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即將出臺!請你提意見

民意徵集 |《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即將出臺!請你提意見

為加快推進全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我局代市政府草擬了《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根據《貴州省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和監督管理規定》(第192號)的有關規定,現將文稿在畢節市人民政府網上公佈,廣泛徵求社會各界的意見,請社會各界提出寶貴意見,以便進一步做好修改完善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公開徵求意見的時間

  2020年4月13日至4月24日。

  二、反映意見的方式

  公民、法人或有關組織等社會公眾對《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有意見或建議的,可以通過微信留言、網站留言、電話、電子郵件或提出書面意見等形式向市水務局提出。

  (二)網站留言

  關注畢節市人民政府網(http://www.bijie.gov.cn)進入“民意徵集”專欄留言。

  (三)熱線電話

  聯繫人:簡士洋   

  電  話: 0857-8232130,13985889766

  (四)電子郵件請發至(郵箱:994772409@qq.com)。

  (五)傳真 :0857-8221443。

  感謝您的支持!

  附件: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畢節市水務局

  2020年4月13日

 


 附件


  畢節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辦法(試行)(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建立健全農村飲安全工程運行管護長效機制,保障農村居民飲用水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加強農村飲水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的指導意見》《村鎮供水工程運行管理規程》《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貴州省水利工程管理條例》《貴州省精準扶貧農村飲水安全評價準則》《畢節市飲用水水源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是指向縣(市、區)城區以外的鄉(鎮、街道)、村莊、學校、農場、林場等區域提供日常生活用水的供水工程。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全市轄區內政府投資、企業投建、村民自建的供水規模100人及以上的農村供水工程。100人以下的農村供水工程參照執行。

  第四條 各縣(區)應按照“有償用水、錯峰用水、計量用水、應急供水”的原則,健全完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機制體制。

  有償用水:指供水單位按照工程能夠正常運行,保本微利核定水價,向用水戶收取水費。

  錯峰用水:指用水高峰期或枯水季節分時段分片區供水。

  計量用水:指供水單位按要求安裝計量設施,用水戶根據使用水量繳納水費。

  應急供水:指發生乾旱、雪凝、地質災害等突發性事件時,由鄉(鎮、街道)定時定點組織應急送水。

  第五條 農村飲水安全實行地方行政首長負責制,市、縣、鄉人民政府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護的責任主體,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護負總責。


  第二章  政府主體責任


  第六條 市級政府職責。負責統籌全市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明確市直相關部門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職責;落實工程運行管護制度保障;按要求落實工程建後管護資金;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工作納入市級對縣(區)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七條 縣(區)政府(管委會)職責。負責統籌縣(區)農村飲水安全的組織領導,明確縣(區)直相關部門和鄉(鎮、街道)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職責;落實工程運行管護制度、管理機構及人員;明晰工程資產產權、經營權、管理權;按要求落實工程建後管護資金;核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做好農村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工作納入縣(區)對鄉(鎮、街道)年度目標考核內容。

  第八條 鄉(鎮、街道)政府職責。負責統籌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運行管護工作;對縣(區)未確定運行管理機構的,鄉(鎮、街道)及時組建管護機構、明確管護人員、監督管護經費使用;負責對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排查,及時組織解決排查發現的問題並告知群眾;負責制定本鄉(鎮、街道)供水保障方案,對存在季節性缺水、發生自然災害斷水等不能滿足飲水安全標準的,及時組織應急供水;負責做好項目驗收移交、安全生產、政策宣傳、涉水矛盾糾紛調處等工作;督促村(居)兩委、涉水村級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加強承擔管護責任的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運行管護;協助或做好轄區內飲用水水源地保護、水質監測、水質汙染突發事件處置。


  第三章 行業部門監管責任


  第九條 市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統籌抓好全市農村飲水安全規劃、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績效考核指標;指導縣(區)做好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編制、供水保障方案制定、水價核定、水費徵收等工作;指導縣(區)依法查處破壞農村飲水安全的違法行為;督促縣(區)落實工程運行管護辦法、水質檢測監測、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供水安全生產等。

  第十條 市直相關部門職責。財政部門負責落實市級運營管護資金;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負責落實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地保障;發展改革部門負責農村飲水安全工程供水價格的核定執行及指導監督;衛生健康部門負責牽頭對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進行衛生監督和水質監測;生態環境部門負責千人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保護區劃定和監督管理;審計部門負責對農村飲水安全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農業農村部門負責抓好農業面源對水源的汙染治理;機構編制部門負責指導縣區機構編制部門按規定合理核定水務工作站人員編制;人社部門負責指導縣(區)做好專業技術人才聘用;電力部門負責提供電力保障、落實國家相關電價政策;公安部門負責依法打擊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危害供水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

  第十一條 縣(區)水行政主管部門職責。負責落實轄區內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規劃、項目實施方案、縣級供水保障方案、管護績效考核方案制定、工程項目驗收移交、千人以下飲用水水源地保護範圍劃定等工作,依法查處破壞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違法行為;指導鄉(鎮、街道)或供水單位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制度、供水保障方案;落實應急供水保障、農村飲水安全排查、分散供水工程管護等工作;督促供水單位做好工程日常巡查、維修養護、供水調度、計量收費、水廠日常水質檢測、安全生產等工作;協助有關單位做好水價核定、水質監測、千人以上水源地保護等工作。

  第十二條 鄉(鎮、街道)水務站(或片區水務站)職責。按照鄉(鎮、街道)政府要求,落實好供水保障的相關工作;督促供水單位做好工程運行管護、水質檢測和應急供水保障;指導做好分散式供水工程管護和水質淨化消毒處理;協助做好轄區內工程驗收移交、資產產權明晰、水源地保護、水質檢測監測、涉水矛盾糾紛調處、安全生產等工作。


  第四章 供水單位運行管理責任


  第十三條 供水單位主要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實施運行管理的供水企業、村(居)委會、村(居)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等。

  第十四條 運行管理權限。城市管網延伸的供水工程由城市供水企業負責管理;鄉(鎮)集中供水工程由縣(區)或鄉(鎮、街道)明確的運行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分散式供水工程原則上由鄉(鎮、街道)委託村(居)委會或村(居)黨支部領辦的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等進行管理。其中,村民自建工程(含小水窖)由村民自行管護使用。

  第十五條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改變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用途。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積極推行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工程所有權單位可因地制宜採取經營權招標、承包、租賃等方式,引進企業或社會團體參與工程運行管理。

  第十六條 供水單位運行管理職責。負責做好工程設施設備的日常巡查管理及維修養護;持續向用戶提供符合水質、水量要求的供水服務;明確機構崗位職責、落實相應管理人員、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做好水費計收,推行兩部制水價、階梯水價的水價政策;做好水源巡查、工程運行管理、水質檢測、生產安全、應急保障等工作。

  第十七條 供水單位應參照《村鎮供水站定崗標準》規定嚴格控制供水工程的管理機構設置和崗位定員。規模較小的供水工程的定員宜根據其供水規模及管護需要合理確定,分散式供水工程如小水窖等由用水戶自行管理。


  第五章  運行管護制度


  第十八條 運行管理制度制定應切合實際,確保有針對性。其主要內容可包括:運營管理規範、資金籌措調度、水質檢測監測、設備設施維修維護、管理機構人員、水價核定、水費收取、技術培訓、應急供水保障、目標績效考核等。  

  第十九條 供水單位因維修、施工等原因需臨時停水時,應提前24小時通知用水戶;需較長時間停水時,應經主管部門批准後實施;因供水設施損壞或遭受破壞等原因造成停水時,應及時組織搶修,迅速恢復供水,如遇特殊情況不能及時恢復正常供水的,必須向縣(區)水務部門和所在鄉(鎮、街道)報備並告知用水戶;發生水汙染等事件時,應立即啟動應急預案,並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查明原因,妥善處理。

  第二十條 落實運行管護經費。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行管護經費來源主要有中央、省、市、縣級下達的建後管護資金或供水單位收取的水費等。市、縣應將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護補助資金列入年度財政預算並及時拔付到位。供水單位應落實水費收繳,建立財務管理制度,定期公示,接受監督。

  第二十一條 農村飲水安全建後管護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款專用。各縣(區)應在縣級水務部門設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護資金專戶。由縣級水務部門根據工程覆蓋農村人口數和目標績效考核情況,按季度撥付給運營管理單位或承擔分散式(供水人口100人以下)工程管理的鄉(鎮、街道)負責撥付給具體承擔管理職責的村(居)委會或組建村級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集鎮供水由社會資本運營管理的,各縣(區)根據具體情況決定給予補貼的有關事項。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擠佔、截留或挪用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資金。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後管護資金主要用於設施設備運行維護、材料費、電費、消毒藥品費、管理人員工資、稅收等工程運行管理支出。

  第二十二條 水費價格核定。農村供水水價應按照“補償成本、公平負擔、保本微利”的原則,由縣(區)根據供水運行成本因地制宜制定指導價格。在有條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兩部制水價、階梯水價等水價制度。對運營成本高的引提水工程,應當實行電費兜底補貼政策,確保工程正常運行。

  第二十三條 供水單位應每季度對水價、水量、水費收支管理、政府撥付建後管護資金使用情況進行公示,應在明顯位置公佈水價核定、監督電話,接受主管部門監管和社會監督。由村(居)委會或組建村級合作社、村民用水戶協會等管理的,應納入村務公開目錄進行公示。

  第二十四條 供水單位應與用水戶簽訂供用水合同,按照有償、計量、限量的原則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用水戶享有用水的權利,也有保護供水設施設備的義務,對發現蓄意破壞損害供水設施設備的行為,應向供水單位或相關部門舉報。

  第二十五條 落實應急供水保障措施。鄉(鎮、街道)應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急供水保障方案,方案要明確錯峰用水、分區劃片、限量供水、水量調度、服務電話等事項。建立應急供水保障隊伍,配備必要應急保障物資,確保枯水季節或發生突發事件時農戶用水達到脫貧攻堅飲水安全標準。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畢節市水務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印發實施的《畢節地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護辦法》(畢署通〔2011〕16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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