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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一男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自已养的狗取名“城管”、“协管”。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沙河路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后,民警当即展开对此事的调查,随即该男子班某被依法传唤至派出所。班某今年21岁,主要收入来源就是养狗卖狗。他表示自己给狗取这样的名字,只是因为觉得好玩,不懂法,不知道这是违法的,而被警方传唤后,他对自己的行为表示非常后悔。因寻衅滋事,班某被行政拘留十日,目前已送阜阳市拘留所执行。
针对班某被行拘,在网络上引争议。有网友质疑,“哪条法律规定不能给狗狗起名‘城管’?”但也有人认为,班某此举是对城管、协管群体的侮辱,理应承担相应责任。那么,班某的行为是否触犯了法律?如果是,又触犯了何种法律规定呢?
我个人认为,班某给狗起名“城管”“协管”,公安机关对其认定为寻衅滋事,将其行政拘留并无不当。班某这并不是单纯的不懂法,而是对主观故意的对特定职业带有偏见性的侮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第四项规定的其他寻衅滋事情形中,“寻衅滋事”是指一人或者多人在公共场所或者其他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无理取闹,无故殴打他人,肆意挑衅,横行霸道,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实施的行为符合寻衅滋事的,可依本法的规定,对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本案中,班某多次在朋友圈发布信息给狗取名为“城管”、“协管”的行为,是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的行为表现,属于寻衅滋事,该行为具有损害管理公共事务的行政机关的名声,会影响行政机关在社会上管理的震慑力,导致管理的公共秩序混乱,破坏公共秩序。故而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依法应对其行为予以治安处罚。城管在我国是负责城市管理的执法人员,作为工作在一线和前沿的执法队伍,他们对维持城市稳定和秩序,整顿市容市貌功不可没。协管则属于协助管理人员,虽然没有正式编制,但是在协助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上也意义重大,为改善城市市容市貌、社会治安都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对这一职业群体名称,用在自己用于买卖交易的宠物狗上已经违背公序良俗。如果对班某行为不制止,会造成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公安机关出于公共利益的考虑,也是维护了法律的尊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良言一句三春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真心希望大家都能懂得尊重别人,学会尊重别人才能得到别人的尊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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