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小知識2、隱名股東”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


合同小知識2、隱名股東”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

隱名股東”能否直接向公司主張權利?

問:2010年5月,胡因投資某娛樂有限責任公司,向龔借款30萬元。雙方約定龔的30萬元按公司股本600萬元的5%份額分紅返本計利,胡收到分紅直接給付龔;龔在收回成本將紅利的20%給胡。截止2012年10月,龔當分紅30萬元,胡僅支付龔10萬元即不知去向。龔能否直接要求公司支付紅利?

律師答:龔某能否要求公司直接向其支付紅利,關鍵在於其是否是公司法律上股東。只有公司股東才能要求公司在贏利的情況下直接要求分紅,在虧損的情況下直接承擔虧損。具體到本案,只有胡某才是公司的正式股東,龔某隻是胡某股份的部分實際出資人,可以稱為“股名股東”,但不是法律上的正式股東,與公司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利義務關係,不得就其通過胡某的投資部分要求公司支付紅利。龔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可以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三條關於代位權的規定,以自己名義就其對胡的債權向公司提起代位權訴訟,並在勝訴後要求公司在自己權利範圍內支付紅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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