囤銷6.7噸摻水假酒精,一商戶老闆被起訴!

摻水假酒精非法經營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市場上對消毒酒精的需求量激增,成為和口罩一樣的"硬通貨",個別人便藉此疫情所產生的商機,企圖倒賣酒精來賺上一筆,併為牟取暴利,偷偷摻水銷售,嚴重破壞市場經濟秩序,給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帶來隱患。"近日我院依法起訴一起非法經營摻水假酒精案。

囤銷6.7噸摻水假酒精,一商戶老闆被起訴!

01未獲資質,倒賣6.7噸摻水酒精

2020年1月29至2月8日,正值新冠病毒肺炎疫情嚴重期間,本地某個體工商戶老闆蘇某,利用經營次氯酸鈉消毒液的便利條件,在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的情況下,先後以每0.5升裝3.75元至4.2元的價格購進酒精7384.3公斤(75%乙醇溶液),用於對外銷售牟利,繼而以4.5元至5元的價格將上述酒精以批發或零售的方式向日雜店老闆、散客,出售了約6745.9公斤,銷售金額約60713元,獲利6500多元。

囤銷6.7噸摻水假酒精,一商戶老闆被起訴!

2月8日,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聯合茂南區市場監督管理局、茂南區應急管理局在蘇某經營的店面處將蘇某抓獲,現場查扣酒精約650公斤,提取樣品檢測結果閃點(閉口)<30℃,經鑑定為危險化學品。

根據《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需取得相應資質許可,而蘇某實則並不具備存儲、銷售危險化學品的資質。

經查,為牟取暴利,被告人蘇某在銷售酒精過程中,還擅自加入不等量的水導致乙醇含量偏低,經送檢現場提取的酒精樣品,四個樣品中有三個乙醇含量不符合GB 26373-2010《乙醇消毒劑衛生標準的》要求。

囤銷6.7噸摻水假酒精,一商戶老闆被起訴!

02適時介入,24小時從快批捕

蘇某涉嫌非法經營案一案,由群眾於2月8日報案至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我院第一檢察部充分發揮偵查監督工作室職能作用,獲悉該案線索後於2月18日以參與案件會商的方式對蘇某涉嫌非法經營案提前介入,並圍繞該案定性、取證方向、取證要點、案件移交、取證主責落實等工作提出了具體建議與意見。

囤銷6.7噸摻水假酒精,一商戶老闆被起訴!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於2月28日立案進行偵查,並於3月6日以非法經營罪向我院提請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蘇某,秉著嚴格按照涉疫情案件快速反應機制的要求,我院承辦檢察官快速辦理。

經審查後認為,犯罪嫌疑人蘇某在疫情防控期間,違反國家規定, 未經許可擅自存儲、銷售危險化學品醫用酒精,其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已構成非法經營罪,於當日作出批准逮捕決定。

茂名市公安局茂南分局於4月10日以犯罪嫌疑人蘇某涉嫌非法經營罪向我院移送審查起訴,我院於4月17日以涉嫌非法經營罪對犯罪嫌疑人蘇某鴻提起公訴。

目前該案正在法院審理中。

疫情防控,非發財致富門路。防控疫情是責任,不是發財致富的門路。案中的犯罪嫌疑人蘇某心存僥倖、投機取巧,在明知沒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可經營消毒酒精的情況下,非法購進大量的酒精進行轉銷牟利,觸碰了法律的高壓線,將會面臨法律的嚴厲制裁。當前,疫情防控正處於關鍵時期,酒精屬於易燃易爆危險化學品,不規範使用時會發生火災爆炸等事故,儲存量大隱患大,甚至會觸犯法規,望在安全合規的條件下阻擊疫情。各位消費者須提高風險防範意識,理性購買防護物資。如果發現囤貨居奇、製假售假等不法行為,應及時報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協助司法機關嚴懲違法犯罪,共同維護疫情防控秩序。

檢察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

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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