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國民航局發佈機場使用時間規定

泰國頭條新聞社訊 5月3日,泰國民航局局長朱拉先生髮布關於機場使用和飛機起降的相關規定及其限制條件。詳細如下:根據《2005年緊急狀態官方管理法規》(第5號)第9條款的第2條第3款以及經修訂的《空中航行法》(第14號)(2019年)第15/10(6)條,將機場用於飛機起降及限制條件規定如下:

1.允許飛機起降的“機場”名單,應根據本公告文末所列表格。僅提供國內航班飛機起降的機場,包括楠府、彭世洛府、帕府、湄索、夜豐頌、南邦、孔敬、那空拍儂、武裡南府、黎逸府、黎府、沙空那空、烏隆、烏汶、春蓬、董裡、洛坤、拉廊提供國內和國際航班起降的機場包括:甲米、清邁、清萊、廊曼、蘇梅、素萬那普、素叻他尼、合艾、華欣、烏塔堡。

2.國內機場僅允許飛機在7: 00-19:00之間起降,機場運營者可根據第一款規定,酌情縮短飛機的允許起降時間。

3.國際機場應根據機場營業執照或公共機場運營證書末尾條款規定的時間段允許飛機起降,若該機場沒有營業時間的規定或條件,則僅允許飛機在7: 00-19:00之間起降。

4.禁止機場向第三款規定外的入泰客機提供服務,但以下類型除外:• 公務或軍用飛機(State or Military Aircraft)• 請求緊急著陸的飛機(Emergency Landing)• 無乘客離開的技術性著陸的飛機(Technical landing)•為深受新冠疫情影響的人民群眾提供人道主義救助、醫療或救濟的飛機(Humanitarian Aid, Medical and Relief Flights)•被許可接送滯留他國的泰人返泰或遣返自己國家的專機(Repatriation)•貨運飛機(Cargo Aircraft)

5.允許機場在第二和第三款規定的時間外,對無乘客離開的技術性著陸及緊急著陸的公務或軍用飛機開放。

6.機場運營者需嚴格執行《2005年緊急狀態官方管理法規》第9條、《傳染病法》及泰國民航局《空中航行法》公告中的相關規定。

7.航空公司應在售票處及乘客登機前告知乘客關於進出該區域的限制措施,以及各府府尹規定的預防措施等信息,如果乘客因未準備好遵守以上措施而要求推遲行程,航空公司則免費向乘客提供新機票。

8.航空公司應遵守2005年《緊急法令》第9條發佈的所有要求,即政府規定的疾病防控措施以及根據《空中航行法》發佈的泰國民航局的公告,該規定必須由航空運營人嚴格執行。

9.必須對乘飛機的乘客和人員進行檢查,必須遵守政府要求的疾病預防措施,按照旅客的目的地的機場和他們旅行的府份的目的地的相關標準進行嚴格檢查。泰國民航局根據《空中航行法》發佈的暫停機場運營之命令,連同其補充條例,在公告宣佈停止實施前一直有效。

9.必須對乘飛機的乘客和人員進行檢查,必須遵守政府要求的疾病預防措施,按照旅客的目的地的機場和他們旅行的府份的目的地的相關標準進行嚴格檢查。

10.泰國民航局根據《空中航行法》發佈的暫停機場運營之命令,連同其補充條例,在公告宣佈停止實施前一直有效。

即日生效,直到另行通知。

於2020年5月3日宣佈


泰國民航局發佈機場使用時間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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