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音】: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難在哪兒

【聲音】:保護未成年人免受性侵,難在哪兒

山東省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組成法治宣講團,為小學生髮放青少年預防性侵犯手冊。受訪者供圖

4151人。這是4月15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佈的2020年第一季度決定起訴性侵未成年人犯罪人數。與2019年第一季度相比,這一數字上升了2.2%

而這還只是兒童遭性侵案的一部分。中國人民公安大學曾對全國5800名中小學生做過一個問卷調查,結果顯示,性侵害案件的隱案率是1:7。也就是說,如果有一起性侵害案件被揭露出來,背後會有七起不為人所知。而那些受害人報警的案件,很多也面臨立案難、取證難的問題。

“一般性侵兒童的犯罪比較隱蔽,絕大多數都是發生在一對一的環境當中,證據本來就很難保存,加上孩子第一時間不太敢說、不敢報警,導致一些證據的滅失,給立案或者破案都會帶來非常大的困難。” 中國少年兒童文化藝術基金會女童保護基金(以下簡稱“女童保護”)負責人、北京眾一公益基金會理事長孫雪梅表示。

“女童保護”已經連續6年基於當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案例發佈“性侵兒童案例統計及兒童防性侵教育調查報告”。據“女童保護”的報告,從2013年到2018年,媒體曝光的性侵兒童案例共2096起。“由於眾多原因,性侵兒童案例難以全部被公開報道和統計,被公開的案例僅為實際發生案例的冰山一角。”

被濫用的信任

在“女童保護”的統計中,2018年全年媒體公開報道的性侵兒童(18歲以下)案例317起,受害兒童超過750人,其中14歲以下的比例為80%,年齡最小的為3歲;14-18歲的比例為10.40%。

兒童心智未成熟,性侵害發生得越早,越容易對孩子的身體、性觀念,以及未來對與性相關的社會活動和社會角色的認識造成傷害,甚至難以恢復。“從兒童權利的角度,兒童性侵是一定要杜絕的。如果發生了,那一定要嚴懲施害人,這是我們的基本態度。”長期致力於兒童保護研究的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政法學院少年兒童研究中心主任童小軍說。

“一般成人性侵兒童,在絕大部分情況下,

一定是有誘騙、哄騙的前奏,中間還有威脅加恐嚇。他會告訴孩子,我跟你是一個很好的關係,我對你多麼好,這事兒是我們之間的秘密,如果把這件事洩露給其他人,那你是壞孩子,或者是你以怨報德之類的。”在童小軍看來,兒童的心智還不成熟,對性方面的事情沒有概念,“如果大人告訴她是正常的,別人家孩子都這樣,哪怕她覺得不舒服,哪怕她覺得很痛苦,她慢慢地也覺得是正常的。”

但是,童小軍說,一旦受害兒童從別的渠道知道這個事情是不對的時候,她就會崩潰,完全不知道該怎麼去應對,“而且她對自己的看法會有各種各樣的自責、後悔,但是她又不敢跟別人講,因為很多時候她也覺得自己好像也並沒有特別反抗,她背後有了羞恥感的時候,她更多的是內化。如果沒有人去支持她,幫助她,是走不出來的,而且她可能都不見得願意跟人去講。”

而且,北京市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主任佟麗華告訴記者,對未成年人性侵案件有個很大特點,很多都是熟人作案

在由家庭成員實施的性侵中,受害的兒童恢復起來往往難度更大。“一個孩子的最強大的社會支持系統就是家庭,但這類案件中,家庭不僅沒有監護的、保護的作用,反而造成了傷害。”

2013年10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頒佈的《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則明確指出:“對已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女性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範,而與其發生性關係的,以強姦罪定罪處罰。”該意見也明確了負有特殊職責人員的範圍,也即對未成年人負有監護、教育、訓練、救助、看護、醫療等特殊職責的人員。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羅翔認為,司法意見畢竟不是法律,其威懾力較弱,而且這條司法意見仍然限定特殊職責人員“利用其優勢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無援的境地”,“迫使”其就範,才以強姦罪論處。也就是說必須在被害人不同意的情況下,性行為才構成犯罪,很容易被人鑽法律漏洞。

他提出,有必要在刑法中增設濫用信任地位型強姦罪。當雙方存在特定關係,未成年人對特殊職責人員有關性的同意在法律中應視為無效,只要與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特殊職責人員就應該以強姦罪論處。

“當行為人與被害人存在信任關係,由於雙方地位不平等,未成年人對性行為的同意是無效的,信任關係的存在也導致被害人無從反抗,這種濫用信任關係的行為明顯侵犯未成年的性自治權。特殊職責人員對未成年人具有優勢地位,濫用優勢地位與未成年發生性行為是一種赤裸裸的侵犯,必須予以嚴懲。”羅翔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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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覺中國供圖

司法途徑遭遇取證難

辦理未成年遭性侵的案件時,取證是一個比較普遍的難題。與高管涉嫌性侵未成年“養女”案件類似,相當一部分案件,因取證難而遭遇司法困境。

“比如說精液,沒有。那光憑這個孩子說嗎?它不像其他的犯罪,比如偷東西看得到贓物,但兒童性侵有的時候確實看不到。”童小軍說,她在工作中就聽到一些律師取不到證據。

而這一難題很有可能帶來更多的傷害。“有一些案子沒有辦法立案,或者她根本就沒有報案的,孩子可能覺得那個人明明是做了錯的事情,明明是傷害了他們,為什麼沒有受到懲罰?沒有得到相應的後果。”孫雪梅說。

在一些案件中,被傷害的孩子才三五歲,其語言表達能力不足,為了幫助他們,必須瞭解他們的受害經歷。社工或者心裡諮詢師幫助他們時,通常採用繪畫或者擺沙盤的方式。如果這個孩子畫出來的畫有性含義,其實可以暗示出她與周圍成年人的關係。童小軍認為,類似的手段司法機關同樣可以借鑑。

“對於未成年被害人,不能太注重某些細節,不能要求她表達特別準確,要允許她用自己的語言或者自己的理解,去描述她遭受的這個事。”日照市東港區人民檢察院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檢察科科長劉曉芬告訴記者,對於未成年受害者,不能對證言的描述和證據情況和成年人作一樣的要求。

劉曉芬介紹,在公安機關受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後,檢察機關一般都會提前介入,對證據以及偵查機關的偵查思路提出一些指導性的意見,對未成年人實現全面訊問,保證證據形成的全面性,避免多次再詢問。

在2019年12月20日舉行的新聞發佈會上,最高檢提出試行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一站式取證”:接報未成年人性侵案件之後,公安機關刑偵、技術鑑定,檢察機關等部門同步到場,一次性開展詢問調查、檢驗鑑定、未成年人權益保護、心理撫慰等工作,在詢問調查的同時注重對未成年人的心理關愛和隱私保護,避免二次傷害。

劉曉芬說,在最高檢的倡導下,很多地方建立了取證、檢查、心理疏導、救助、醫院治療一條龍式的辦案場所。“在介入案件時,我們的心理疏導室,有專門的具有心理諮詢師資格的幹警,

對未成年被害人進行心理疏導。我們還與專門的心理諮詢專業機構合作,在需要進一步做長期心理疏導時,也會讓他們參與進來。”

築牢校園防線

除了懲治性侵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動,劉曉芬的另一項主要工作是預防對未成年人的性侵犯罪,提升未成年人的自我保護能力。“我們成立了專門的宣講團,編印了青少年預防性侵犯罪的手冊,還買了一些書籍。特別針對鄉村的學校,宣講一些預防性侵害的課程,採用孩子們比較能接受的動畫、歌曲形式,去給他們開展法制教育,引導他們增強自我保護能力。”

2018年10月19日最高檢向教育部發送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建議書》,建議進一步健全完善預防性侵害的制度機制,加強對校園預防性侵害相關制度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處理有關違法違紀人員等。這是歷史上首次以最高檢名義發出的檢察建議書,被稱為“一號檢察建議”。

隨後,教育部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幼兒園)預防性侵害學生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門和學校要切實從性侵害學生案件中吸取教訓,進一步加強預防性侵安全教育、教職員工隊伍管理、安全管理規定落實、預防性侵協同機制構建、學校安全督導檢查等工作。

“我們會檢查學校宿舍的分佈和管理有沒有做到男女生分割明顯,包括女性宿舍管理人員的聘用,監控設施的安裝是否到位。還有就是教師的集中辦公,在教師叫同學來問話的時候,避免與異性學生單獨相處。”劉曉芬說,未成年人刑事檢察部門會聯合教育部門圍繞安全措施的落實、“一號檢察建議”的落實,對一些學校進行督導。

保護未成年免遭性侵害,校園是一個不容忽視的場所。就在上個月,廣西橫縣雲表鎮某鄉村小學教師鄧某被曝涉嫌持續6年在講臺後性侵女學生,當地警方已立案調查。“學生一般都會認為老師是權威,認為要聽老師的話,老師對孩子有一定的控制或者壓倒性的優勢。這種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實施性侵,在法律上應該要從重處罰。”孫雪梅認為。

“一號檢察建議”發佈後,孫雪梅注意到,教育部門對於防性侵教育推廣的力度有所提升,各地的檢察部門也都在推廣預防性侵方面的安全教育的課程。“在2019年跟我們女童保護基金合作的各地的檢察部門、婦聯、教育局、團委這些部門非常多,能看到國家層面重視、有各種政策的支持之後,女童保護的工作開展得更為順利。同時也能看到,家長的意識隨著這些惡性事件的曝光,日復一日年復一年地也有所提升。但我希望大家日常就注重普及常識,不要等惡性事件曝光才關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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