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中心城区购房购车位有奖励!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中省驻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促进房地产业可持续发展,服务经济社会平稳运行,根据中央对房地产“房住不炒”的定位和“一城一策”的调控要求,结合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实行购房奖励。对在市中心城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不含车位、车库、杂物间)和存量住房,签订网签合同并缴纳契税的,以及本意见发布前在市中心城区已购买新建商品房(含住宅和非住宅,非住宅不含车位、车库、杂物间)尚未缴纳契税的,在本意见发布后六个月内依法依规缴清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缴纳契税额的50%对购房人予以奖励;购买市中心城区新建商品房项目地下车位并缴纳契税的,由受益财政按每个车位1000元的标准给予纳税人奖励。购房奖励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另行制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二、延期缴纳税款。受疫情影响办理纳税申报困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对确有特殊困难而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由企业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不超过3个月(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

三、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土地成交价款溢价在3000万元以内的,在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60日内一次缴清;溢价超过3000万元以上的,根据竞得人的申请,允许在1年内分期缴纳,但要按规定支付分期缴纳的利息(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财政局)。

四、容缺受理“三通一平”审批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各相关职能部门在用地范围内可容缺办理“三通一平”审批手续,涉及城市道路等审批的,依法依规办理有关手续(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五、分步收取报建费用。开发企业办理报建手续且尚未缴纳报建费用的,可按“0.5:0.5”的比例分别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收取报建费用;对受疫情影响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由企业申请可予以缓缴,缓缴时间自市政府批准延期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个月,并应在竣工验收前结清。(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财政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六、加大信货支持力度。引导在郴银行机构保持房地产企业信贷合理适度增长,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缓解企业流动性困难在防范风险的前提下,对于资质良好、诚信经营但受疫情影响严重、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可结合实际予以适当展期(责任单位: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郴州市银保监分局、各驻郴银行金融机构)。

七、加大住房公积金支持力度。加快按揭楼盘贷款发放进度,房地产开发项目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即可办理公积金楼盘准入手续,预抵押到位后即可发放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加大“组合贷”业务试点力度,支持汇缴职工购房时同时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和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责任单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八、阶段性放宽预售申报条件。市住建局要加强房屋预售资金监管,已经领取施工许可证范围内的楼栋,因疫情影响施工,在2020年9月30日前申请预售时,工程进度已建至地上二层以上但未达到《湖南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要求的,可采取监控开发项目资本金的方式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监控的项目资本金金额=申请办理预售许可的房屋面积x《管理办法》要求的预售许可工程进度标准×房屋建筑工程单位造价)。施工进度达到《管理办法》要求的预售许可工程进度标准后,解除该监控的开发项目资本金(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九、顺延项目工期和交付期限。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照原定时间开复工的房地产项目,工期顺延;无法按照原施工周期完工的,应重新合理确定施工周期,我市实施疫情防控措施期间不计违约责任。不能如期竣工验收和交付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交付期限顺延(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十、改进政务服务。加快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审批流程、压缩审批时限,推行“不见面”审批,探索推行“交地即开工、交房即交证”,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受疫情影响,从2020年1月24日起,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期满未及时办理延续、升级、定级、变更等手续的,容许延期到2020年6月30日之前办理(责任单位: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相关审批部门)

本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各县市区可参照执行。

郴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郴州市财政局

郴州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郴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郴州市行政审批服务局

郴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国家税务总局郴州市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郴州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郴州监管分局

2020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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