不當。
3.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為獲取銀行貸款,簽訂虛假商品房買賣合同的
◎ 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黃山西園置業有限公司與朱建洪、王凌峰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2015)皖民二終字第00791號】
董事因違反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給公司造成損害承擔的賠償責任實質上屬於侵權責任範疇。故本案朱建洪是否因實施虛假按揭行為給黃山西園公司造成損失而承擔賠償責任,應對照侵權責任的一般構成要件,即過錯、損失、因果關係等要素,結合案件事實綜合審查判定。……
朱建洪在擔任黃山西園公司董事長期間,為獲取銀行按揭貸款,代表黃山西園公司與邵忠心等12戶簽訂虛假的商品房買賣合同。上述合同因以合法形式掩蓋騙取銀行貸款的非法目的被生效判決確認無效,朱建洪的上述行為明顯違反了法律規定。朱建洪上訴稱其為公司利益而實施虛假按揭行為,其不存在過錯。
本院認為,朱建洪作為黃山西園公司的董事長,基於股東的信任享有法律和公司章程授予的公司經營決策權,同時負有對公司忠實和勤勉義務,而守法經營是董事忠實義務的基本要義。朱建洪採取違法方式獲取銀行貸款,客觀上雖然解決了公司資金困難,但不能因此否定行為本身的違法性,故朱建洪的該項主張不能成立,其實施虛假按揭行為存在過錯。……綜上,本案中朱建洪實施虛假按揭行為雖違反法律規定,存在過錯,但黃山西園公司主張的損失依據不充分,且與案涉虛假按揭行為之間也不具有因果關係,故黃山西園公司要求朱建洪賠償損失及相應利息的訴訟請求依據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4.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向公司借款用於公司經營的
◎ 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張淑敏與劉智德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2014)豫法民二終字第129號】
本案中,雖然劉智德對張淑敏提交的其向國潤公司出具的借條、借據及取款手續等均予以認可,但其認為其以藉資方式預支的有關費用是用於國潤公司的日常經營,其他借款已歸還公司。且張淑敏亦未能提供完整的公司賬冊或者審計部門對國潤公司的財務進行審計的相關報告,不能證明劉智德向國潤公司出具的借條、借據、取款手續所顯示的款項未予歸還或衝抵。因此,張淑敏以劉智德出具的借條、借據、取款手續來證明劉智德侵佔公司資金,損害公司利益,給國潤公司造成損失證據不足。
5.拍賣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發現送拍品為贗品,影響公司聲譽的
◎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州華藝國際拍賣有限公司與古樹安損害公司利益責任糾紛案”【(2016)粵民申5434號】
根據雙方原審時的舉證情況,首先,華藝公司受送拍人的委託對《雄鷹展翅》《園景》進行拍賣的整個過程中,華藝公司只證明了古樹安作為華藝公司的簽約代表在《委託拍賣合同》中籤字的事實,對於古樹安所任的職務以及所負的職責,包括古樹安在執行職務行為中是否存在與送拍人惡意串通,以及古樹安在明知拍賣品的真偽狀況下作損害公司利益判斷的事實,華藝公司均沒有證據證明。
而且,對於拍賣品真偽判斷的行為,本身是執行職務以及對職業水平的反映,在沒有證據證明古樹安存在與送拍人惡意串通的事實,以及古樹安主觀上存在損害公司利益的情況下,該行為並不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相關規定的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
其次,公安機關就涉及《雄鷹展翅》《園景》兩幅字畫的案件並未立案偵查,只是在偵辦其他案件的過程中,對涉及上述兩幅字畫的情況進行過調查。古樹安在筆錄中向公安機關陳述其對送拍的作品均是根據個人經驗作出的真實的判斷,該陳述內容與本案中古樹安的辯稱一致,故亦不能證明古樹安有違反忠實義務的行為。
至於古樹安確認其從事買賣字畫的生意,以及以他人名義委託公司進行買賣等,屬於其個人投資行為,該行為與華藝公司從事拍賣活動的營業範圍並不相同,亦不構成違反忠實義務的情形。此外,華藝公司主張的損失5000萬元,並沒有任何證據證實,屬於推算出來的金額,華藝公司亦不能說明該損失與古樹安的行為具有關聯性。一審法院據此判決駁回華藝公司的訴訟請求,二審法院予以維持,並無不當。
結論
判斷特殊經營行為是否違反忠實義務時,類案中仍堅持判斷忠實義務的一般標準,即考察公司損失與董事、高級管理人員行為間的關聯性;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是否存在主觀過錯或惡意串通;行為本身是否違法、無效等。著重考察公司一方的舉證情況,適當衡平。
而作為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則需注意經營的合法性和成本控制,涉及公司重大利益處分或採用非常規經營手段的,宜通過股東會決定。
關注【公眾號】詠律,免費使用民商實務知識點庫、模板庫
詠律是一款法律知識管理工具。你可以在PC上打開我們的網站,也可以用公眾號菜單欄快捷瀏覽:
◎ 知識點庫:集成民商事訴訟節點問題處理方案及相應法條、案例、文獻
◎ 模板庫:整合非訴業務涉及的常用模板
從讀到用,深究民商實務
閱讀更多 詠律 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