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保護令再傷妻認錯加悔改拘五日

□ 法制日報記者 王 春

□ 法制日報通訊員 劉昊鵬 葉小孚

“我以後不會再去找她們了,好好和簡紅(化名)處理這件事。”被法警帶走時,滿臉悔意的丈夫何強(化名)低下頭說道。

12月12日下午,何強因違反人身保護令被浙江省麗水市松陽縣人民法院採取拘留5日的強制措施。

簡紅與何強於2018年10月登記結婚,由於雙方婚前相處時間較短,缺乏深入瞭解,感情基礎薄弱,婚後雙方更是因家庭瑣事多次發生爭吵、衝突行為。2019年9月2日,被申請人何強與簡紅因離婚問題發生拉扯,造成簡紅受傷,同日,松陽縣公安局西屏派出所向被申請人何強出具家庭暴力告誡書,對何強的實施暴力行為進行書面告誡。同年9月17日,簡紅向松陽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

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簡紅的申請符合人身安全保護令的法定條件,遂裁定禁止被申請人何強對申請人簡紅實施家庭暴力;禁止被申請人何強威脅、騷擾、跟蹤申請人簡紅及其相關近親屬。

本以為生活即將恢復往日的平靜,然而12月7日,因家庭經濟糾紛,何強先後兩次去了簡紅母親的店裡找妻子,在交涉過程中,兩人又發生爭吵,並亂砸東西,導致簡紅額頭受傷。沒過幾天,何強又再次來到店裡,不僅摔壞店裡的物品,還對簡紅母親進行謾罵。簡紅遂向松陽縣公安局報警稱自己被丈夫騷擾毆打,何強當日被傳喚至派出所,並於12日被移交至松陽縣人民法院。

法院結合實際情況,依法對何強採取了拘留5日的強制措施。

法官庭後表示,該案是一起人民法院依法處罰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行為的案件。之所以對何強採取司法拘留5日的強制措施,主要是從事件動機、事件情節、悔過表現等綜合方面考慮,何強在被派出所移交至松陽法院後,認識到了自己行為的危害性,進行了自我反省,並向法官承諾今後不再去找妻子及其家屬,在處罰結束後願走法律途徑解決,悔過表現良好。因此依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條規定,何強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情節尚未構成犯罪,松陽法院予以訓誡,結合相關情節,對何強採取司法拘留5日的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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