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 the limitation of action, how to deal with the lender's long-term demand for loan?
一、案情回顧
2011年4月11日,魏某為徐某出具一份借據,該借據記載,借款本金為50000元,期限為半年,月息三分。
2012年7月31日,魏某給付徐某2500元;2013年2月8日,魏某給付徐某500元;2014年1月9日,魏某給付徐某1500元;2014年1月23日,魏某給付徐某2500元。
二、 法院觀點
一審法院:關於“魏某提出的訴訟時效”問題,2014年1月23日,魏某給付徐某2500元,魏某又陳述從2014年或者2015年徐某開始要求其還款,結合本案事實及當事人陳述,徐某在法定期間內主張自己的權利,案涉借款至徐某起訴之時並未超過法定的訴訟時效期間。
二審法院:關於“徐某的主張是否超過訴訟時效”的問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第一百九十五條規定,權利人向義務人提出履行請求、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權利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等情形的,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有關程序終結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 ,本案中,雙方雖約定了借款期間至2011年10月11日,但借款到期後,魏某分別於2012年7月31日、2013年2月8日、2014年1月23日償還了徐某部分款項,同時,魏某認可徐某從2015年開始要求其還款,應視為訴訟時效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至徐某向一審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時,徐某的權利一直處於時效保護期內,本案並未超過法定訴訟時效期間。
三、律師說法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儘管本案起訴時間距借款時間相隔時間較長,超過了法定訴訟時效的期間,但魏某一直償還少量借款的行為和徐某不停催要的行為導致了訴訟時效的中斷,故而二審法院均支持了徐某的訴訟請求。律師在此提醒,出借人的債權超過訴訟時效的,該債權失去了法律的保護。出借人應該在訴訟時效屆滿前及時催要或提醒借款人,從而更好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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