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糾紛案件處理過程中如何避免給自己“挖坑”?

在專利侵權案件中,為了確保被控侵權產品能夠落入涉案專利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專利權人在界定權利要求保護範圍的邊界時,一般會盡量將權利要求方案包括的技術特徵的含義進行擴大化解釋。

在專利無效案件中,為了確保專利權能夠得到維持,專利權人往往會盡量誇大專利方案與現有技術方案的區別,其後果可能會不當地限縮了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

與一般的民事糾紛案不同,專利侵權糾紛案往往會伴隨有專利確權案,被訴侵權方(即被告)多數會以涉案專利不符合專利授權條件(如涉案專利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專利方案不能實現、權利要求不清楚、專利不具有新穎性/創造性/實用性等)為由請求專利行政部門(即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涉案專利無效;如果對專利無效行政決定的認定不滿意,當事人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法院撤銷該無效行政決定。

在伴隨有專利侵權案件的相關專利確權案件中,基於禁止反悔原則的考慮,專利權人及其代理律師一般會結合侵權案件的情況,在進行抗辯時對專利方案解釋加以足夠的注意,避免為實現維持專利有效的目的而過度限縮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而影響侵權案件的問題。

但有一種情況,當事人和代理律師需要加以足夠的注意:爭議雙方都擁有專利並互相起訴對方侵權,在無效對方的專利時,以自己的用以控告對方侵權的在先專利文件作為證據,去評述對方專利權利要求的新穎性和/或創造性。專利行政部門和法院在對專利的新穎性和/或創造性進行評價時,必然會對雙方的專利方案之間基於技術特徵進行對比分析,並對技術特徵之間的比對情況進行認定,上述包含有特徵比對認定結果的決定很有可能會對相關侵權案件造成影響,如對方被控侵權產品中包括的專利方案中的特徵因行政決定的認定而被認定為對方被控侵權產品的特徵與己方專利方案的特徵不相同/不等同。

下面結合一個案例進行說明。

案件基本情況

C公司和J公司都是水杯的生產企業,雙方都擁有自己的專利,其中J公司擁有的專利1申請日早於C公司擁有的專利2的申請日,但專利1的授權公告日晚於專利2的申請日(即專利1構成專利2的牴觸申請)。

因認為對方生產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專利,J公司和C公司分別向法院起訴對方的產品侵犯了自己的專利1(侵權案件1)和專利2(侵權案件2);之後,C公司以專利1不具備授權條件為由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無效案件1),J公司以專利2不具備授權條件為由請求國家知識產權局宣告無效(無效案件2[1])。

其中,在無效案件2中,J公司認為專利2不具備授權條件的理由之一是專利2的權利要求1相對於專利1不具有新穎性。

關於無效案件2的認定

由此可見,專利1的杯體結構與本專利(專利2)相同,但是在隔離裝置組件的具體構成上與本專利存在區別,本專利(專利2)包括對應於證據5(專利1)中的上下擋片功能的陶瓷密封片和玻璃密封片,其中的玻璃密封片是與杯體內壁的環形凹槽燒結在一起的,二者在結構上是固定且為一體的,而非活動連接的,由此導致

兩個方案在產品結構、加工製造和裝配使用上均存在不同,而在技術效果上,本專利(專利2)玻璃密封片與內壁燒結固連,而證據5(專利1)的下擋片通過鎖緊螺母壓緊在凸環上,對於玻璃材質來說,其硬度較大,僅僅通過壓緊或過盈的方式來實現密封效果顯然不如燒結固連,因此從上下室隔離的密封效果來說,比證據5(專利1)減少了一道可能存在密封不嚴問題的線接觸或面接觸結構關係,因此本專利(專利2)權利要求1相對於證據5(專利1)技術方案不同、效果不同,具備新穎性。


J公司認為,專利1與C公司的被控侵權產品(與專利2方案完全相同)的區別僅在於:專利1的下密封片卡接在凸環的上端,C公司被控侵權產品中的玻璃密封片燒結於凸環上。但二者採用的技術手段基本相同,實現的功能及達到的效果也均能實現使水隔離的功能效果,且這種替換是本領域技術人員無需創造性勞動就能聯想到的,因此被控侵權產品的該項技術特徵構成相應專利技術特徵的等同特徵。

筆者認為,雖然法院還沒有對侵權案件1作出判決,但在無效行政決定中已經認定兩個方案在產品結構、加工製造、裝配使用、技術效果方面均存在不同的情況下,法院作出與之完全相反的結論的可能性較小。

小結

專利糾紛案件的處理需要進行總體訴訟策略設計,對於伴隨有專利侵權糾紛案件的專利確權案件,無論是無效程序階段,還是行政訴訟階段,都要綜合考慮其對專利侵權案件的影響;特別是雙方互訴對方專利侵權,且對方的產品包括有其專利方案的情況,在無效對方專利時,儘量避免將自己的用以控告對方侵權的專利文件作為評價對方專利不具備新穎性的證據,以免確權認定結果對侵權案件帶來不利影響。


【1】國家知識產權局第42158號專利無效宣告審查決定書。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