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酒?毒酒?


藥酒?毒酒?


腰病疼痛親家好心薦“藥酒”


喝下口唇麻木竟猝死


六合法院一審審理查明:2016年6月,老林(化名)自己配製含有“制川烏”等中藥成分的藥酒,老張(化名)夫婦得知後,花了900元,從他那裡買了三瓶。


2016年7月底,老張夫婦覺得飲酒後疾病症狀有所緩解,就讓女兒把剩餘的一瓶還沒有開封的藥酒贈與同樣患有腰腿疼痛病的親家老李(化名)服用。


2016年8月30日,老李吃晚飯時喝了該藥酒後身體不適,出現口唇麻木、嘔吐等症狀,後送至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死亡。


藥酒?毒酒?


法醫鑑定:烏頭鹼中毒身亡


2017年1月9日,經南京市公安局物證鑑定所鑑定,中毒原因確認了:藥酒中檢出烏頭鹼成分,老李符合因烏頭鹼中毒致呼吸循環衰竭而死亡的情形。


烏頭類生物鹼對迷走神經有強烈的興奮作用,對中樞神經系統有先興奮後抑制的作用,更有興奮和麻痺感覺及運動神經末梢的作用,使人全身麻木,有束縛感。


這類生物鹼還能直接作用於心肌,引起竇性、房性、室性心律失常,最後造成心室顫動以及停搏。


制酒者被判刑


經刑事一審法院審理判決,藥酒製作人老林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四年;賠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醫療費、喪葬費、餐飲費、交通費等共計63931.3元。宣判後,原告不服該判決提出上訴,2019年4月12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老李家屬在向藥酒製作人老林索賠後,又向藥酒贈與人老張索賠。


六合法院一審認為,老張將自己所有的藥酒無償給予老李,老李接受並使用了該藥酒,雙方之間形成贈與合同法律關係。


老李家屬認為老張贈與藥酒的行為違反了合同的約定,應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根據法律規定,贈與的財產有瑕疵的,贈與人不承擔責任。


贈與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只有兩種,即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


而本案中的被告老張在贈與老李藥酒之前,其丈夫為了緩解腰腿疼痛,已飲用了該藥酒。由此可以推定被告應不知曉該藥酒存在瑕疵,飲用後腰腿疼痛症狀有所緩解後,基於雙方之間的姻親關係,被告將剩餘一瓶未開封的同款藥酒贈與同樣患有腰腿疼痛病的老李飲服,以緩解其病痛,可以認定被告既未故意不告知瑕疵,也未保證無瑕疵的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的訴訟請求,事實依據不充分,不予支持。


從維護社會公共秩序和善良風俗的角度,本案中兩親家之間的贈與行為系親屬間的人情往來,是日常生活中傳統樸素的善良風俗,不宜在法定之外苛以贈與人過為嚴格的義務。


最終,老張自願同意補償老李家屬10000元損失費,六合法院認為,不違反法律規定,應予以確認。原告不服一審判決,向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二審中撤回上訴。


藥酒成毒酒,這不是個案。這起藥酒悲劇,或許能給民間的藥酒配製與飲用者提一個醒:私自配製藥酒,若有不慎,非但沒法治病,還可能喪命。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