饲料大王林根茂“跳单”,房产中介房似锦该如何维权?

日前,一部关于房地产中介的电视剧《安家》正在热播。其中涉及林茂根“跳单”的剧情引起广大市民热议。饲料大王林茂根想购置一处老洋房,并向多家中介描述房屋需求,房似锦最终找到向公馆,经带看后林茂根表示愿意购买。在房似锦居间下,双方达成交易意向。眼看交易即将实现,谁知饲料大王林茂根耍赖,“跳”过安家中介直接与向公馆产权人签订购房协议,即房似锦被“跳单”了。

所谓“跳单”,又称“跳中介”,并不是法律术语,通常认为指房地产中介服务市场中经常发生的委托人通过居间人的居间行为得到相应的信息或服务后,避开该居间人直接或通过其他居间人与第三人订立了买卖合同,并拒绝对该居间人支付约定的居间报酬的行为。因此,“跳单”行为实践中又可分为私下缔约型和另行委托型。另外,根据“跳单”的主体又可分为卖方跳单、买方跳单、双方跳单。

对于“跳单”行为的认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是否存在一个真实有效的居间合同;2、居间人是否积极履行义务;3、委托人是否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交易信息或媒介服务;4、委托人是否私下与第三人缔约或另择居间人缔约;5、居间人的居间行为与委托人最终缔约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根据上述条件,衡量是否“跳单”的关键是委托人是否利用了居间人提供的房源信息或居间人提供的媒介服务,绕开居间人直接与第三人缔约或者通过其他中介缔约,如果是,则认定两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实践中,对委托人另行委托其他中介缔约是否构成“跳单”争议较大。但对于委托人绕开中介私下成交的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跳单”。

结合剧情中的林茂根与房似锦的行为分析,由于双方之间并没有签订书面的中介协议,但双方之间形成了事实上的居间合同法律关系,且房似锦提供了带看房源等居间服务,林茂根利用了房似锦提供的交易信息及媒介服务,最后为了逃避中介费,绕开房似锦直接与卖方达成交易协议。林茂根的行为即构成房产中介服务市场的“跳单”行为。

由于现行《合同法》对于中介服务市场中的“跳单”行为欠缺规范,是导致“跳单”现象频频发生的原因。针对中介服务市场中经常出现的“跳单”现象,即将通过的民法典草案第965条规定:“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针对委托人的“跳单”行为,《民法典草案》规定中介人有权要求委托人支付中介报酬。因此,从立法层面上确立了委托人的“跳单”行为系违约行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是通过对这种扰乱中介服务市场的不诚信行为进行规制,倡导社会树立诚信意识、规则意识,促进中介服务市场的健康发展。

在此,提醒房似锦在内的房产中介从业者,在向委托人提供房产交易信息或提供媒介服务前,尽量与委托人先签订中介协议,如委托人为买方的,带看房之前可以先签《看房确认单》;委托人为卖方的,可以与卖方签订《独家出售委托协议》。 当然,中介人为避免收益落空,反制买卖双方可能发生的“跳单行为”,通常会在中介合同中约定“反跳单”条款,即对于出现“跳单”情形时,约定委托人仍应支付中介人中介服务报酬,以保护中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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