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解讀兆新股份年報事件:信披或涉嫌嚴重虛假陳述

鳳凰網財經訊 4月23日晚,兆新股份發佈2019年度報告,年報顯示,中勤萬信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對兆新股份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對其2019 年度內部控制出具了否定意見的《內部控制鑑證報告》。與此同時,鳳兆新股份在任董監高均表示對年報數據不承擔責任或無法發表意見。

對此,鳳凰網財經聯繫了上海久誠律師事務所主任律師,律師表示,上市公司董監高如果想撇清責任不被處罰,或者不在民事賠償中承擔連帶責任,需得及時向監管機關提交自己掌握的違規線索,配合做好調查,僅僅聲明不能保證可以免責。

同時,董監高不能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說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可能存在嚴重虛假陳述的嫌疑,律師提醒投資者在進行投資時要高度謹慎。

鳳凰網財經注意到,兆新股份近期董監高離職頻繁,律師向鳳凰網財經表示,無論是頻繁離職還是不能保證信息披露的準確性,都會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持續經營產生重要影響。

此外,《審計報告》顯示,兆新股份存在違規融資、關聯方資金佔用、會計處理存在調節等問題,律師表示,兆新股份後續被證監會調查並處罰的可能性較大,也建議證監會盡早介入調查處理,以使上市公司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

據新《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照本法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二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信息披露義務人報送的報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並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組織、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或者隱瞞相關事項導致發生上述情形的,處以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律師向鳳凰網財經表示,新《證券法》對董監高的處罰責任比過去高了很多,擔任違規上市公司的董監高的壓力可想而知,隨著違法成本越來越高,未來上市公司董監高閉著眼睛保證信息披露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越來越少,更多的將會如實為投資者負起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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