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户6361569906943
去年12月我朋友通过中介公司看中宝应县金源世纪城一套二手房,当天即向中介支付了意向金2万元。但当中介联系到上家,确认房屋买卖事宜并转付意向金时,上家反悔,以家庭意见不统一为由拒绝卖房。无奈,中介只得通知我朋友居间不成功,上家不肯卖房,让我朋友另换其他房屋,或取回意向金。当时,我朋友很气愤,认为中介办事不力要求中介公司进行赔偿,一直闹到法院。经过调解才知道中介居间不成,下家不能获赔。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居间服务最显著的特征是“居间性”,即居间人不是上下家任何一方的代理人,因此,中介公司的服务是事务性行为,不是法律行为,虽然居间不成功但也不应该承担违约责任,当然也不能收取任何报酬。
初心不改做房产
房产公司作为一个服务行业,其主要作用是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必要时出面作证,因此没有违约一说。
在购房的过程中,随着房产纠纷案件的不断发生,房产中介慢慢的走进人们的视野,大街小巷,甚至一家挨着一家,由于其专业性和服务的不断升级,房产中介也慢慢的被大众所认可。因此无论是买房还是卖房,找到一家靠谱的中介还是比较省心、省时、省力的。
房产中介作为一个居间服务方是《居间服务合同》,协助买卖双方达成交易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且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协助双方办理交易流程。
通常情况下,房产中介的居间服务是从《房屋买卖合同》正式签署时开始生效。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居间不成功呢?通常有以下两种情况。
1、产权不清晰的房子。
产权不清晰、无法正常过户的房子有很多种,小产权房、未办证的回迁安置房、或者抵押中住房等。
但通常情况下,如遇到这些情况,房产中介方在签署合同之前应做好产调,并提前告知买卖双方,把有可能出现的问题写进合同,并且违约后要承担怎样的后果。而且房产中介方应该有把控风险的能力。以免产生因交易流程出现的居间不成功。
注意事项:
- 小产权房买卖合同必须要找担保人。
- 未办证的回迁安置房买卖合同一定要注明办证后因产权人方而产生的多余的费用由卖房承担
- 抵押中住房买卖合同一定要写清楚解押方以及解押金额
2、产权清晰,但合同不清晰。
在目前,大部分房产中介的买卖合同,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是夫妻双方的其中一方签字画押。给买卖合同留下了潜在的隐患。所以大家在签署买卖合同时,买方其实无所谓,但卖房一定要夫妻双方均签字画押。以免造成因合同的原因产生不必要的纠纷。
这个时候,如果因卖方家庭矛盾出现居间服务不成功,只能寻找中介方出面调解,必要时卖方需付违约责任。
以上两条是引起房产中介居间不成功的主要因素。做为一个房产中介,在签署合同之前,应该核实买方的贷款资质以及卖房的产权问题等。确保交易流程能够正常进行。协助买卖双方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在房屋买卖合同中,房产中介是居间服务方,不具备违约责任。更多的是把控买卖双方,而避免买卖双方违约。
房子的交易流程复杂,周期较长,牵扯的事情较多,因此在交易的过程中,应本着变换角度的思维方式。把本该喜庆的事情顺利的办理完成。
通常情况下,上百万的房子都买了,可能大家就不是太在意一些小钱了。而事实恰恰相反。一旦事情发生,双方通常也都是不太在意这些小钱,而是在意一口气,我们说“树活一张皮,人争一口气”,所以说细节决定成败。
因此像家具家电等一些附属的东西,尽量要写在合同里,以免后期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总结。
综上所述,大家应该明白一个问题,我这里在说一遍,就是:房产中介是居间服务方,其作用是协助买卖双方交易并办理过户更名手续。如果中介方在签署合同前做好买方的资质和卖方的产权问题,中介方基本不会存在违约责任。
火龙哥98634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是否承担违约责任要看合同的约定,同时也要遵循法律的规定。
中介在法律上的表述应为“居间”,《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第四百二十七条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房屋中介的作用是为买卖双方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只要买卖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即应当向中介支付中介费用。
一般来说,中介未成功,买方和/或卖方是无须支付中介费用的,因此各方在签订中介(居间)合同时少有约定中介方违约责任的,但如果中介(居间)合同对居间不成功承担违约责任有约定,还是要遵从约定的。另外从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来看,居间人(中介)方因故意而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中介是要承担赔偿责任的。也就是说,法律允许在合同中对于中介方居间不成功时约定违约责任,即使没有约定中介方的违约责任,但如果中介方存在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中介方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上供参考!
期待发展飞跃
看实际情况而定,首先房地产居间就是俗称的中介活动,是房地产经纪业务活动中的主要行为之一。在房地产居间介绍活动中,房地产经纪人接受当事人委托后充当居间人,在上、下家之间以房地产经纪人自己的名义进行穿针引线,提供有关房地产买卖、租赁的供给或需求信息服务,进行沟通协商,促进和撮合上、下家成交。成交后,房地产经纪人向委托当事人收取佣金(其实就是中介费)。
1.正常情况下如果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但是委托人也可以无需支付中介公司报酬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2.如果局间人有违规情况,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等等违规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
房先生
你好!
1、不违约
2、根据
根据合同法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受托人只是向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订立合同的中介服务,因此,不成功,不属于违约。
合同法的相关条款:
“第四百二十四条 合同是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四百二十五条 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六条 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人的报酬。 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活动的费用,由人负担。
第四百二十七条 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
绿色地球之梦想家园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能算违约,委托人也不要支付任何报酬,也不可以以违约为借口向中介公索赔任何损失。
中介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出租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方不能决能房屋租赁或出售合同条款内容,因此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条款,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方承担损害赔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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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哥直播间
居间不成功肯定是有一方违约了,做为中介费肯定不会主动违约说不继续走买卖流程的,违约主要的是根本性违约,就是简单的买方不买了,卖方不卖了,违约条款正常的是退定金或者定金不要了,这个是好说好散的违约,还有一种就是走司法程序,可以追究违约方20%的违约金,这个20%是总房价的,做房产这么多年,只有市场疯涨的时候有个别违约的,主要还是看人的,毕竟好人多。
南京及周边卖房的小伙
您好,我是来自天津的房产经纪人小王。
房产交易居间不成功的案例极少,如果有下列几个问题,双方有权利要求中介返还佣金。
――第一个:中介公司隐瞒了房屋的真实情况。比如处于查封状态,有非正常死亡时间发生,权利人不明确的房产。这些房产中介公司必须告知买家真实情况。本来中介是有义务查验房产权属的,房屋是不是发生过非正常死亡也有能力搞清楚。这些情况下,买方有权利要求退还中介费,并终止合同。
――第二个,就是赚取了差价。就是隐瞒房子真实价格,赚取一部分差价。现在这种情况极少发生。大多数都是在未取得房本的房子交易中出现。这种情况本身就是违规的。
――第三个就是没有签订居间合同。就是《房地产经纪服务委托合同》,各地有不同的叫法,本质一样。没有这个合同是不被房管部门认可的,也属于违规操作。
――第四个就是有三方免责条款的,有一些房子交易时会有买房钱款到账时间不明确,或者房主本人不能到场,而又无法确定委托书是否可行的情况下签订的一份协议。如果发生以上情况,卖家退定金,居间方返还佣金。
除了以上四种,任何情况下得违约,中介费都不会退还。因为居间服务已经完成,后续服务肯定会继续。违约也只是买卖双方的问题,跟中介没有任何关系。就算是签完合同的下一秒有一方违约了,中介费用也不可能退还。
如果您认为有用请记得关注我。――来自天津的房产经纪人小王。
房产经纪人小王
中介居间不成功,委托人无需向中介公司支付报酬,但也不能要求中介公司承担违约或者损害赔偿责任。
很多人都认为中介公司居间必须成功,否则即是违约。但是,委托人恰恰忽略了居间服务的本质特征,即“居间性”。居间服务是信息服务和媒介服务,即由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
中介公司在居间服务中所担当的角色就是向承租人或者出租人提供交易信息,并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中介不决定房屋租赁合同的条款内容,也不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
根据我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委托人有权要求中介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算不算违约是由居间服务的特性决定的,不以我们的认识为转移。除非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否则房屋中介居间不成功不算违约。
中公法考
你好,我来回答。你的意思是看中一个房子,合同也签了,最后没过成户,中介算不算违约?是这问题吗?我的答案是:看合同!
在客户买房卖房过程中,保证客户的资金资产安全,省时省力的过户,最终顺利拿到房子。这是我们每一个人美好的想法。但是,中介也不是万能的。解不了抵押,贷不下款,过不了户。种种情况我们都有可能遇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能做的,保证双方的资金资产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