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減少疫情損失,企業可要求女職工“排隊”生育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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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疫情損失,企業可要求女職工“排隊”生育嗎?

職場金三順


為減少疫情帶來的損失,企業暗示女職工需“排隊”生育,否則將視情況調整崗位,這樣做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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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減少疫情損失,企業可要求女職工“排隊”生育嗎?


遼寧省撫順市人民檢察院李吉鵬:


這種做法是不合理的。根據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第二十三條規定“各單位在錄用女職工時,應當依法與其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中不得規定限制女職工結婚、生育的內容。可根據工作崗位適應情況調整。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女職工在孕期不能適應原勞動的,用人單位應根據醫療機構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所以,我國法律不允許企業採取女職工”排隊生育”的方式降低損失,這樣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同時可以為女職工降低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夠適應的勞動。

  

北京在明律師事務所律師夏麗麗:


公司如要求排隊生育的做法涉嫌違反法律強制規定。


我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婦女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生育子女的權利,也有不生育的自由”。婦女享有生育的自由,也有不生育的自由,更有決定自己什麼時候生育的自由。任何條件下,企業和個人都沒有發號施令和干涉他人生育的權利。


如單位只就女職工生育問題提出暗示,對實際工作,薪資並無影響,可類比建議不違法。如未排隊,遭到公司單方面調崗,降薪等情況,屬於單位違約行為。根據《婦女權益保障法》規定:“任何單位不得因結婚、懷孕、產假、哺乳等,降低女職工的工資,辭退女職工,單方解除勞動(聘用)合同或者服務協議。”如非自願,公司不能強行調崗;同意調崗,工資要保持原水平。造成損失的,用人單位應賠償,參照原崗位工資標準補發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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