草根憲法——英國《大憲章》制度與最早的近代議會制之間歷史淵源

導語:人所共知,憲法是一種規定權利和義務,並且對政府和公民具有同等的效力和執行力,憲法的產生要歸功於歐洲社會文藝復興時期就有的社會契約精神。

隨著社會文明進程的不斷推進,統治者和地方實權派之間的契約關係,逐漸演化成為政府和公民之間的契約關係,這便是歐洲社會從封建制過渡到立憲制的歷史契機,從而為近代歐洲的代議制鋪墊了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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盧梭《社會契約論》封面

王權的衰弱引發《大憲章》制度的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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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帝國擴張示意圖

羅馬帝國從英格蘭撤軍之後,凱爾特人引狼入室,讓貪婪的日耳曼人輕而易舉地進入了英格蘭領地,從而導致了日耳曼人對不列顛的入侵。公元6世紀末,經過日耳曼人的一番衝擊,整個英格蘭出現了七個較大規模的政治集團,史稱"七國時代"公元9世紀中葉,丹麥人發動的大規模入侵,進一步打碎了不列顛島上的政治集團,從而為封建制度的形成創造了歷史契機。公元10世紀,由於社會權力日漸分散,諾曼底公爵順利完成了對英格蘭的征服,並隨即建立起了封建憲政制度,從而滯絆了英格蘭社會的封建制度發展。此時的英格蘭,王權統治日薄西山,權力分散,整個國家的權力以莊園形式存在,莊園主成為當時英格蘭社會的實權者。這些莊園主對外委曲求全,對內享有絕對的統治權,並且妄圖一直維持自己的政治地位。但是隨著諾曼王朝的勢力逐漸深入,莊園主們終於意識到了自己力量的渺小,於是他

們紛紛依附勢力更大的莊園主來平衡自己的統治,英格蘭的社會權力因此得到了一次大規模的集中和加強,諾曼王朝立即感到了前所未有的政治壓力和統治危機,最終不得不做出妥協。在這種情況下,莊園主們仍然將自己的命運緊緊握在自己手中,並且形成了一批不容忽視的地方政權,從而保住了封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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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的莊園實物圖

實際上,這一時期的英格蘭政治體制,既包含大莊園主們的平民議會,又包含諾曼王朝的貴族議會。當然,主要的國家權力機構,還是以平民議會和貴族議會共同組成的議會為基礎的,而實際上這是一種類似於聚會的政治活動。由於不倫不類,而且這種聚會也沒有固定的時間,通常只要國王想要舉行,就可以組織大家召開,到處充斥著散漫的自由氣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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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英國的議會

不過很遺憾,由於統治者握有絕對的社會權力,英格蘭社會的政治優勢逐漸開始向王權傾斜,聚會上大多時候都是國王在唱獨角戲。慶幸契約精神已經深入人心,大莊園主聯盟不願與統治者為伍,再加上他們手中握有實權,買統治者賬的莊園主越來越少,直到國王的獨角戲再也唱不下去。所謂絕對的權力必然滋生暴虐,面對大莊園主聯盟的挑釁,英格蘭統治者不僅開始大肆踐踏法律的尊嚴,而且還在一步步蠶食莊園主的實際利益,以至於當時的法院判決一度成為統治者的私人工具。此外,這一時期的英格蘭封建制度還表現出一定的矛盾性,一方面統治者對自己制定的政策充滿信心,並且讓自己的喉舌進行了大肆吹捧;另一方面,國王又大舉干涉議會的正常工作,完全按照自己的意願進行統治,導致當時的英格蘭封建制度名存實亡。

但是哪裡有壓迫哪裡就會有反抗,壓迫越嚴重,反抗就會越強烈。這種情況發展到最後,中央政權和地方政權再一次陷入了無休止的持久戰中,兩敗俱傷的教訓再次出現。最終,正義終於還是戰勝了邪惡,在整個歐洲社會的作用下,反對英格蘭統治者的聲音越來越高漲,勢力也越來越強大,英格蘭統治者不得不做出讓步,並簽署了限制其權力的法律制度——《大憲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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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憲章》實物文獻圖

《大憲章》的深遠意義

《大憲章》是英格蘭統治者和貴族階級長期積怨和鬥爭的產物,形成過程和結果都具有非常典型的英格蘭特色,同時也對後世歐洲社會的政治體制建設作出了重要貢獻。而實際上,《大憲章》的出現也要感謝適當的歷史契機,因為當時的國王為了進行東征,只得將國家權力大舉交給留守的貴族們,貴族們為了統一管理,最終形成了大議事會制度。在新一任

國王約翰上任之後,他的國王身份幾乎成為空殼,並且由於他的激進行為,其領地已經在登基之前被大議事會剝奪。約翰當然不甘心大權旁落,在登基之後隨即展開了對貴族階級的反抗,而他的具體做法就是大肆提高賦稅。然而貴族們已經形成了足夠強大的力量,這讓約翰感受到了極其強大的政治壓力,為了轉移矛盾,他只好對法國發動戰爭,並藉機再一次提高了賦稅。

眼看國家權力就要被約翰竊取,大議事會於公元1213年上表了一份憲法議案,要求約翰簽署。而約翰不但沒有簽署,還利用教皇勢力進一步削弱了貴族階級的力量。次年,約翰在法國的戰事一敗塗地,這迅速激化了約翰和貴族之間的矛盾,以致貴族軍隊於公元1215年攻佔了英格蘭首都倫敦,內戰一觸即發。此外,就連教皇勢力也最終站在了貴族階級一邊,不斷遊說約翰做出讓步。同年6月5日,無計可施的約翰只能放棄繼續抵抗,答應和貴族階級進行和談,並且與泰晤士河邊接受和簽署了貴族們上表的憲法議案,是為《大憲章》的誕生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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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國王約翰人物圖

《大憲章》首先規定了宗教勢力不受國王管制,這就使宗教勢力和行政勢力得以分離開來,並且處於平行和對等的政治地位,這一點也暗合了基督教的政治二元論;其次,貴族在觸犯法律之後,審判機構必須要有他的親人組成,從而保障其最基本的人身權利;最後,也是最重要的,國家稅收政策的制定和修改,必須通過公民投票決定,從而將國家稅收的立法分攤到了每一位公民手中。如此一來,至少

要有半數以上的公民同意,稅收政策才能實行,這就有效限制了國王的貪婪,以及避免那些單純依靠提高稅收來維持國家運轉的無能國王上臺。

政治方面,《大憲章》也在後來成為英格蘭基本法和普通法的建設基礎,是歐洲社會契約精神的合理化、法制化和書面化。從此以後,英格蘭國家法律的頒佈,不再單純滿足於國王的統治需要,而是國王和貴族商議的結果,這樣形成的法律就具備了一個非常可貴的特點,即對法律的實施者和被實施者都具有約束力。也就是說,國王和民眾的地位是平等的,民眾需要一個管理者,國王履行管理義務,然後得到相應的管理權,並且置於全民的監督之下。當然,在此過程中也出現了一個全新的政治力量,即司法,這也為後來西方社會的司法獨立埋下了伏筆。

議會制度的形成和特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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諾曼王朝疆域圖

諾曼王朝的建立,使英格蘭的封建制度基本建立起來,但是英格蘭的封建制度雖然受到西歐社會影響,卻有著自身獨特的地方。這是因為當時的英格蘭社會中,中央政權對地方政權佔有壓倒性優勢,因此完全可以建立起一個君主專制帝國,但是民主共和是當時整個歐洲的歷史潮流,同時也是英格蘭貴族階級的強烈訴求。在這種情況下,英格蘭最終建立起了一種混合制政體,最高級別的國家權力既不在國王手中,也不在貴族階級手中,而是在國家議會手中,即大議事會。眾所周知,政治權力只有得到有效的制衡,才能保證政治和社會的穩定。在中世紀歐洲,大多數國王和貴族也看到了這一點,因而才有了國王和貴族聯合執政的混合政體。這種政體在國王看來,屬於略帶封建特色的君主制;而在貴族看來,又屬於略帶君主特色的封建制。總之,雙方都在儘可能地維繫政治平穩,並且在此基礎上努力拓展自己的權益空間。隨著基督教文明的傳播,以及貴族階級強烈的正義訴求,"國家權力即公民權力"的思想逐漸深入人心,這就為封建制度的全面到來創造了大環境,或者說打下了民意基礎。

至於封建制度的維護工作,其實是由法律形式來規定的,司法權力也繼宗教權力之後,成為國王和貴族之間的第三方勢力。在當時,國家的司法長官雖然由國王任命,但是他在精神上要效忠自己的誓約[插圖],在行為上要執行法律的規定,整個過程還有貴族階級的監督,體現的仍是契約精神。

《大憲章》制定之後,貴族階級不僅取得了權力鬥爭中的完勝,而且將契約精神落實成了法律條文,大議事會的地位也就此被確定了下來,是為中世紀英格蘭議會制度的雛形。緊接著,司法系統開始從英格蘭的政治體制中以法定的形式獨立出來,法律內容在歐洲傳統契約精神的作用下,很快成為國王和貴族階級共同遵守的規定,司法部門的職位也必須要由法學者甚至是法學家擔任。13世紀中葉,英格蘭普通法學家布拉克頓在其《論英格蘭法律和習慣》一書中就曾提到,當時的英格蘭國家法律已經把治理權和審判權明確分離,國王任意妄為的獨裁行徑,在英格蘭從此成為歷史。接下來,議會制度得到持續發展,並很快深入到了國王的財政事務上。按照當時的法律規定,國王的財產分為私人花銷和公共花銷兩類,分別用於國王的私人開支和國家議會開支。這樣一來,國王的私人財產和國家的公共財產被徹底剝離開來,使得國王能夠隨意支配的財產受到嚴格限制,有效避免了隨意揮霍甚至玩物喪志的國王產生。即使作為立國之本的稅收,國王能夠行使的權力也極為有限,比如後來改進版本的《大憲章》就有明文規定,除非有緊急情況,並且經人民同意,否則國王無權徵收任何新稅。當然,舊稅的增加也必須經人民同意,具體來說就是國家議會必須有半數以上代表同意,從而使國家在真正意義上成為了人民的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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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英格蘭法律和習慣》文獻實物圖

結語:英國《大憲章》制定和頒佈為近代西方乃至近代世界的政治文明發展提供了一個明確的方向。它的頒佈標誌著近代民主政治的發展同時也開創了近代民主政治的先河。這是在人類政治史上具有劃時代意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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