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钟热度看世界-996.icu事件

最近浏览知乎,不停的能看到 996.icu

当时就奇怪,这是什么神秘代码啊?这么频繁?

所以

今天三分钟热度-探索 996.icu


三分钟热度看世界-996.icu事件

(“996.ICU”意为“工作996,生病ICU”。)

996.icu:指发生于2019年3月-4月的 GitHub 事件,中国程序员为抗议 996 工作制,发布了 996.icu 项目,短时间内获得十数万颗星星,成为太阳系最受欢迎的项目。 为 996.icu 添加一颗星星,让它成为最受欢迎的项目。

刚看到这一段时,我简直震惊了。是哪个神仙提出的,简直是要解放劳苦大众啊!

当场我的热度就燃烧起来了,可接下来意想不到的事情发生了:我想要浏览页面时,却发现它被判定为病毒,what?聪慧如我,直接跑到知乎找大佬解决,准备找原网址直接进入,(当时进入的网站是直接从回答链接到了,以为可能真的会有病毒。)可我的浏览器还是打不开。

这时,我看到了知乎另一条答案 如何看待 996.icu 被大公司拦截?(链接上传不了,就是这个https://www.zhihu.com/question/318459753/answer/641027942)

什么?怎么会?略感意外的我在通读了整篇回答后,遗憾的说,从这篇文章的角度有充足的证据说明 996.icu 可能真的触动到了大多数公司利益。

用那篇回答的一句话说 “

这也许就是资本的力量,当无法解决问题时,就解决提出问题的人。


因为本人还是一名大学生,虽有短暂的实行,但没有丰富的工作经验 ,就算现在斩钉截铁的给这个下一个定论,马上就会有经验丰富的老前辈跳出来说我乳臭未干。

但至少我们应该就此思考一下 996工作制是真的适合当代?996工作制应该做出改变?我不知道......


继续追根溯源-为什么有996工作制的存在?

996工作制(指工作日早9点上班,晚上9点下班,中午和晚上休息1小时(或不到),总计10小时以上,并且一周工作6天的工作制度。这种工作方式是现在很多中国互联网公司普遍的一种工作方式,甚至有的互联网公司工作时间还要比这个时间更长。特别是一些做程序开发的团队,在谈项目比较忙的时候,他(她)们整夜通宵加班熬夜的情况也非常多。)

这样高强度的劳累确实是现在大多数互联网公司的常态,但这合理吗?是否存在剥削劳动力的嫌疑?

我又一番折腾,重新找到了原文 996.icu(内容比较多,我下面直接称述法律条文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二章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一章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第四章第三十六条: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第四章第三十九条: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四章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第四章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第四章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章第九十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第十二章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章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五章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

第七章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因特殊情况和紧急任务确需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贯彻的实施办法”

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实行这一工时制度,应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不减少职工的收入。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延长职工工作时间。企业由于生产经营需要而延长职工工作时间的,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根据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延长工作时间的,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给职工支付工资报酬或安排补休。

结论:按照劳动法规定,996工作制下只有有到当前工资的2.275倍,才在经济账上不吃亏。


个人思考

这短暂的三分钟热度消退后,我深感恐慌。这就是马上毕业的我将要面对的第一个敌人,它这般强大,强大到我之前根本不会在意它侵犯了我的权利。因为如果我不同意996工作制,我就压根不能工作。每年毕业学生众多,没谁会缺我一个,多的是愿意接受996工作制的人。

但现在不同了,有更多的人重视这个问题,哪怕最后结果还是重归平静,但这就好像熄灭的火把,没有火焰但总是有燃烧的痕迹存在,会给后人以提醒。

那你们呐,怎么看待996工作制?

它是我们工作必要的制度吗?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完成任务吗?我想听听大家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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