洞悉美国"滥诉"中的策略


洞悉美国

继美国私人团体提起对中国的集体索赔诉讼之后,美国官方也"接踵而至"。先是密苏里州总检察长在联邦法院提起了索赔诉讼,紧接着是密西西比州检察长表态表示要跟进。在这两个"官方"行动之后,特朗普终于在最后亮出了其"獠牙"。在4月27日的记者招待会上,特朗普公开表态称,美国有很多方式让中国承担责任。为此目的,美国正在进行认真的调查。一旦美国"带头"在各国中向中国提出索赔要求,势必会在国家间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因而不能不值得我们高度警惕。我们需要对美国的起诉行为进行深入的法律分析,讨论其后续策略,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法律预案。


然而,就目前态势而言,无论是从学者的批判来看,还是从实务部门的现有表现来看,我们对于相关诉讼的判断和应对,主要还是停留在政治批判和一般性法理批判层面。对于美国诉讼行为的深入法律分析和应对,尤其是对于美国在诉讼中实际采用的诉讼策略,以及后续诉讼策略的走向,目前鲜见相关讨论。


单纯地用政治方式应对法律诉讼,从既有案例的角度来看,不仅成本很高,而且,还具有高度的不确定性,其并不是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种适当方式。争端一旦通过法律方式启动,其就必须遵循法律固有的逻辑。政治逻辑并不能阻止、干涉法律程序的连续性运转。政治介入即使短期内有一定的效果,此种效果,随时都有可能会后续的法律行为所取消,会将相关情势"恢复"到政治介入之前的状态,从而导致此前政治介入的效果"归零"。所以,在启动对法律诉讼的政治介入之前,我们需要对可能引发的相应后果进行全面考量。


单纯的一般性法理批判,同样属于"于事无补"。一般性法理批判的特点就是:从表面看上去,每句话、每个论点都"头头是道",句句都是真理,但是,一旦适用于具体的争端解决之中,却起不到任何作用。常言道,批判容易,构建困难。在争端发生之后,最要紧的,是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执行方案,这个方案,应该建立在既有法理和案例的基础之上。一般性评论,在任何时候都达不到此种要求。其并不符合争端解决思维需要技术化、精细化、策略化的要求。


而从策略的角度来看,美国的某些诉状,其技术性其实是非常高的,所采用的策略路径,也是非常狡猾的,具有明显的"圈套性"。


这里仅以密苏里州总检察长的诉状为例,简要地讨论其诉讼策略与诉讼"圈套"。


如果把美国私人团体和"官方"的诉状逐一比较,就会发现,每份诉状,或多或少存在差异。仅从被诉主体来看,笔者手里的三份诉状就"各有千秋"。在两份私人团体递交的诉状中,一份被诉主体有两个,分别是政党和国家,另一份的被诉主体则有6个。而密苏里总检察长的书状,被诉主体就更多,共有9个,既涉及国家、国家机构和地方政府,也涉及到政党,还涉及到中国科学院和武汉病毒研究所。


在这三份书状之中,密苏里总检察长的书状明显地要高出一筹,无论是在撰写质量上,还是在具体策略的使用上。其具有明显的"圈套性"。


我们当下对于美国诉讼的批判,主要是从国家豁免的角度进行。无论是私人团体提起诉讼也好,还是州检察长提起诉讼也好,其对此显然也"心知肚明"。为了突破此障碍,在被诉主体上,通过名列9个被告,密苏里总检察长"处心积虑"地设置了三层"滤布":


第一层滤布是一般性的,涉及到的被诉主体,主要包括国家、卫健委、应急管理部、民政局、湖北省政府、武汉市政府。对于这些主体而言,无论根据国际法还是美国的主权豁免法,都将一般性地享有国家豁免,除非属于相应例外,因此,第一层滤布具有象征性。这些主体突破第一层滤布是很容易的,不存在特别大的法律困难。


第二层滤布主要是针对政党。根据美国主权豁免法,主权国家、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机构等都享有豁免。但此种豁免,能否及于政党,则是一个有争议性的问题。即使享有豁免,也需要建立在出庭抗争的基础之上。所以,要突破第二层滤布,已经很困难了。难以保证百分之百地成功。


第三层滤布所针对的对象有两个:中国科学院和武汉病毒研究所。从诉讼的具体内容来看,检察长是从商业行为这个角度来发起指控的。由于商业行为本身属于国家豁免的例外,这两个被告,就难以通过主张国家豁免来进行抗辩。而且,一旦从国家豁免的角度进行抗辩,其切入点在哪里?职能?还是性质?从此角度来看,这两个被诉主体不仅需要出庭,而且需要对程序性问题和实体问题进行实体性抗辩。


就上述三层滤布而言,过第一层滤布容易,过第二层滤布有点困难,第三层滤布更是难上加难。一旦任何一道滤布"拦截"成功,总检察长的起诉,就已经成功了一大半。因为,任何一个主体一旦被迫进入诉讼程序,就必须参加接下来的程序进展,进入起诉方事先所涉及好的策略通道之中。考虑到起诉书中的证据、论证都只具有"初步"的性质,一旦被迫进入展开的诉讼之后,根据证据开示的相关规则和要求,围绕本案的相关"事实",可能就会一点一点地被揭开。


可能有人会问,不出庭,不就啥事都没有了?


对于第一层滤布所包括的主体而言,不出庭当然没有啥问题;但对于第二层滤布所针对的主体而言,不出庭本身就意味着巨大的法律风险;对于第三类主体而言,不出庭本身就可能意味着败诉。而一旦败诉,其实际结果和所可能引发的连锁反应,则可能非你我所能预料。


所以,仅从被诉主体的设置策略来看,密苏里总检察长的诉状就有其高明和狡猾之处:通过设置三类不同的主体这个圈套,就迫使我们不得不认真考虑是否要应诉,以及该如何应诉这个法律问题。不应诉,对于第二类主体和第三类主体而言,既有程序会继续进行下去;应诉,就需要考虑全面披露与案情相关事实的问题。


而此种策略,显然并不在我国学者和实务部门当前的考虑或关注范围之内。然而,不关注此问题,只是单纯地发起政治批判或法律批判,有用吗?


或许,人家检察长会在心里对我们说:


跟我玩法律,你们是不是还嫩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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