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監察機關通知到案是自動投案嗎

職務犯罪案件中,在認定“經監察機關通知到案”是否屬於“自動投案”時,應當堅持主客觀相一致,並根據電話等通知的內容以及監察機關是否確實掌握犯罪線索來綜合認定,具體而言,可以分為以下幾種情形。

一、犯罪事實未被掌握下經通知到案的認定。“自動投案”體現了被調查人主觀上的自願性和主動性,在認定自動投案時,首先要看犯罪事實是否已經被監察機關所掌握,如未被掌握,則被調查人向監察機關投案,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二、犯罪事實已被掌握下經通知到案的認定。在犯罪事實已被掌握的情況下,“自動投案”應當結合客觀證據和被調查人的言行來考量其在主觀上的歸案自願性、主動性。

1.被調查人在歸案時主觀上明知。對於經電話、口頭等方式通知到案的被調查人,往往監察機關已經掌握了其部分或者全部的犯罪線索或者大部分犯罪事實,如果在通知中,辦案機關明確告知是要調查其涉嫌的職務犯罪問題,要求其至辦案機關配合調查,被調查人在知曉真實緣由的情況下來到辦案機關,不論其是基於悔悟還是迫於壓力,其在未被採取帶有強制性措施的情況下選擇歸案,應當認定其在主觀上具有歸案的自願性和主動性,應視為自動投案。

2.被調查人在歸案時主觀上不知。如果監察機關在通知中未告知被調查人真實緣由,而是以召開會議等與被調查人涉嫌職務犯罪無關的理由通知被調查人來到辦案機關,被調查人在不知自己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已被掌握情況下來到辦案機關後,在接受辦案機關的談話過程中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的,不應認定為自動投案,因其在最初的主觀意圖上不具有投案主動性。此種情形下,被調查人若在接受調查談話中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應屬於坦白。但如果被調查人已經先向所在單位等辦案機關以外的單位、組織或者有關負責人員投案,之後監察機關又通知其到案的,不論此時被調查人主觀上是否明知,都應當認定為自動投案。

3.被調查人在歸案時主觀上是否明知難以明確。需要根據被調查人的供述及到案經過等證據綜合分析,以監察機關通知的內容能否合理推斷出被調查人已知曉其涉嫌職務犯罪的事實被監察機關掌握來綜合認定,如果能合理推斷出被調查人主觀上知曉,則其來到監察機關證明其具有一定的主動性和自願性。從證據規則的角度來看,在無法確定被調查人是否知曉其涉嫌職務犯罪線索已被掌握的情況下,根據有利於被調查人的原則,應當視為被調查人已經明知,再結合被調查人歸案後的供述情況,如果其在首次詢問或訊問筆錄中如實供述了涉嫌犯罪事實,則更能反映出其投案具有主動性,表明其歸案時已經有如實供述的主觀意圖,應認定為主動投案;如果其在首次詢問或訊問筆錄中未如實供述的,則反映出其投案沒有主動性,一般不能認定自動投案。

(孔祥庚 作者單位:山東省青島市紀委監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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