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條例的規定,職工因為工傷事故取得的
工傷賠償,包括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次性就業補助金和一次性醫療補助金、工傷醫療待遇等,是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的。如果單位沒有按照規定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出現工傷事故,相關補償費用需要由單位來支出,只要職工取得的這筆所得符合《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範圍,就能免徵個人所得稅。
其中,對停工留薪期工資是否繳納個人所得稅,理解和做法存在爭議。
有人認為,停工留薪期工資屬於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部分,所以不應該繳納個人所得稅。
也有人提出質疑,工傷保險待遇的具體內容中並不包含停工留薪期工資,並且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工資是按照原工資標準發放,應該屬於工資薪金範圍,所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小編認為,工傷醫療期內,職工並未向單位提供勞動,與職工因實際勞動或視同提供勞動所領取“工資”在性質上有明顯差異,所以單位為其發放的停工留薪期工資實質上應屬於工傷保險待遇之一,應該免徵個人所得稅。
同時小編也希望就此問題,有關部門進在相關條例規定上,進一步細化和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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