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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上海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合規審核與整改驗收工作指引表》168條出臺以來,相信對於很多人來說還是不能夠完全理解,上海璟祐律師事務所就針對這168條來逐項解讀,此次我們繼續來解讀“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中的
“電子簽名與數字認證”。
法定義務及風險管理要求
電子簽名與數字認證:“電子簽名、數字認證不符合規定”問題主要指向《824網貸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即“電子簽名與數字認證”,具體可能涉及如下情形:
1.對出借人與借款人的基本信息及交易信息使用電子簽名、電子認證時未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2.使用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時,未對第三方數字認證機構進行定期評估以保證有關認證安全可靠並具有獨立性
3.其他
電子簽名、電子認證及第三方數字認證系統使用時的合規性考察要求,網貸機構應當在備案登記前限期整改。網貸業務實踐中,電子簽名、電子認證往往由平臺合作方完成,建議平臺與該類合作機構開展合作前進行盡調工作,考察其合作的CA機構是否獲得了電子認證服務許可、其可信時間戳是否由聯合信任時間戳服務中心完成等,確保合作方電子簽名與數字認證服務的合規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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