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朝財政系列:青苗法,古代利率高低,理想與現實的衝突(下)

三、古今各時期利率大比拼

青苗法規定收取利息二分或三分,其實就是利率20%至30%,針對這個利率,韓琦上疏說道“今放青苗錢,凡春貸十千。半年之內,便令納利二千,秋再放十千,至歲終又令納利二千,則是貸萬錢者,不問遠近之地,歲令出息四千也。《周禮》至遠之地,止出息二千,今青苗取息,尚過《周禮》一倍,則制置司言比《周禮》取息已不為多,亦是欺罔聖德。”韓琦提出來青苗法,借貸百姓,一年借2次,半年還本付息,半年收取的利率是20%,一年就是40%,利率過高

這裡出現一個爭論,就是青苗法的年利率是20%還是40%。韓琦是保守派,反對改革,指出年利率是40%。而從青苗法條文中沒有寫明三分或二分息,到底是按年計算,還是按次計算,如果按年計算那就是20%-30%,如果按一年兩次計算,那就是40-60%。

王安石是一位文學家,較為推崇《周禮》,很多改革的想法都源於《周禮》,《周禮》記載官府借貸的年利率為10%-25%。而且當時制置三司條例司將青苗錢利率與《周禮》相比,來恢復韓琦的指責,指出青苗錢利率為二分,“比《周禮》所取尤少”。 兩者對比,應該都是按年計息,才有可比性。所以,

青苗法的利率應該是按年計算的,年利率為20%-30%

那麼這個利率是高是低呢?

《周禮》規定放貸年利率最低為10%,最高不得超過25%

春秋戰國時期,齊桓公在國內清查民間借貸利率,發現南方為50%,北方為20%

漢代的時候,《史記》載:“庶民農工商賈,率亦歲萬息二千,百萬之家則二十萬。”普通百姓家有一萬錢,每年利息可得二千錢,擁有一百萬錢的人家,每年可得利息二十萬錢,年利率為20%。王莽篡漢後設立“五均賒貸”放貸於民,將官方借貸分為兩類:祭祀、喪紀等屬於消費性借貸行為借貸利率月利3%,即年利率36%;農工商等從事生產經營的,借貸利率為10%。

下表是對唐朝之前民間借貸利率記載文獻的整理,從中發現年利率最低是20%,最高是月利率10%,年利率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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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時期民間借貸利率不同時期也略有不同,如下表所示,年利率在48%-72%,與唐代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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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代時期,經濟發展水平不如唐宋,民間借貸利率記載也沒有唐宋詳細。大德八年(1304年),禮部對質貸行業利率進行調查,發現存在三種情形:“在京典庫,有每兩二分者,五十個月方才本息相對”,借貸利率只有24%;“二年下架,即四十二個月本利相對”,借貸利率為50%;“應典諸物週年下架,即系十二個月便有過倍之息”,借貸利率為100%。所以元代的借貸利率大致在24%-100%

明代時期, 《大明律》規定:“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年月雖多,不過一本一利,違者笞四十”。由此可知,明代的民間借貸利率為36%

清代時期,《大清律》明確規定了利率標準:“凡私放錢債及典當財物每月取利並不得過三分。”同時,各個時期根據各地區,又有所不同,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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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上面的資料信息,整出中國古代法定利率趨勢圖,如下圖所示。由此可知,法定利率基本在36%至72%之間變動,越晚後期,法定利率越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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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上面的統計發現,青苗法年利率為20%,遠低於上述各時期的法定利率,即使是韓琦說言的年利率為40%,也僅僅比36%高出4%,遠低於72%。青苗法的利率規定相對是合理的,百姓在借貸成本上要遠低於民間高利貸

那麼與我們現在的利率進行對比,又是怎樣的結果呢?

自2015年9月1日起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施行後,高利貸的標準以是否超過36%為標準,也就是說年利率不超過36%的都不屬於高利貸。

下表是我國金融機構人民幣貸款基準利率調整表,從中可以看出基準利率相對而言是比較低的。當然,民間借貸都是要高於基準利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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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就選取大家最為常見,使用範圍較廣的信用卡舉例。信用卡有一項服務就是分期,分期的實際利率為多少呢,本人在《經濟思維之:分期利率有多高,你知道嗎?》中進行了詳細解答,這裡直接截取其中部分內容。

比如下圖是某行信用卡給我的現金分期情況。這裡我選取12期來看,23000元,每期還本金加上每期的手續費2089.17元,每期的手續費為72.5(=23000*0.75%)元。名義利率就是0.75%*12=9%,上面已經解釋了,實際上並不是每一期的本金都用滿12個月,故而實際利率肯定不等於9%,而是高於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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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可以用貼現的思維進行推理實際利率的計算,可以這樣理解,現在銀行借給了我們23000元,第一個月末還款本金加利息為2089.17元,由於貨幣具有時間價值,今天的1元和明年的1元是不相等的,故而我們應該求出一個月後的2089.17元等於現在的多少錢,假設貼現率為R,則公式為2089.17/(1+R);同理,第二個月的2089.17應該等於現在的2089.17/(1+R)^2,以此類推,第12個月的2089.17等於現在的2089.17/(1+R)^12。這樣就列式為23000=2089.17/(1+R)+2089.17/(1+R)^2 …… +2089.17/(1+R)^12,這裡的貼現率實際上就是我們借用銀行的23000元每個月的實際利率,R*12就是一年的實際利率,也就是借款的實際成本。

下一步就是如何計算R了,這裡需要用到IRR函數進行計算,在Excel中輸入圖2的第一和第二列數據。第一列數據0表示的是現在這個時點,對應的就是在這個時點銀行借給我們23000元,我們收入了23000元,1對應的是第一個月月末,這個時候我們要還款2089.17給銀行,是支出,故而錄入數據為-2089.17,以此類推,第十二月末計入-2089.17,此時還款完成。然後在任何一個單元格中輸入函數“=IRR(選中23000一直到最後一個2089.17)”,計算得到R=1.35%,然後R*12=16.22%,也就是借這筆資金需要支付的實際利率為16.22%。是不是比之前的名義利率9%高出許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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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大家使用較多的螞蟻借唄的實際利率是多少呢?如果按照每天萬分之五計息,年利率就是19.86%,如果按照每天萬分之四計息,年利率就是15.62%

由此可見,我們生活中使用到很多金融機構提供的借貸年利率大都在20%以內,都小於36%,不屬於高利貸,比古代時候的借貸利率要低很多。

當然,現在也存在高利貸現象,比如校園貸。利率較高,給借方帶來很大的經濟壓力,要遠離高利率的借貸,特別是高利貸。

從上面的分析,青苗法的利率在古代時期,年實際利率是相對較低,是合理的,與我們現在的實際利率相比,要比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基準利率要高,但是也不屬於高利貸,低於36%,和身邊常見的金融工具的實際利率對比,相差不多

如此說來,不論是北宋時期的政治對手,或是後人對青苗法利率太高的指責,言過其實了。

四、青苗法失敗的原因

1.青苗法對北宋政府的貢獻

青苗法通過政府在百姓生活遇到困難的時候,出借給百姓錢物,獲取一定的利息,從而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

下表可以看出宋神宗之前政府的財政已經出赤字,經過王安石改革,財政收入與支出之間基本是均衡,熙寧六年,青苗法為財政收入增加292萬餘貫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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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已經分析,北宋政府面臨著冗官、冗兵、冗費等財政壓力。王安石並沒有從節流的角度進行財政改革,而是從開源角度進行改革,實行青苗法,增加政府的財政收入,還解決了政府財政支出不足的問題。

青苗法的推出目的在於增加政府財政收入之外,還有打擊民間高利貸,上面分析了,青苗法的利率其實不算太高,是在一個合理的範圍內,是遠低於民間高利貸的。青苗法的實行,可以使得百姓不需要在繼續資金的時候借貸高利貸,

打擊民間高利貸,降低百姓借貸成本,百姓不需再為還貸高利貸而賣田賣女,社會穩定,經濟有序發展。

另外,青苗法的推行,建立民間有效的信貸機制,有效的管理糧食價格。在信貸機制上,青苗法規定信貸分兩次發放,夏料在正月三十日以前發放,秋料在五月三十日以前發放,解決夏秋兩季糧食未收穫之前的資金短缺問題。青黃不接的時候,糧食價格也會有所增長,特別是容易被大地主階層炒作,剝削百姓。現在政府出借資金或者出借糧食,糧食價格並不是按照高價收取。政府根據以往年份糧食價格,制定每鬥糧食的價格,然後借款者根據自己的收成決定借貸穀物的規模,再摺合為款項。這樣就不會出現糧食價格暴漲,百姓買不起或是借不起糧食的情況。

2.青苗法失敗原因解析

(1)未經試點,全國推行,摩擦成本較高。青苗法最初在河北、京東和淮南地區進行試行,可是試行時間較短,沒有積累,存在的問題還沒有一一反映出來,就匆匆全國推行,結果就是大量的問題出現,上層制度的設計者來不及完善。推行過程中,參與主體各自的理解不一,執行者對青苗法的理解也不一樣,帶來政策誤解。

(2)青苗法推行過程中,出現強制借貸,而非自願現象,都對社會安定繁榮破壞極大。在下面推行青苗法的時候,出現執行貸款的官吏“以多散為功”,硬性逼迫豪強富戶請領青苗錢,因此使得豪強富戶不得不支付年利率為20%-40%的利息。司馬光就這一現象說道:“今出錢貸民而斂其息,富者不願取,使者以多散為功,一切抑配。恐其逋負,必令貧富相保。貧者無可償,則散而之四方;富者不能去,必責使代償數家之負。春算秋計,輾轉日滋,貧者既盡,富者亦貧。十年之外,百姓無復存者矣。“這樣反而對社會安定造成很大的影響,富者怨,窮者離。

(3)官吏體系行政效率低下,管理混亂。王安石曾經形容北宋時期的官吏“不才苟簡貪鄙之人,至不可勝數”,官吏體系腐敗貪汙、辦事效率低下,這樣一群官吏推行青苗法,難道何其之大。另外,當時反對青苗法的都是在政治上,文學上具有舉足輕重的人物,比如司馬光、歐陽修、韓琦等人(下表為新舊兩黨主要代表人物以及籍貫),不僅政治上有話語權、言論上也有話語權,這些人代表著當時的士大夫階層、地主階層,下面的官吏也大都出於此,推行青苗法時就消極怠工,不加以重視,甚至乘機搗亂謀取私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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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總結

王安石在財政改革中推行青苗法,目的是通過青苗法改革,實行政府財政收入增長,百姓在借貸中獲利,最終實行富國強兵,改變北宋時期積貧積弱的局面。

從文中分析知道,青苗法在理論上是相對合理的制度,按照制度執行,政府和百姓都會在其中收益,實行雙贏的目標。它最終走向士兵,原因也在於,以官吏代表的士大夫、地主階層在這個改革中並沒有獲利,反而是利益的損失者,故而在執行中反對最為激烈,執行時也並未用心,而且謀取私利,破壞青苗法的真正施行。

參考文獻

中國古代民間借貸利率研究、兩宋財政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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