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事處罰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分,發放工資為“吃空餉”


受刑事處罰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分,發放工資為“吃空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刑事處罰的,單位應在規定期限作出處分,未作出處分發放工資待遇的,被認定為吃空餉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刑事處罰因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分,違規發放工資待遇被認定為“吃空餉”

案例:

某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郭某,2018年4月10因酒駕被刑事拘留,隨後被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後郭某繼續上班,期間工資正常發放。2018年7月8日被人民法院判處六個月拘役緩期一年執行,郭某未上訴,判決生效日為2018年7月18日。該事業單位於2018年11月1日作出給予郭某降低崗位等級處分,從2018年12月1日起按所降低的崗位等級調整了郭某工資待遇。

2019年,該事業單位被有關部門在清查“吃空餉”時,認定該單位未按規定取消和降低郭某的工資待遇,屬於吃空餉情形,單位主要領導及主管人事受黨紀警告處分。

在本案中,郭某被認定為吃空餉的情形,具體是指哪些呢?

分析:

一、郭某取保候審期間的工資待遇

郭某被取保候審之日至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日,是取保候審期間,即2018年4月10至2018年7月18日,該期間單位應停發其工資待遇,按郭某基本工資的75%發放生活費。

單位存在的問題:繼續發放原工資待遇。

二、處分決定應予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

該單位應在馬某刑事判決生效後一個月內作出降低崗位等級處分決定。

單位存在的問題:馬某刑事判決生效日為2018年7月18日,單位應當在2018年8月18日前作出處分決定,而該事業單位是在2018年11月1日才作出處分決定。

三、判處刑罰後的工資待遇

2018年7月18日人民法院判決生效,拘役緩刑期為2018年7月18日至2019年7月17日。依照有關規定,拘役緩刑期間,單位安排工作的,按本人基本工資的60%計發生活費。刑期屆滿後,工資待遇根據所受處分相應確定。

單位的存在的問題:單位在2018年12月1日前,一直未停發馬某原工資待遇;2018年12月1日起按調整後的崗位等級發放工資待遇。但馬某的刑期於2019年7月7日才屆滿,單位調整馬某的工資待遇應在其刑期屆滿後才能進行調整。

綜上,該事業單位在馬某取保候審期間和刑期執行期間未停發其工資待遇,依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央組織部、中央編辦、財政部關於建立機關事業單位防治“吃空餉”問題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的規定,受黨紀政紀處分及行政、刑事處罰等,按規定應當停發或降低工資待遇,但仍未停發或按原標準領取工資、津貼和補貼的,認定為“吃空餉”。


受刑事處罰單位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分,發放工資為“吃空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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