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没有中止和中断,搞错法院导致错过时间怎么办

小李家的房子面临征收,小李向规划部门申请公开项目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规划红线图,但规划部门答复称未找到小李家的规划档案。无奈,小李只能向规划部门的上一级部门申请复议。上级部门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规划部门的答复。同时,复议决定表明,若小李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小李不服该复议决定,遂向A法院起诉,A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小李应该向B法院起诉,后小李撤诉,并立马重新向B法院起诉。B法院以小李的起诉已经过了起诉时间为由对小李的立案不予受理。那么问题来了:小李的起诉过了起诉期限吗?

答案是否定的,所谓“起诉期限”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其起诉可由人民法院立案受理的法定期限。起诉期限不同于诉讼时效,没有中止、中断。《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不属于其自身的原因耽误起诉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具体到小李的情况中,小李一直在积极行使自己的权利,而行政机关却没有依法告之小李可以向哪个法院起诉,显然是行政机关的原因导致小李错误地选择了管辖法院,不应由小李来承担不利后果。小李在合理期限内再次起诉,显然没有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起诉期限没有中止和中断,搞错法院导致错过时间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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