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个人破产是一无所有吗?

深圳特区报:市人大常委会2020年立法计划正式出炉,今年市人大常委会拟新提交审议法规31项,其中包括16项新制定法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纳入其中,这意味着,备受关注的个人破产制度,有望在深圳“破冰”。


个人破产制度在深圳“破冰”  个人破产是一无所有吗?


给破产者东山再起的机会

  企业资不抵债了,可以向法院申请破产;个人负债累累无力偿还,却不能通过同样的方式解决困难。这样的现状既困扰着法院,也困扰着部分本无意成为“老赖”的欠债者。当前,世界上一些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和地区都制定了个人破产的法律法规。由于历史原因,中国目前没有个人破产制度,仅有《企业破产法》,其被学者们称为“半部破产法”。个人破产制度的缺失,一方面造成了市场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另一方面也影响了企业破产制度的效果。

  《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的制定,有望改变上述状况。据介绍,个人破产是给一些非恶意欠债的自然人一种可以免除债务的机会,让他们重新进入生活工作,可以重新努力、重新来过。

乐视创始人贾跃亭在美国申请个人破产重组,引发极大关注。在国内,贾跃亭被列为俗称“老赖”的失信被执行人,名下的未履行金额过百亿元。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数据显示,全国失信执行人已超过千万。他们中并非所有的人都故意欠债不还,有相当一部分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迫成为“老赖”。

相信对于大多数中国人来说,个人破产是一个非常陌生的说法,毕竟在中国人的心目中一直有一种“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的说法,即使到了当下的经济时期,大家对于企业的破产制度很多时候都还有不能理解的情况,更别提说个人破产了,但是个人破产制度却并不是一个新鲜事物。

  当前意义上的个人破产,简单点说,就是当欠钱的人已经资不抵债到无法还钱的时候,将会由法院宣告其个人破产,并且对其所拥有的财产进行一定的清算和分配,并对其实在无力偿还的债务进行豁免。我们以贾跃亭为例,贾跃亭在中国已经成为了一个家喻户晓的老赖,可以说他已经完全陷入了债务危机,如果他还想进一步开启新的生活的话,这些旧的债务就会把他逼的喘不过气来,这个时候贾跃亭如果选择了个人破产,按照美国的破产法,法院是不会把他的所有财产全部用来清算偿还债务的,而是给他保持了一定用于维持基本生活的财产,这样等到清算完毕,贾跃亭就可以得到破产法规定的债务豁免,从此也就摆脱了旧的债务,可以开启全新的生活了。

  所以,对于贾跃亭来说,个人破产制度无疑是给其本来灰暗的未来开了一扇窗户,让他有了一种天无绝人之路的感觉。目前,世界上主要发达国家均有较为完善的个人破产制度。去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工作报告中首次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在加快完善市场主体改革方案里也特别提到分步推动个人破产制度,进一步扩大破产制度的市场适应主体。此外,浙江温州等地试点个人债务清理机制,全体债权人协商一致免除债务人剩余债务,使得该程序一定程度上具备了个人破产制度的实质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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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破产制度不是“老赖”避风港

  个人破产制度来了,以后欠钱不用还了?该制度会不会成为“老赖”的避风港?这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

  市人大常委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个人破产制度为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提供了一种可期待、可信赖的保障。因此,个人破产立法要树立的基本价值导向,即只有诚实守信的债务人,在不幸陷入债务危机时,才能获得个人破产制度的保护,并帮助其从债务危机中解脱出来,重新参与社会经济活动,创造更多财富。而对于那些恶意逃债或者实施破产欺诈的债务人,则要通过法律手段加以预防和惩治。

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是这部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个人破产制度的目的,是让那些“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同时也是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将债务人剩余的财产能够尽可能以最公平的方式分配给各个债权人。如此,市场主体在遭遇竞争失败时,就可以用对整个经济伤害最小的方式退出市场或者实现重生,推动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有效利用。当然,推行个人破产制度的同时,也需要有完善的个人财产信息系统和强大高效的监管机构来防止恶意逃债的发生。

个人破产法的由来

最早个人破产的概念,起源于古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法典》规定:当债务人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可以将其妻子、子女变卖为奴隶,直至还清债务为止。

但那时的债务破产执行制度(并非个人破产法)具有明显的野蛮性,仅仅只适用于奴隶制社会。 真正意义上的个人破产法雏形,始于1244年颁布的针对商人阶级破产的《威尼斯条例》。当时的破产人管理制度允许债权人私自扣押债务人财产或人身,完善了财产扣押和分配制度。不过以上两种制度和条例,都明显带着“破产有罪”的偏见。直到上世纪80年代,资本主义国家信贷消费扩张,违约风险随之扩大,人们也逐渐对超前消费、破产等概念的看法变得中立起来。为了防止这种风险,1978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了有关个人及企业的破产法,并适用于所有的的破产案件。

那中国呢?在2004年全国人大正式审议新破产法草案时,由于当时“个人财产登记制度和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还不完善”,草案中并没有个人破产方面内容,2006年颁布的《企业破产法》一直沿用至今。

事实上,个人债权债务关系有时表现得较为复杂,既有债务人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况,也有债权人之间得不到公平清偿而引发更多矛盾和问题。因此,如何全面规范个人破产程序,通过科学合理的制度设计,依法清理债权债务关系,是这部立法的重点和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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