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懲戒邊界如何掌握 廣東明確了

日前,廣東省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次會議表決通過《廣東省學校安全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對於校園安全管理、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突發事件與人身傷害事故處理等社會廣泛關心的方面內容均有所涵蓋。條例明確了教育懲戒的邊界,指出中小學生校內違規,教師可批評但不能體罰等。


加強校園公共衛生和欺凌管理


教育懲戒邊界如何掌握 廣東明確了


條例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學校、學生、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在學校安全中的職責,並提出應完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機制。加強傳染病預防控制管理工作,中小學校、幼兒園不得擅自組織學生、幼兒群體服藥。


在校園欺凌事件防治方面,條例明確,學校應開展校園巡查,發現校園欺凌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開展調查處理,必要時向學校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報告。中小學校應當建立校園欺凌綜合治理委員會。


中小學校發現學生有擅自離開學校且無法通過聯繫得知其下落,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猥褻,遭受社會人員欺凌或者其他暴力傷害等情形,應當告知學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必要時向公安機關報告,涉及隱私的,應當依法保密。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發現未成年學生脫離監護,單獨居住生活或者失蹤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報告。禁止安排中小學校教師和學生巡查江河湖泊岸線、堤防、山塘、水庫等。


不得體罰、辱罵 變相也不行


教育懲戒邊界如何掌握 廣東明確了


條例特設《教育懲戒與違法處理》一章,明確了教育懲戒情形:中小學校學生在校園內有用硬物投擲他人、推搡、爭搶、強迫傳抄作業等違反學校安全管理規定行為的,教師應當予以制止和批評,並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與其年齡和身心健康相適應的教育懲戒措施。其中特別指出,不得對學生實施體罰、變相體罰或者打罵、辱罵以及其他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


對於教職工違紀違法的處理問題,條例明確,教職工如有歧視、侮辱學生,或虐待、傷害學生,猥褻、性騷擾學生,與學生髮生不正當關係,或其他侵害學生身心健康的行為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報告公安機關。


條例還明確了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學校不作為,以及教職工未履行崗位安全職責造成學生傷害的責任。


(光明日報全媒體記者 王忠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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