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10-14】週一維權小講堂 (NO.65)

【2019-10-14】週一維權小講堂 (NO.65)

【2019-10-14】週一維權小講堂 (NO.65)

依法維護婦女兒童合法權益是婦聯組織職責所在。縣婦聯利用每週一例會時間,開設“週一維權小講堂”,作為集體學習中的固定欄目,學習維權案例,為婦女兒童維權工作的開展提供知識儲備。

【2019-10-14】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5)【2019-10-14】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5)

維權案例

本期知識要點: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的,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駁回。

【2019-10-14】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5)

【群眾來訪】

離婚約定居住權,對方能反悔嗎?

我與前夫婚後生有一子,後因家庭瑣事,我和他經常爭執。8年前,我意外得知前夫和徐某發生婚外情,還生下女兒。為此我們大吵一架,決定離婚。因為我沒有住房,前夫又存在過錯,所以我要求他進行適當補償,於是,我們在村委會的見證下協議約定,離婚後前夫要在宅基地上建的五間新房,有兩間讓我居住,其餘三間由他和兒子居住。房子蓋好後,我一直居住其中,兒子上大學後搬出去居住,前夫也搬到了城裡。後來,前夫與徐某結婚,我們再無聯繫。最近,他和徐某找到我,提出我無權居住房屋,要求我停止侵佔、搬出房屋。這個時候,我才得知前夫兩年前已將五間房登記在他、徐某和他們女兒名下。請問:我和前夫協議約定住兩間房有效嗎?前夫可以反悔嗎?

來訪群眾 楊女士

【2019-10-14】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5)

【婦聯回覆】

楊女士:

婚姻法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法院判決。你和你前夫簽訂離婚協議,約定你有他建的五間房中兩間的居住權,並在村委會人員見證下達成,無論當時你前夫是出於出軌內疚還是幫助生活困難的你,都是你們的真實意思,不違反法律法規,也不存在受欺詐或脅迫的情形,所以協議有效,對你們均有約束力。此外,你在房屋建好後一直居住其中,並無放棄居住使用的意思,所以即使房屋產權登記在你前夫、徐某和他們女兒的名下,他們也無權要求你搬出房屋。

【2019-10-14】周一维权小讲堂 (NO.65)

以上內容選自《祝你幸福》(山東省婦女聯合會主辦)。學習更多實用的家庭教育知識,歡迎向雜誌社訂閱原版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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