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入刑,降低年齡沒有任何意義

近日,安徽又發生了一起未成年人殺人拋屍的惡性事件,再一次將未成年人犯罪推到了風口浪尖。

未成年人入刑,降低年齡沒有任何意義

4月18日,郎溪縣公安局官方微博發佈警情通報稱,4月14日17時33分,郎溪縣公安局接到楊某文報警稱,其10歲的女兒楊某婷疑似走丟,請求警方協找。

據通報,警方通過走訪調查先後排除了楊某婷離家出走、被他人接走、被拐賣的可能性。經警方分析,楊某婷可能已被侵害。

4月17日晚,將重大作案嫌疑人楊某某(男,2007年7月出生)抓獲。經警方審訊,楊某某交代了4月14日中午將楊某婷致死的作案過程。4月18日上午,根據楊某某供述並經現場指認,在梅村村一灌木叢中找到楊某婷的屍體。


該事件與半年前大連那起未成年人強姦殺人案十分的相似。兇手都為未滿十四歲的兒童,而被害人都是十歲的小女孩。這不禁讓人聯想,兇手又將因未滿十四歲而免於刑罰。

未成年人入刑,降低年齡沒有任何意義

刑法規定,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不負刑事責任;十四周歲以上而未滿十六週歲的未成年人也只對8種犯罪負刑事責任。

大多數可能認為,十四周歲這個年齡存在問題,應下調年齡才能解決問題,畢竟現在14歲的孩子無論在身體上還是心理上都比以前的孩子成熟。但筆者認為,降低年齡只能是治標不治本。

首先我們要理清一個概念,就是為什麼要設立“十四周歲以下不負刑事責任”這樣一條法律法規?


我國認為十四周歲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處於該階段的未成年缺少法定意義上的辨認和控制自己行為的能力。其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群體包括:精神病人、聾啞人與盲人。

未成年人入刑,降低年齡沒有任何意義

由於年齡不同,生理發育、社會閱歷、生活經驗也必然會千差萬別。一個十歲的孩子對犯罪的理解與一個三十歲的成年對犯罪的理解肯定截然不同。這裡可以舉一個常見的例子:假設一個孩子在小區內玩耍,因出於好奇在一輛汽車上亂畫,導致車主損失巨大。這種情況下,車主只能向孩子父母進行索賠。但如果行為人是成年人,不是兒童,結果將完全不同。車主報警後,警察將以涉嫌故意損毀財物罪逮捕行為人。

不難發現,未成年人在實施違法行為的時候,是沒有危害社會意識的。而成年人實施犯罪行為的時候,多是出於打擊報復、羨慕嫉妒等心理,有針對性的進行自己的計劃。

這也就是為什麼刑法中設置了一個不負刑事責任的年齡界限。

也就是說,是否具備刑事責任能力是依附於行為人的辨識能力與自控能力


這樣看來“一刀切”的做法並不是很完美,增加一些入刑考量可能更為合理。就拿2019年10月大連那起案件來說,兇手深知自己犯下滔天罪行也不會受到法律的制裁,相繼尾隨多名婦女,在多次未得手的情況下,將魔抓伸向了一名十歲的女童。

未成年人入刑,降低年齡沒有任何意義

這種人怎麼可能沒有辨識能力與自控力?他甚至還會辨別自己的缺陷,隨即更改更容易得手的目標。所以筆者認為,引用刑法學中的一個概念“犯罪動機”將在很大程度上提高刑法的公信力。

犯罪動機這個詞我們經常在影視劇中見到,多用於推測犯罪的真兇。而現實生活中,犯罪動機多用於酌定量刑情節。例如,同樣是故意殺人,有的是出於義憤殺人,有的出於報復殺人,其所反映出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就有差別,量刑時也應有所差別。

未成年人入刑,降低年齡沒有任何意義

如果將犯罪動機立為未成年人入刑的標準,可以很好解決“一刀切”的問題。舉個例子來說:一個未成年人出於好奇或者調皮在小區內的汽車上畫畫,導致車主受到損失;另一個未成年人嫉妒鄰居家的車比自己家的豪華,故意在鄰居家車上留下劃痕,導致車主受到損失。即便結果相同、行為方式相同,明顯後者存在不良的犯罪動機,理應受到法律的嚴懲。前者在父母的教育下大概率不會再犯,而後者一旦沒受到懲罰,更可能會實施更惡劣的犯罪。

綜上所述,降低年齡限制顯然是一種治標不治本的方法,更應把重點放在犯罪動機上,考量罪犯的主觀惡性,從而決定是否應該予以懲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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