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漢超事件的法律解讀:恆大開除,有理有據?

從於漢超被開除往下談

近日,球員于漢超因對車牌號進行塗改,被廣州市公安局做出罰款5000元、行政拘留15日的處罰。恆大俱樂部在查實此事後發佈公告稱:“球員于漢超嚴重違反《廣州恆大淘寶足球俱樂部球員‘三九’隊規》之‘九開除’的紀律規定,經公司研究決定,給予開除處分。”事情很簡單,但問題卻不少。

于漢超事件的法律解讀:恆大開除,有理有據?

開除于漢超,恆大有權如此?

在解釋此問題之前,我們得先了解什麼是“開除”。“開除”一詞雖然用得很頻繁,但在《勞動合同法》中並沒有確切的表述。在日常生活實踐中,根據“開除”的實際效果,我們通常將“開除”認定為解除勞動合同。

“三九”隊規屬於恆大的規章制度,于漢超的行為可被視為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恆大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因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而做出開除決定,該決定有理有據。

被開除,從此一別兩寬,各生歡喜?

解除勞動合同就是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本可從此“互不相干”,但對於職業球員和俱樂部來說,尤其是像于漢超這種國內頂級的球員,往往就沒那麼簡單了。

開除決定做出後就意味著于漢超是“自由身”嗎?要回答這個問題,首先要看如何理解恆大所說的“開除”的含義。恆大俱樂部於2015年在新三板掛牌上市,其年報顯示,球員屬於俱樂部無形資產,是俱樂部最主要的資產形式。于漢超這種級別的球員更是屬於公司的核心資產,況且於漢超還有兩年合約,如果就此“一刀兩斷”,就會讓俱樂部資產白白流失,這種損失找誰補償?考慮到恆大有可能面臨的巨大經濟損失,將恆大的“開除”理解為對於漢超的“三停”(即停賽、停訓、停薪)似乎更符合實際。如此即為恆大下一步與于漢超商議補償問題爭取了時間,也表明了恆大懲罰球員的態度。也就是說,“開除”並不是像“德轉”管理員朱藝認為的開除于漢超,于漢超就是自由身了,最起碼應該不是立即解除合同。

于漢超事件的法律解讀:恆大開除,有理有據?

“塗改車牌”損失有多大?

首先,于漢超不能向恆大主張經濟補償。如上文所述,于漢超的行為屬於其自身過錯導致的合同解除,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四十七條關於經濟補償金的規定,對於因員工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員工無法主張補償金。換句話說,于漢超不僅兩年的工資沒有了,連所謂的“N+1”的離職經濟補償金也拿不到。

其次,恆大可以要求于漢超支付違約金。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恆大可以要求于漢超支付培訓費用,也就是說這幾年的培養費(即分攤到于漢超身上的教練費、場地費、器材等費用)你要還我,但是對於像于漢超這種水平和年齡的球員來說,如何界定哪些費用屬於培訓費用,哪些費用屬於為保持其運動狀態的正常開支也須仔細斟酌,但筆者覺得費用也應該不少。

若如果雙方無法調解,是由足協解決還是交由法院審理?

于漢超屬於足協註冊球員,根據《體育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此類糾紛應該先交由中國足球協會的仲裁委員會進行處理。一般來說,仲裁遵循的是一裁終局,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況且在足協章程中明確規定,不得將雙方之間爭議訴至法院。就算一方訴至法院,如果另一方提出了管轄權異議,法院就沒有權利審理。當然有些判決也認為球員勞動合同中的實質內容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合同的基本條款,故由此產生的糾紛屬於勞動糾紛,應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參見2016遼01民終1948號判決)。

但筆者認為,這類糾紛以仲裁方式解決也可能更為合適。首先,正如上文分析,球員既是俱樂部的員工,也是俱樂部的資產,俱樂部可將球員轉會,以獲得轉會費用。如果直接解除合同,不僅對於漢超,對於恆大也是一筆巨大的損失;其次,對於這些轉會費、培養費的問題,若以法院傳統的勞動合同糾紛審理理念進行處理,很難能夠依據行業特點平衡當事人的利益,而且在歐洲五大聯賽中我們也能看到,此類糾紛也是通過仲裁方式進行處理(如穆圖當年因吸毒被切爾西隊解約,切爾西隊最後也是通過上訴瑞士的國際體育仲裁法庭獲得了賠償)。考慮到球員勞動合同除了傳統的工資、福利等內容,還存在巨大的球員價值利益,將球員與俱樂部簽訂的勞動合同認定為一種商事合同似乎更加恰當,所以對於其仲裁的約定應予尊重(參見2019遼02民終5279號)。

于漢超事件的法律解讀:恆大開除,有理有據?

作為球迷,筆者還是挺喜歡于漢超的,有速度、有創造力、敢拿球、敢突破,這些都是國內球員中少有的。但對於恆大和于漢超來說,這件事從本質上來說是一起合同糾紛,這其中即有勞動合同,也有轉會合同,既涉及於漢超的損失,又涉及恆大的損失。不論以什麼方式處理糾紛,都不妨嘗試引入法經濟學的視角,在明確責任的基礎上,如何將整件糾紛的成本損失控制在最小,如何最大化彌補守約方的損失或許才是最核心的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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