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隱瞞婚姻狀況入職,公司能開除嗎?

員工隱瞞婚姻狀況入職,公司能開除嗎?

職場“隱婚”男女大多數25-35歲,他們接受過高等教育,身處競爭激烈的行業,或為了潛在的職場利益等其他理由,便隱藏已婚事實。很多企業在招聘員工尤其是女員工時,更偏向於招錄已婚已孕的勞動者,從而減低用工成本,很多已婚未孕的女性在求職時,擔心婚姻狀況影響入職,在求職填寫表格時填寫“未婚”,但有些企業還是會以懷孕為由辭退員工,劉女士就遇到了這樣的事情。

案例

2016年4月,劉小姐到某公司應聘銷售時,因擔心婚姻狀況影響入職,且合同內容與婚姻狀況無關,故在填寫求職表時選擇了“未婚”一欄。之後,該公司與劉小姐簽訂了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在入職半年後,公司得知劉小姐其實於2013年已結婚,並已懷孕了3個月。不久,公司決定以“入職時存在欺詐行為”為由,書面通知劉小姐解除勞動合同。

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的?

屬於違法的行為;“婚姻狀況”並非“與勞動合同直接相關的基本情況”,不構成欺詐。

在用人單位發現勞動者隱瞞婚姻狀況後,以欺詐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並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行為理應認定為違法解除。勞動者只對與擬任工作崗位直接相關的事項有如實陳述的義務,婚姻狀況屬於個人隱私,一般而言與是否勝任工作崗位無關,勞動者對此並不負有告知義務,故而隱瞞婚姻狀況不構成欺詐。那麼用人單位以此為由解除雙方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勞動者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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