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我是餘歡水》的“荒誕”劇情學“正經維權”

近期,由郭京飛、苗苗等演員主演的網劇《我是餘歡水》以荒誕手法演繹了一個底層小人物一波三折的經歷及精神蛻變,引發網絡熱議。

劇中由郭京飛飾演的餘歡水經歷了不少“狗血”事件,這些事件也反映出老百姓經常遇到的維權困境。

對於劇中諸多跟百姓有關的涉法問題,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王四營法庭以劇中典型劇情作為背景,緊密結合實踐中經常遇到的法律糾紛類型,為百姓維權提供相應的法律依據及路徑。

從《我是餘歡水》的“荒誕”劇情學“正經維權”


01

鄰里糾紛——狗不拴繩咬傷他人怎麼辦?

餘歡水在出門上班時經常遇到鄰居家不拴狗繩的狗到處亂跑,好不容易鼓起勇氣和鄰居講明不拴狗繩的嚴重後果反倒被鄰居臭罵一頓,只得吃個啞巴虧。

在現實中,雖然“文明養犬”觀念已被大力推廣且多地出臺了相關管理、處罰規定,但在部分小區、郊區及農村地區仍然普遍存在不拴狗繩的不文明行為,導致狗傷人事件屢見不鮮,那麼在日常生活中若被狗咬傷應該怎麼辦呢?

法官:

我國侵權責任法第78條規定:“飼養的動物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能夠證明是因被侵權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擔或者減輕責任。”

第79條規定:“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的,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78條是飼養動物損害責任的一般規定,而第79條則是針對不拴狗繩等違反管理規定行為的特殊規定。具體而言,飼養動物傷人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即行為人只要給他人造成損害,不問其主觀上是否有過錯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且一旦受害人提起訴訟,其只需證明動物加害的事實及自己受損害的事實,無需就其他侵權要件承擔舉證責任。法官提示:並非只要狗咬傷他人,其飼養人或管理人就一定要承擔賠償責任,受害人的故意或重大過失可作為免責事由。即如果狗傷人是因為受害人挑逗、攻擊等故意行為或無視警戒等重大過失行為導致的,受害人的過錯可減輕飼養人或管理人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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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借款糾紛——向別人借錢借條應該怎麼寫?

餘歡水之前借給朋友呂夫蒙13萬元,在買車困窘之時要求朋友還錢,幾次三番打電話朋友嘴上答應但仍未轉賬,致使餘歡水在買車之時不僅丟了“面子”,還和老婆矛盾加深,最終在朋友畫展大鬧一番才收回欠款。雖然劇終時二人和好,但因沒有借條餘歡水走的彎路可不少。

俗話說,親兄弟明算賬。朋友、親人之間互相借款也要記得打借條,那麼借條的書寫應注意什麼呢?

法官:

在民事訴訟中,借條是證明當事人之間債權債務關係的重要證據,但在訴訟過程中,也經常存在因借條書寫不規範而導致借款事實無法認定,進而債權人訴訟請求未能得到支持的情況。

要想借條書寫規範化,應注意以下幾點:

一是身份信息要準確。必須查看對方的身份證件,保證借條上所寫借款人姓名及身份證號與身份證件上的信息保持一致,且確保必須是本人所寫。

二是借款金額需要同時大寫和小寫。若借款金額只有小寫,則存在篡改的可能性,大寫金額可有效避免此類風險。

三是記得明確約定利息。我國合同法第211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約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限制利率的規定。”若自然人之間書寫的借條未約定利息而債權人主張的,法院不予支持。

四是還款時間要明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188條,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期間自債務人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計算,故還款時間對訴訟時效的計算具有重要意義,同時也決定了逾期利息的起算時間。

五是儘量避免留白。在寫完借條後若有留白,可以將留白部分撕去或者在空白處寫上“以下為空白”,以避免借款人隨意添加內容。法官提示,要充分了解借條的書寫技巧,避免“踩雷”,不讓借出去的錢打了“水漂”。

從《我是餘歡水》的“荒誕”劇情學“正經維權”


03

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買到假貨怎麼做?

餘歡水在被上司責罵、被妻子提出離婚的心灰意冷之時,去街邊小商鋪花高價買了一瓶“茅臺”,後被其上司梁安妮告知“茅臺”竟然是假酒,故憤憤不平地拿著喝完的假茅臺酒瓶去維權,結果蠻橫的老闆死不認賬還把餘歡水轟了出來,維權無疾而終。

在日常生活中,買到假貨真的很“心塞”,甚至有些假冒偽劣產品還會對身體健康產生不良影響,那麼買到假貨應該怎麼辦呢?

法官:

消費者維權的途徑主要由以下幾種:

一是可選擇與經營者和解。連鎖店、名牌店或者其他具有正規經營資質的店鋪一般都有一套專業的消費者理賠模式,若在這些店鋪買到假貨,消費者可以選擇找經營者說明情況並申請理賠或換貨。但若在一些無證經營且缺少監控設備的小店鋪買到假貨,即使像餘歡水一樣手中握有小票等證據,也很難得到相應賠償,此時應選擇其他維權方式。

二是可向消費者協會、市場監督管理局等相關機構投訴。消費者可撥打315熱線進行投訴舉報,消費者權益保護機構接到投訴後可居中調解,促使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若售賣假貨行為屬實,市場監督管理局將按規定對經營者進行行政處罰。

三是可向法院起訴。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40條規定:“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時,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請求賠償。”第55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增加賠償的金額不足五百元的,為五百元。”經營者售賣假貨屬於欺詐行為,消費者通過訴訟可獲得“三倍賠償”。法官提示,並非所有售賣假貨的行為都可以主張懲罰性賠償或“假一賠十”,只有在如下特定情況下方可主張:若經營者明知商品存在缺陷,仍向消費者提供,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者死亡或者健康嚴重損害的,消費者可主張所受損失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55條);若生產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或者經營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消費者可選擇主張“十倍價款賠償”或“三倍損失賠償”(我國食品安全法第148條)。

從《我是餘歡水》的“荒誕”劇情學“正經維權”


當下,隨著糾紛解決機制的多元化,在遇到糾紛時還是應本著“源頭預防優先,非訴機制挺前,法院裁判終局”的原則,儘量選擇互諒互讓協商解決或人民調解、司法調解等途徑,將糾紛化解在訴訟前端,將矛盾消解於未然,將風險化解於無形。

法官提示,對於生活中常見的鄰里糾紛、借款糾紛,消費者權益保護糾紛等,很多人抱著“事兒又不大懶得折騰”“自認倒黴”等消極心態,而忘記了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從而間接縱容了部分“不良分子”和“黑心商家”,助長了社會上的不正之風。和諧社會的構建需要個人法制意識的提升,在遇到糾紛時要記得選擇合適的維權途徑,切實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來源:法制日報(全媒體記者 徐偉倫 通訊員 賈宜臻) 圖片來源:@電視劇我是餘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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